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翠文 ]——(2004-9-10) / 已閱15831次
淺議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
提 綱
(一)公告送達概述,實踐中的公告送達形式及評價
(二)對古今中外的公告送達進行討論
1、美國對財產地確定法及相關評論
2、加強責任追究制
3、法國的“最后所知道的地址”原則
(三)從法理角度評價程序的重要性及進行公告送達的必要性和難點
(四)建議:
1、將《人民法院報》的公告內容貼于法院公告欄
2、將此內容貼于郵政所
3、配套工程
淺議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
摘要 當前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以在<<人民法院報刊>>登為主,本文通過論證其利弊及相關問題,旨在探求符合中國實際的公告制度,以適應中國司法改革的需要,并切實保障當事人利益,體現以人為本的治國之道。
關鍵詞 民事訴訟 公告送達 實效 公正
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通常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之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具體來說,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在實踐中,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張貼,由于監管不利,實際執行占少數,效果甚微;在《人民法院報》進行公告,遂成為一般做法,例如:對于應當到庭而未實際到庭的當事人或第三人,法官通常以《人民法院報》上的公告證明自己的審理程序合法。
但是,我們在實際生活中不難發現,《人民法院報》的流通領域很狹小,它的主要讀者是各級法官,另一部分相當重要的讀者——受送達人,看不到該報,《人民法院報》上的公告,對他們來說形同虛設;換言之,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基本無法實現通知當事人的目地。
所以,尋找其他行之有效的公告方式,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中國司法改革不能不考慮的一個方面。
根據美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告律師在原告的起訴狀被提出的要求經過努力調查后,還是不能確定被告的居住的地方,或者即使確定了,但因按照本條規定在交付送達的地區以外時,根據原告律師所提出的不能向被告交付送達的證明書,對被告的通知書可以在其財產所在地的縣公開發行的報紙或如果沒有上述報紙時在財產所在地的一般普及的報紙上不少于連續三周的期間,美周一、四對被告以進行公告送達。該規定的缺陷顯而易見:如果當事人無財產或將財產隱藏,如何確定公告地?但我們也能感覺到其注重實效的一方面,尋找財產所在地不失為一個參考意見;另一個值得借鑒之處為:報紙種類突破了官方報紙的范圍,有意識地采用公開發行或一般普及的報紙,據此我們也可以嘗試打破《人民法院報》的“壟斷”地位,將目光轉向其它報紙,但選擇何種報紙仍然是一個難題。在我國,不同的報紙因性質、內容、目的各不相同,將如此重要、工作量如此之大的公告交給他們,不僅會打亂他們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加他們的負擔,而且很容易得不償失;推而廣之,報紙的其他兄弟姐妹:如電臺、電視臺、因特網,它們都擁有覆蓋面廣,受觀注程度高的優點,但究竟誰能擔此重任,不經嘗試,很難有定論。
也有人主張加強責任究制,強制當事人關心法律,自動到庭,西周時,曾實行“兩造具備”,既要求原被告雙方必須到庭,如有一方面不到庭者以久敗訴論。日本、美國的訴訟法中也有類似規定。該理論對于懲罰明知自己應到庭,而故意不到庭的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對于那些確實不知有訴在身的則有些不公平。如果一方面明知另一方不可能到庭,故意起訴,則該制度就會成為他們謀取“不當得利”的手段。故此舉應慎用。
在法國,如應當向其送達的人既無住所又無居所,也無工作地址,執達員應制作筆錄,詳細說明為尋找書收件人所作的各種努力,執達員應于同一天或者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用掛號信按照已知的最后地址,向收件人寄送筆錄的副本一份,并要求回執,,并應附送達本書的復印本一份!短K維埃民事訴訟法》亦有類似規定,這種以最后所知道的地址為準的原則影響頗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追尋受送達人的行蹤,體現了法律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一定偶然性,不太符合科學嚴謹的精神。
相比之下,古羅馬的做法更值得借鑒:在古羅馬,如果被告住所不明則用“公示送達”由庭丁將傳票內容當眾朗讀,然后張貼于公共場所,以代傳送。此舉有兩個優點;(1)重視影響面,當眾朗讀,張貼于公共場所;(2)注重實效,不專尚理論。
肖建國先生說過: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的歷史實質上是程序法的歷史,法律的進步主要體現為程序法的進步,法律的變革取決于程序法的變革,法律師的信仰首先從看得見的訴訟程序開始。程序本位論昌行之時,便是程序法學及至法律學科發達之日。中國自古程序法成果不多,近年來,雖然成績斐然,但仍不能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而且部分程序法過于粗糙,沒有切實考慮社會的實際需求。我們制定程序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實體正義,不是擺花架子。程序本位論的昌行不是單純地擁有大量程序立法,而是建立能夠實現程序價值的程序法體系,讓看得見的訴訟程序本身首先實現真正的正義。如果連看得見的正義都是虛的,那么其他的更難保證。一些法官也坦言,部分訴訟程序的法理依據很牽強,實踐效果不好。公告送式的形式也是無奈之舉。中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設計出一套符合中國國情和現代社會精神的“良法美制”,決非易事。外國經驗當然借鑒,但具體操作是另一個大難題。
再來看看我們的現實:筆者通過調查發現。關注法院公告欄的人不在少數。如果法院加大對公告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其價值,讓其承擔《人民法院報》的公告任務,將《人民法院報》的公告內容貼在各法院公告欄,則是成本最低的辦法。
郵政儲蓄所在人民群眾生活的地位不可小視,郵局的人群流量相當大,應充分利用該資源。如果在各個郵政儲蓄所都張貼公告內容,成本有些大;此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郵政儲蓄所進行選擇是必要的。
公告制度改革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其他配套設施。
首先,加強普法力度,提高人門的法律意識,讓人們自覺珍惜自己訴訟權利;其次,督促立法者重視調查研究,制定的法律既要有法理依據,更要有現實基礎;根據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實際能力,公平分配訴訟任務,避免無端增加當事人的訴訟壓力:再次,注意執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切實貫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人為因素扭曲法律的形象。
總之,當前用《人民法院報》進行公告送達,從某種程度一來講,無異于一紙空文,筆者以上所述,雖然拙陋,權當拋磚引玉,期全社會積極獻計獻策,以求公告送到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參考書目
1、《中國法制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2、《法國訴訟制度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檢察院出版社1991年4月
3、《蘇維埃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12月
4、《羅馬法學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6月第一版
5、《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
6、《司法與司法改革研究綜述》
7、《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第6次 沈宗靈
8、《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 沈宗靈
9、《民法本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王利民
10、《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肖建國
11、《外國法制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2、《美國民事訴訟法》自綠鉉著 經濟日報出版社 1996年7月第一版
13《法國新民事訴訟典》羅結珍譯 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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