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箭 ]——(2004-9-10) / 已閱9578次
對患精神病的侵害者不宜實施正當防衛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報8月9日第3版刊登《對患精神病的侵害者可否進行正當防衛》一文,該文作者認為:在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時,應當允許正當防衛。對此,筆者認為:對患精神病的侵害者不宜實施正當防衛。
首先,精神病人對其侵害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是由于精神病會引起精神病人在意識、感知、思維、情感或智能等方面的障礙,導致其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刑事違法性的能力,且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方向、方式、程度的能力。同樣,精神病侵害者對防衛人防衛行為的目的、防衛能力,包括體力和心理素質方面等都無法辨認,也無法在該辨認的基礎上控制自己的侵害行為,這就無法使防衛人從心理上制止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為,從而達到防衛的目的,而很有可能造成兩敗俱傷的后果。
其次,精神病患者雖然實施了客觀上的危害行為,但其主觀上沒有罪過;而正當防衛行為屬于防衛人的意識、意志行為,雖然其具有合法目的,但正當防衛從其客觀表現而言,它在很多情況下應該是積極主動打擊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為繼續進行的行為,即正當防衛在很多情況下具有主動攻擊性及破壞性的特點。正當防衛的“正當性”突出表現在它懲惡揚善、打擊邪惡勢力、保護合法利益、維護正義;而以有意識的主動攻擊性、破壞性行為對待無意識、意志的侵害行為,這不符合正當防衛行為正當性的精神,也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
第三,在我國,正當防衛作為公民的權利,并非作為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條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公民依然有權實施正當防衛。而對明知是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為,一般不宜實行正當防衛,應盡量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允許實施正當防衛,并且防衛的方式方法應受到限制,不應具有主動攻擊性及破壞性;其行為應以制服侵害行為為主要目的,且要結合侵害行為的方式、方法及采用的侵害工具等方面分析從而采取最佳的制止侵害行為的方法。當然,在必要時候也可采取一定的反擊行為,但不能采取主動打擊等破壞性的手段。這樣既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又能防止不法侵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