[ 王冠華 ]——(2021-10-19) / 已閱6331次
采招釋疑3:虛假或者惡意質疑的處理
王冠華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第37條第2款規定:“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捏造事實;(二)提供虛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該款是關于供應商虛假、惡意投訴的規定。
虛假或者惡意質疑,是一個行業用語,并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實踐中,通常是對個別供應商為獲取不當利益或者實現其他非法目的,以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手段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起質疑的俗稱。在政府采購法規體系里,只有虛假、惡意投訴的規定,而無虛假、惡意質疑的說法。但在部分地方規范性文件中,對虛假或者惡意質疑是有明確規定的。比如,《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浙財采監〔2012〕18號)第3條規定:“供應商質疑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實行實名制。質疑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不得以質疑為手段獲取不當利益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教唆供應商進行虛假、惡意質疑。”《山東省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魯財采〔2018〕72號)第6條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實行實名制,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重復質疑和投訴。”
財政部94號令第10條第1款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第13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第36條第(一)項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依上述規定,對于所謂的“虛假或者惡意質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是無權以該等質疑系“虛假”或者“惡意”不予受理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予受理供應商的質疑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種,即供應商超過法定質疑期提出的質疑。進言之,對于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的“虛假或者惡意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仍應依財政部94號令第13條規定予以受理,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受理“虛假或者惡意質疑”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履行調查核實義務。如若供應商的質疑確實存在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不法情形,在書面答復供應商時,直接答復“貴單位的質疑查無實據”即可,但根據財政部94號令第15條規定,質疑答復中應告知供應商有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權利。為警示不法供應商及時懸崖勒馬,妥善處理該等質疑,建議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善意提醒該等供應商,告知其惡意投訴的法律后果,即財政部〔2017〕94號令第37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這樣做是十分有利的,既可以節約財政資源,也能夠節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為協助投訴處理所必須付出的人力和物力。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