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五一 ]——(2004-9-7) / 已閱10491次
建立“嚴打”長效機制初探
江西省修水縣公安局 曾五一
自20世紀80年代初,黨和國家提出“嚴打”方針并組織實施以來,“嚴打”作為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懲治犯罪,維護治安的一項長期刑事政策,伴隨著改革開放,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走過了20個春秋,有力地打擊了犯罪,促進和保障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功不可沒,但每次“嚴打”斗爭在取得短期性階段效應后,我國的社會治安狀況依然相當嚴峻。階段性“嚴打”沒有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20年來,“嚴打”的社會基礎,“嚴打”的對象,“嚴打”的方式都發生有規律而跳躍變化,為了從根本上扭轉社會治安,把“嚴打”作為一項長期的刑事政策,以江總書記“與時俱進”的思想為指導,建立嚴打的長效機制很有必要。
一、建立統一的“嚴打”思想理論體系
1983年的嚴打,是在國家計劃經濟體制下,根據當時的社會治安狀態的發展趨勢提出來的,當時我國正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時期,“文革”十年沉積下來的社會矛盾凸顯出來,刑事犯罪迅速飚升;90年代初期,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軌為市場經濟,經濟陣痛帶來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犯罪象洪峰一樣逐年上漲,特別是首都北京連續發生4起搶劫銀行殺人案,于是黨中央96年4月又一次作出了“嚴打”的重大部署;世紀之初,隨著改革的深入,舊的經濟體制不斷被打破,而新的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經濟運行機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尚難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社會秩序混亂和有失規范現象比較嚴重,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引發刑事案件總量上升,危害增大。特別是在一些城市和鄉村,惡勢力稱霸一方,作惡多端。有些地方的惡勢力逐漸演變成為更具有破壞性和危害性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些黑惡勢力甚至染指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于是,在2001年4月,中央召開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部署“嚴打”整治,期望在兩年內實現社會治安明顯好轉的目標。
“嚴打”方針的提出,根植于計劃經濟,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政治上由人治轉為法治,社會關系由封閉的社會轉為開放的社會,聯產承包首先松動了幾千年沿襲下來的農民對田地的依附關系;政企分開和多種經濟成份并存,弱化了行政管理的凝聚力和控制力,單元樓群住宅興起,淡化了居民互相約束監督的義務感,社區陣地控制能力大大削弱,原來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不靈了。時代的發展,要求我們時刻把握社會治安的脈博,隨其跳動而作相應的改變,并提前作出預測施以對策,因此,要求我們以一種科學的具有長期指導作用的思想理論作為指導我們進行嚴打的思想武器。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方略,是“嚴打”的理論基礎。另外,“寬嚴相濟”、“雙基原則”(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也是“嚴打”理論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建立統一的“嚴打”法律體系
1983年,在原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這是國家權力機關第一次打嚴打的刑事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但在實質上,“嚴打”依政策進行,依兩高一部的刑事政策進行,顯得使“嚴打”失去了法律根據,依政策而不依法律,畢竟一個權宜之權,隨著新《刑法》和《刑訴法》的制定和實施,已廢棄了原有的兩個“嚴打決定”,刑事法律更加規范統一。所以我們要以“依法治國”為“嚴打”的思想基礎,就必須統一規范“嚴打”的法律體系。
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嚴打”的對象顯然是爆炸、殺人、搶劫、綁架及黑惡勢力等嚴重刑事犯罪,但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司法實戰中都沒有“重罪”與“輕罪”之分,因此,實事求是地建立“重罪”與“輕罪”理論,并施與相區別的刑事打擊策略,是建立統一的“嚴打”刑事政策和法律體系的前提,目前的當務之急是把“重罪”從《刑法》中分離出來,制訂對其進行審判和科刑的“嚴厲”法律或重新對“兩法”進行調整和修改,在程序上、實體上區別嚴重刑事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
制訂統一的“嚴打”刑事法律體系,就是把“嚴打”的刑事政策上升為體現全國人民意志的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連續性畢竟沒有刑事法律的連續性那樣曠日持久;刑事政策的嚴肅性畢竟沒有刑事法律的嚴肅性那樣震懾有力,“什么問題突出就堅決解決什么問題,哪里問題嚴重就抓緊整治哪里”,畢竟是一種權宜之策,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被動措施,只有制訂統一的“嚴打”法律體系,才能保證“嚴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建立統一的“嚴打”運行機制
“嚴打”不應是單一抓捕判殺,而是要強調整個社會的綜合治理,在建立了統一的“嚴打”思想體系和法律體系之后,首要的問題就是要迅速建立統一的“嚴打”運行機制。
1、嚴打仍應實行“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針
三次“嚴打”為什么總是走不出“打不勝打”的怪圈?根源在于忽視了“打擊犯罪并不能根治犯罪”的道理。犯罪率的漲落與國家、社會矛盾有關,而不是僅靠公安機關努力能遏制或通過“嚴打”達到理想控制犯罪的社會效果,任何作為外力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區域內對犯罪發生作用,只有在消除或者至少減少社會矛盾與 社會結構中諸多致罪因素的提前下,“嚴打”才能發揮其預防犯罪的功能。
2、改變現在不適應“嚴打”的司法體制
縱觀我國的三次“嚴打”,無非是黨和政府更加重視,司法機關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去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刑事犯罪,但這些工作對司法機關而言,本來就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即使無有“嚴打”的提法,對嚴重刑事犯罪,司法機關也應在法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依法從嚴、從重。為了真正做到“嚴打”,就應改革現有不適應“嚴打”的司法體制,現在在司法體系中,“嚴打機構”是臨時的,應建立長效的、完備的“嚴打”司法體系,如在公安機關建立“重案刑偵隊”,檢察機關另設“重案檢控部門”,法院建立“嚴重刑事犯罪審判庭”等等。
3、進一步落實專案督辦制度
對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有關單位要落實專門力量,做到專案專辦,在落實各項保密措施的基礎上,由領導逐級掛帥、督辦,掌握進展,落實措施,動用各種偵查手段力求除惡務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