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1-12-29) / 已閱3369次
司法改革為何不循法治之道而行旁門左道?
王禮仁
【內容提要】司法執法改革乃改革不合法不合時代要求的陳規陋習,使法律能夠與時俱進,更好發揮法律調節社會秩序的功能。但目前的司法改革卻出現了一些超越法律乃至違法的旁門左道式改革。諸如檢察機關與民政機關合署辦理婚姻效力案件,檢察院采用“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的方式審查婚姻效力并發出檢察建議,民政機關則根據檢察建議采取“登報聲明方式宣告離婚無效”。這種司法執法改革既不合法,也無必要。
【關鍵詞】司法改革;法治之道;旁門左道
一、司法改革典型案例介紹
近日筆者發現2021年12月22日《檢察日報》刊登一則檢察院探索與民政機關聯合辦理離婚無效的案例:1989年1月,劉女士與蘇先生在當地鄉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不久,女兒出生。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小兩口兒離開家鄉去北京打工,經過多年的打拼,生活逐漸穩定殷實,還用攢下的錢做起了小生意。后來,為方便照顧老人和孩子,劉女士獨自一人回到家鄉,夫妻生活開啟了“異地模式”。
一個偶然的機會,劉女士聽村里的人說,其丈夫蘇先生在北京與其他女人再婚了。得到確認后,劉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丈夫重婚。可公安機關告知她,經民政局查詢,劉女士與蘇先生于2002年12月就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證上顯示的是別人的身份證號。公安機關經調查后,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
劉女士于2010年5月向西平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縣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或確認該離婚證無效,但由于已超過最長法定起訴期限,被法院裁定駁回。隨后,劉女士多次上訪,問題均未得到解決。
2021年8月,西平縣檢察院在開展婚姻登記違法行為監督專項活動中發現了該線索。辦案檢察官經初步審查認為,該案是婚姻登記錯誤引發的行政糾紛,由于案件時間較為久遠,當時的網絡信息不夠完善,資料有限,監督難度顯而易見。辦案檢察官決定從細節入手,重點圍繞涉案婚姻是否為冒名登記問題開展調查核實。通過從法院、民政局、公安機關等單位查詢和調取相關材料、實地走訪相關證人,辦案檢察官終于找到了突破案件的關鍵點。
經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證實,2002年12月,與蘇先生一起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并非劉女士本人,且申請人僅提供了一份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未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蘇先生持有的離婚證上顯示的“劉女士”的身份證號與劉女士本人的身份證號不一致;民政部門提供的離婚證圖片顯示持證人照片處也未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據此,辦案檢察官認為,民政部門頒發離婚證的行政行為不符合合法要件,且該瑕疵屬于明顯而重大的情形,故該行政行為自始無效。
為更好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堵塞婚姻登記領域的管理漏洞,西平縣檢察院采取“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的方式,解決此類問題。聽證會邀請了縣人大代表、律師代表、當事人所在企業代表等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情況和審查意見,聽證員對案件進行了討論。隨后,西平縣檢察院針對縣民政局婚姻登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公開送達了檢察建議,提出加大婚姻登記信息審查力度和全面開展婚姻登記自查工作的改進意見。
聽證會后,辦案檢察官多次與縣民政局、當事人所在村村委會等溝通協調。2021年11月4日,縣民政局在報紙上公開發布聲明,對劉女士與蘇先生的離婚宣告無效。
二、司法改革典型例證簡析
這個案件主要反映的是對婚姻登記效力糾紛救濟路徑的改革問題。從該案例介紹的情況看,這種改革有兩個問題:一是不合法;二是沒必要。
(一)該案的改革模式不合法
該案的改革內容涉及三個方面:一是由檢察院與民政機關合署辦理婚姻效力案件;二是檢察院采取“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的方式審查婚姻效力;三是縣民政局登報聲明宣告離婚無效。
結婚是否成立有效,離婚是否成立有效,都是關于民事婚姻效力的認定,屬于典型的民事案件,應當通過民事程序審理審理判決。離婚無效爭議案件屬于民事性質毋庸置疑。在《日本民法典》中規定離婚無效準用結婚無效處理。離婚無效的實質認定和訴訟程序,我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有專章介紹,此不贅述,附主要目錄于后供參看。
離婚無效爭議案件屬于民事性質,只存在哪些屬于離婚無效、哪些屬于離婚有效的實質認定標準之爭,不存在是否適用民事程序之爭,更不需要在民事程序之外探討適用其他程序解決離婚無效糾紛問題。因而,由檢察院與民政機關合署辦理婚姻效力案件不僅路徑選擇錯誤,而且其具體做法既無法律根據,也無理論根據。
大家可以想一想:民事婚姻效力由檢察院與民政機關合署辦理,這種獨辟蹊徑的改革和創新的法律依據何在?法理依據何在?必要性何在?“公開聽證+檢察建議”可謂“自出機杼”,但其能否成為解決民事婚姻效力的有效路徑?民政機關采用“登報聲明方式宣告離婚無效”,雖有別出心裁之創意,令人耳目一新,但婚姻效力能否視為廣告品,用一紙聲明處理?
