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1-12-7) / 已閱4136次
評述:
玩忽職守罪與丟失槍支不報罪是對立關系。丟失槍支不報罪這個罪名,罪名與罪狀不完全吻合,命名不當。應該修改為丟失槍支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罪。類似的罪名還有騙取貸款罪,應該修改為利用欺詐手段獲取貸款不還罪。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即使造成嚴重后果,也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該罪名對應最典型的情形是,丟失槍支不報告,相關部門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槍支流入社會后,有人使用該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因為這個嚴重后果不是行為人本人直接造成的,而是其他人拿到槍支后直接造成的。因此,嚴重后果與行為人無直接因果關系。再說,丟失槍需要及時報告,不屬于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履行公務行為,而是持槍者的特殊法定義務,不屬于玩忽職守罪的調整范圍。顯然,丟失槍支不報,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上述大段內容是瞎捉摸的,毫無價值可言。
法律是行為實體,是客觀事物。因此,法律無爭議。爭論不休不是法律的風格。法律人生,是簡單的人生。所有的刑法教義學學說,都是經不起實踐檢驗的偽科學。除了吹牛,忽悠,誤導大家,毫無價值。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學領域同樣適用。鼓吹學派之爭,就是鼓吹盲人摸象。筆者告誡深陷教義學無法自拔的人,苦海無邊,回頭是岸。‘法門一入深似海,從此癡迷不由人’的人生,愧對國家,愧對爹娘,愧對自己,是在虛擬理論中虛度一生。同時告誡教義學的徒子徒孫,切勿盲目追隨,照搬照抄。否則,不僅錯案接連不斷,如影隨形,而且會大量掉頭發,空前絕后。后果相當嚴重。勿謂言之不預也。
教義學語境下,法條不是行為實體,而是個因人而異的概念,必須解釋。法條不是行為實體,是教義學脫離實際的源頭。眾所周知,沒有實際案例,根本不可能產生法條或者判例。從起源看,法條是對現實案例中行為實體特征的描述,以區別于其他行為實體。法條是行為實體,是客觀存在,是客觀事物,是不允許解釋的。這直接決定了教義學理論大廈的徹底崩塌。行為實體,意味著結果犯(行為+結果)是客觀存在,是行為整體,猶如一枚硬幣的正面(行為)與反面(結果),是不可拆分的。這直接決定了結果無價值論是片面的,是錯誤的。毫無疑問,所有教義學的學派學說,例如,結果無價值論,行為無價值論,形式解釋說,實質解釋論,公開盜竊說,效用減損說等,都是不切實際的理論笑話。
法條是行為實體,具有‘五大統一’的屬性。‘五大統一’的核心,就是主客觀統一,它是行為實體,它是客觀存在。主客觀統一,是人人可以驗證的。在‘五大統一’中,事實與價值的統一,決定了案件定罪,只要事實判斷,就足夠了。定罪完全建立在客觀事實層面上,不需要任何教義學理論學說。案件定罪極為簡單,就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無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均是如此。因此,面對新型案例,透過現象看本質,‘五大統一’游刃有余。相比之下,刑法教義學的徒子徒孫,受各種各樣理論學說的嚴重束縛,就像《刑法學》第六版一樣,錯誤必然是‘持續地存在’的。道理很簡單,理論學說都是根據先前的案例表現形式總結來的,無法應對新型案例是必然的結果。因為新型案例表現形式是前所未有的。基于這個原因,本文痛批國內的教義學徒子徒孫,就是一群沒有什么戰斗力(深受各種理論學說束縛)的不切實際的烏合之眾。
法律適用的第一原則:有原則,就有例外。只要是人類社會的行為規則,有原則就有例外,是客觀規律。法律是行為規則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樣遵循有原則就有例外的客觀規律。盡管西方法學在有幾千年的發展史,卻沒有發現法律適用的第一原則,這是西方法學的重大缺陷。為了剔除法律適用中的例外,西方法學苦苦思索了數千年,仍然無解。大陸法系,普通法系,都是如此。洞穴奇案就例證。法律是實體。正義的法律,必定是情、理、法有機統一的。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所謂的情、理、法的沖突,無非就是遇到例外情形。此時,法律不再適用,情、理、法的沖突迎刃而解。根本不存在所謂“法律是什么”,這種人類永恒的問題。所謂的這種人類永恒的問題,實際是個徹頭徹尾的偽命題。
最后,洞穴奇案的第十五種意見水到渠成,只有七個字,有原則,就有例外。這七個字,將為洞穴奇案的爭議劃上句號。還有,這七個字,為紐卡斯國聯邦最高法院再審該案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將為被蒙冤處死的五名洞穴奇案探險者平反昭雪,九名大法官意見完全相同,一致同意五名探險者改判無罪。并加上一句,本判決為最終判決。一個法律無爭議的新時代將要到來了。(全文完。2021年12月4日)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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