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明華(譯 ]——(2004-9-3) / 已閱46098次
職責
原則6:銀行合規部門的作用應作如下界定:識別、評估及監控銀行所面臨的合規風險,并向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建議或報告上述風險。
26. 合規部門的責任應包括以下各項(或者是下面所列的大多數)。如有關職責未規定由合規部門履行,則應規定由其他獨立的部門履行。
合規部門主動識別和評估與銀行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這些經營活動包括:與新產品和新業務開發相關的銀行業務,提議建立新業務或建立新的客戶關系或者導致這種關系的性質發生重大變更等活動;
就適用法律、規則及標準等向管理人員提出建議,包括及時掌握有關法律、規則及標準的最新變動情況,并就上述變動情況向管理人員提出相關建議;
為正確實施有關法律、規則及標準,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流程(procedures)及有關文件(如合規手冊、內部行為守則及行為指引等),并為員工制定書面指引;
在發現銀行規章制度及流程存在缺陷時,立即對有關內部流程和方針的可行性(appropriateness)進行評估;在必要時,還應對上述流程和方針提出修改建議或方案;
監督銀行遵守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為此,合規部門可實施定期和全面的合規風險的評估及測試,定期向高級管理人員(必要時,向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報告;報告應提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報告期間開展的關于合規風險的評估和檢查工作,已發現的違法行為和/或存在的不足,以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報告還應包括向合規部門人員及其他銀行工作人員提供的培訓方面的信息;
履行特定的法定職責(例如,履行反洗錢職責等);
就遵守法律、規則及標準等合規要求對員工進行教育,并且在銀行員工提出合規方面的問題時(進行解答),充當聯絡站(contact point)的角色;以及
與銀行外部的相關組織保持聯系,這些組織包括監管當局、標準制定組織以及外部律師等。
27. 上文已述,并非所有上述列舉的職責均須由合規部門履行。例如,有些銀行的法律部門(legal function)和合規部門(compliance function)就是兩個不同的部門;法律部門負責向管理人員提供法律、規則及標準方面的建議咨詢以及為工作人員制訂相關工作指引等工作,而合規部門則負責監控有關制度和流程的合規性,并就有關合規問題向管理人員報告。如果不同部門之間有明確的職能劃分,那么,每個部門的職能劃分必須清晰。如果合適的話,每個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正式的合作機制和相關信息互通機制。如果合規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如,內部審計部門或自我評估管理控制“management control self assessment”)進行相關檢查(testing),并發現存在違規行為,那么,該測試部門應當及時將上述測試結果向合規部門的負責人報告。
28. 合規部門應根據合規管理方案(compliance programme)履行其職責,該方案可規定合規部門的行動方案和計劃,如具體制度和流程的實施和復核、合規檢查以及就合規問題對銀行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等。
合規部門的工作人員
原則7:合規部門的負責人根據本文件規定的原則負責合規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29. 該原則要求合規部門的負責人對合規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適當的監督。
30. 合規部門的負責人調離崗位時,銀行應將該情況報告銀行監管部門。
原則8:為確保高效地履行合規管理工作,負責合規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資質、工作經驗、專業素質和個人素質。
31. 工作人員具有較強(appropriate)的專業素質,如能全面理解法律、規則及標準及其對銀行經營的影響。為保證合規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應當對他們進行定期和系統的教育和培訓,使工作人員能及時了解掌握法律、規則及標準等方面的最新發展。
32. 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個人素質(此要求與其他銀行員工是一樣的),主要包括:綜合素質、思考能力、中立和獨立判斷的能力、良好的溝通能力、較強的判斷力和靈活性,同時在處理合規問題上還應具有勇于挑戰組織內其他工作人員的能力。
跨境問題
原則9:如果銀行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開展業務,那么,銀行應當通過構建合理的合規部門,確保在銀行合規管理的統一框架內圓滿解決銀行業務經營所在地的合規風險問題。
33. 銀行可能通過其當地分行或附屬機構,或在其沒有實體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地區開展全球性的業務。由于各國或地區的法律及監管要求千差萬別,跨國銀行在建立集團內普遍適用的合規管理組織框架的同時,也應重視協調和解決在特定區域內的合規風險問題。
34. 銀行合規部門的組織結構及其職責應與當地的法律及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與銀行內部審計的關系
原則10:合規部門的權限和范圍應根據內部審計部門的審核而定。
35. 合規風險應被列入內部審計部門的風險評估范圍,而審計方案應與風險級別相當。內部審計部門考核合規部門工作時,應檢查(test)合規部門為保證銀行遵守相關法律、規則及標準而在銀行內部實施的控制合規風險的措施。
36. 本原則表明,審計部門只有與合規部門保持獨立,才能保證對合規部門的工作進行獨立的考核。
與外聘人員的關系
原則11:有些特定的工作可能需要聘請外聘人員辦理,合規部門的負責人(該負責人應當為銀行職員)應對此外聘行為進行適當的監控。
37. 合規風險的管理應屬于銀行風險管理行為的核心。合規部門的某些特定工作(如合規考核和監督等)可能需由外聘人員完成,但是,該外聘行為應受合規部門負責人的監督管理。
38. 不管合規部門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由外聘人員承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仍應對銀行遵守相關法律、規則和標準的合規情況負責。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