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1-3) / 已閱2757次
采招釋疑22:政府采購投訴書的內容
王冠華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18條規定:“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二)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三)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四)事實依據;(五)法律依據;(六)提起投訴的日期。”“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依本條規定,首先,政府采購中,供應商不得匿名投訴;其次,投訴書不僅需要具備上述六項實質內容,還需要滿足簽字或者蓋章等相關的形式要件,該形式要件同樣是投訴書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更好地指導供應商制作投訴書,財政部制發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范本》(以下簡稱投訴書范本)。投訴書范本包括五大類內容,分別是投訴相關主體基本情況、投訴項目基本情況、質疑基本情況、投訴事項具體內容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同時,投訴書范本還進一步歸納了“投訴書制作說明”,即:1.投訴人提起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副本;2.投訴人若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投訴書應按照要求列明“授權代表”的有關內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訴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3.投訴人若對項目的某一分包進行投訴,投訴書應列明具體分包號;4.投訴書應簡要列明質疑事項,質疑函、質疑答復等作為附件材料提供;5.投訴書的投訴事項應具體、明確,并有必要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6.投訴書的投訴請求應與投訴事項相關;7.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投訴書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實踐中,有些供應商在投訴時,并未按照投訴書范本的格式、形式和要求提交投訴書,對于該等投訴書,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21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此外,實踐中,也存在少數供應商為了自身利益進行虛假或者惡意投訴,造成行政資源大量浪費的情況。由于虛假或者惡意投訴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會在一段時間內被剝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37條規定,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確定投訴人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基于此,在此善意提醒供應商,一定要遠離虛假或者惡意投訴維權。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