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偉 ]——(2004-9-10) / 已閱17075次
建議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 張建偉 馮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履行!边@一條規定了對被執行人已經到期的債權的執行,沒有包括未到期的債權,也就是預期的債權。根據這一要求,只有對到期債權才可以執行,這種債權是現實的確定的債權,而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條件或期限。這就導致實踐中無法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不僅不利于提高執行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增加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會很好地解決上述問題。增加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是基于以下四個方面的理由:(一)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能夠更加充分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被執行人的債權未到期就不能采取任何執行措施,對申請執行人非常不利。如果被執行人知道法院在等待債權到期,第三人又有償付能力,在此期間,完全可能與第三人串通,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提前向被執行人清償,或者做出虛假的合同,放棄、免除、減少債權的數額,或者雙方協議將預期的債權轉讓給其他人,從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而如果采取了凍結預期債權的措施,則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就不能對將來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處分,足以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執行。(二)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并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沒有規定對未到期債權的執行主要的一個理由就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最根本的是給予其異議的權利——“第三人對履行債權有異議,可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而不在于債權的到期還是不到期。對未到期的債權做出保全性執行措施,禁止第三人向被執行人履行,對第三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任何損害。(三)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執結率,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如果在執行中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又可以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采取保全性執行措施,那么就擴大了對被執行人的債權的執行范圍,使得執行人員能夠更多地選擇執行對象和執行措施,采取更加靈活機動的執行方法執行案件,增加了案件執結的可能性,提高了執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執行難問題。(四)增加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將彌補立法上的缺陷,完善司法解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1條第2款規定:“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彪m然這一條中所說的收益,是指基于股權所產生的收益。但這種收益實際上也是一種債權,屬于投資者對其投資的企業擁有收益的請求權。而預期收益的債權與其他種類的債權并無本質區別,那么,既然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的預期收益(債權)可以采取執行措施,法律同樣也應該規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可以采取執行措施。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法律規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也才能更加切實地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筆者建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第1款后應增加第2款,內容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預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禁止到期后第三人向被執行人支付和被執行人支取。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要求該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 ,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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