上述改革的部分內容,與之前的其它改革案例有相似之處,我在《探索開水養魚與探索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價值比較》 《折騰7年的婚姻為何最終還是用違法方式處理?》 等文中做過分析評判,而且稍懂法理的人對上述問題自然會有一個是非判斷,無需贅述。
(二)這種改革沒有必要
離婚有效與無效屬于民事案件,適用民事程序審理不僅合法,而且簡單快捷。無需探討此類案件深刻的法理,僅從一則民事判例即可說明這種改革沒有必要。
如朱菊鳳與王洪慶離婚無效案,因朱菊鳳為精神分裂癥,無行為能力。朱菊鳳與王洪慶到江蘇省句容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朱菊鳳父母朱美柏、王道蘭得知后,以朱菊鳳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朱菊鳳與王洪慶離婚無效,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朱菊鳳與王洪慶離婚無效,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在離婚無效案件應當而且可以直接適用民事程序審理的情況下,不適用民事程序審理,非要進行所謂的改革,委實沒有必要。可謂“現成的胡子不按須,非要四處找假發”
前述劉女士與蘇先生的離婚無效案,檢察院直接監督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即可,沒有必要進行如此復雜且不合法的執法改革。這種改革無疑是舍近求遠,舍易求難,舍法治求人治。
三、司法改革應循法治之道而非旁門左道
目前許多司法和行政執法改革打著“多元機制解決糾紛”的旗號,在具體司法執法改革中不循法治之道而行旁門左道,不僅勞民傷財,而且破壞了法律的尊嚴。究其原因,主要有:不深入調查研究,不弄清案件性質,簡單從事,脫離法律規律和實際情況;缺乏法治觀念或法治理念,習慣于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程序;把司法改革作為政績工程,為改革而改革,標新立異,制造新聞爆點;也有一些改革是為了爭奪本部門或本系統的司法權或執法權;等等。
司法執法改革主要是改革不合法不合時代要求的陳規陋習,使司法執法符合法律,符合時代要求,更好地服務社會需求。因而,司法改革和行政執法改革必須堅持三條底線:法律底線;科學底線;實踐底線。即改革必須具有合法性、科學性、實踐性。
1.司法執法改革必須具有合法性。一是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改革,不能突破法律底線進行違法改革。二是凡突破現行法律規定的司法執法改革,必須經原立法機關授權。如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即是很好的范例,為司法改革的合法化指明了方向,值得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司法和執法改革借鑒。
2.司法執法改革必須具有科學性。法律是一門科學,司法執法改革是一項嚴肅的科學探索。這就要求司法執法改革必須符合法律內在規律,合乎法理,有法學理論支撐。涉及具體案件的司法執法改革,必須弄清案件的基本性質,基本特點,對癥下藥,切忌盲目改革。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探索多元機制解決婚姻登記效力糾紛時,根本沒有弄清案件的基本性質和特征,沒有考慮不同司法執法機關的不同職能,不研究與之相匹配的救濟程序,簡單從事,以致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界際不分,行政執法權與審判權職能混淆,以檢察監督權代替審判權,甚至用“登報聲明方式宣告離婚無效”,等等。這些做法不符合法治運行的基本規律,不符合執法機關的職能分工,顯然不合法理,缺乏科學性。
3.司法執法改革必須具有實踐性。即司法執法改革應當符合實際,具有普遍適用性,可推廣、可復制,可以成為一項有效的法律制度。
婚姻登記效力糾紛的真正改革方向是:改革適用行政訴訟和行政手段處理婚姻效力糾紛的錯誤做法,讓婚姻效力糾紛回歸民事,在民事程序之外探索處理婚姻效力糾紛機制,無疑是違反法律內在規律的南轅北撤式改革,根本無法找到正確路徑。
附:《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12章目錄
第十二章離婚有效與無效的認定和處理……(512)
第一節離婚無效概述………………………(512)
第二節離婚有效與無效具體情形的認定…(513)
一、冒名頂替或他人代理離婚效力的認定(513)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效力的認定…(514)
三、嚴重違反離婚程序或者弄虛作假離婚效力的認定……………(517)
四、脅迫離婚效力的認定………………(520)
五、被欺詐離婚的認定……………………(522)
六、夫妻雙方通謀虛假離婚(即假離婚)效力的認定……………(526)
七、夫妻雙方與婚姻登記機關通謀虛假離婚效力的認定…………(530)
八、違反離婚限制條件離婚效力的認定……(532)
九、違反公序良俗離婚效力的認定…………(535)
十、心中保留和意思錯誤離婚效力的認定…(542)
第三節離婚無效的法律效果………………(545)
第四節離婚無效或撤銷的審理程序…………(547)
一、理論上關于離婚無效訴訟程序的不同主張(547)
二、離婚無效的訴訟程序……………………(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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