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運 ]——(2004-9-15) / 已閱56235次
論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周運 安旻 富永超
摘要:當今流行的經濟法學教科書或五大經濟法理論流派(注1 ) 對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論述可謂莫衷一是,這同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十分不相稱。相較之下,同樣作為獨立部門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則都早已在各自的領域形成共識,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部門法在這些基本原理的問題上應盡早形成共識,本文結合《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2004年第五屆全國經濟法前沿研討會的若干會議成果,提出了我國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關鍵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平衡和諧、資源分配、可持續發展
引 言
博登海默說:“即在孩提時代,自我主張趨于壓倒無私行為。……隨著個人的成熟,‘個人傾向的側重和強度都會漸趨漸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則會不斷增長和擴展’這種心理現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注2)這種自然的智慧同樣在人類社會的成熟過程中得以體現。當資產階級高舉自由之劍斬封建主義于馬下之時,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也縱橫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社會文明的進一步成熟,社會本位代替個人本位之潮流卻再也無法阻擋。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部門法。在以社會為本位觀的理念下,結合我國經濟法實際功能和基本任務,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國經濟法應有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首先讓我們看看國內幾大經濟法理論流派關于經濟法原則問題的論述:
國家干預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構成(一)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三)社會本位原則;(四)經濟民主原則;(五)經濟公平原則;(六)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注3 )
國家調節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最核心的內涵便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注4)
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注5)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在經濟法的立法和具體適用中所應當遵循的準則。它是經濟法精神和價值的反映,是經濟法宗旨和本質的具體體現。依此我們認為上面的這些論述各其合理之處,但有的論述得相對不夠完整,有的表述得過于寬泛,超越了基本原則的應有之意。從經濟法的宗旨與價值的角度考慮,我們認為經濟法就是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稀缺將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上述的表述中包含了經濟法的三個基本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經濟環境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此三原則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所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要貫穿于經濟法體系的始終,而不能只適用于經濟法內的某一法域。當然在經濟法內部的法域中此三原則的各自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諧是貫穿于經濟法始終的一種基調,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更側重于對市場規制法提出了要求。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涵蓋了前面諸位學者提出的平衡協調原則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更側重于對宏觀調控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是要防止貧富兩極的嚴重分化,力求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一過程體現了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是責權利效的相統一,也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是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保證與手段性原則,是經濟法精神和核心價值的反映。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則,是對經濟法的宗旨和本質的體現。
二、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將國家職能劃分為維護階級統治職能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維護階級統治職能是國家職能中的首要職能。而在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國內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國家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則顯得更加突出。當今各國在實施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時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這里提到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筑的層次中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還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費權益,阻礙了該行業通過物競天擇、優勝劣汰法則來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也有損于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我們認為“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平衡和諧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注6),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楊紫烜教授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這里的平衡當然不是均等之意。此外,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我們認為“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常說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相處。最后,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利益的平衡和諧。
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主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政府是國家作為經濟法主體的代表人。國家作為經濟法的主體身兼兩重性,一方面,政府作為經濟法的執法主體之一要對經濟進行管理、干預和協調,而這種管理、干預和協調必須依法進行;另一方面國家(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市場主體或主體代表進行市場行為時必須要接受法律的約束。這兩方面也就構成了傳統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即政府規制經濟之法和規制政府經濟行為之法。在這一個題目下我們強調的是政府的對經濟進行管理、干預和協調的這一職能。政府的對國家經濟生活的管理、干預和協調實際上就是一種對經濟資源和物質利益的分配。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也同樣具有對經濟資源和物質利益的分配的職能。那末究竟應該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兩者的關系呢?這是各國在經濟發展中都無法回避并在一直努力解決的問題,也是經濟學界百年以來爭論不休的重大課題。縱觀西方各大經濟學流派的區分標志也主要在于對這個問題回答的不同。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在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方面所采取的方針政策各有不同,但在強調以市場機制作為基礎,依法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這一點上顯然已經成為各國的基本共識。
而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是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使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主體的政府和市場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和諧。這種平衡和諧就是防止要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濫用。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門或其代表假借國家、社會的名義,卻不從社會整體角度出發而行維護局部私利之實,非法干預正常的市場調節機制,從而影響了整體經濟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場機制缺陷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從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壟斷形成到私權利被濫用造成社會不公,直至最后出現嚴重的經濟危機。防止以上兩方面問題的出現其實質就是為經濟發展營造了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認識政府與市場兩個主體間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爭權的關系,兩者實際是相互彌補對方之不足而在社會經濟的發展史上形成了推動經濟發展的合力,這種合力的產生是兩個主體平衡和諧地調整經濟生活的必然結果。近一百年來經濟發展的歷史也告訴我們兩個主體平衡和諧則經濟發展得就順利,兩個主體失去應有的平衡和諧經濟發展就會遇到危機。
而近些年來隨著社會中間層的出現,也是我們認識到了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主體還不僅僅限于政府和市場,第三部門在經濟資源配置的問題上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注7)所以發展中的經濟法所面臨的不再單單是營造政府與市場的平衡和諧,而是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三者間的平衡和諧。
2、市場主體之間的平衡與和諧
市場主體關系包括市場競爭主體間的關系和市場生產主體與消費主體之間的關系。
就市場的競爭主體而言,有國內和國外之分,國有和私營之分,經濟法是要賦予這些競爭者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與公平的競爭環境。就如同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提出“天賦人權”、“人生而平等”的原則一樣,經濟法所要賦予市場主體的也是一種平等競爭的權利,從而營造出一個促進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而無論該市場主體之出身或資金來源于何處。這也可以說是公正、平等理念觀由私法到社會法的一種深化。
歷史告訴我們:物極必反,公平的自由競爭自身并不具備連續性,自由競爭按著優勝劣汰的法則進行最終會導致強大的壟斷勢力出現,而壟斷則往往意味著不公平、不正當競爭的可能出現,而這正是經濟法中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從而為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
除了因自由競爭而形成的壟斷還有自然壟斷形式。(注8)這種壟斷所導致的不平衡和諧,除了針對市場競爭主體外更會針對市場消費主體。自然壟斷主體的壟斷往往具有一定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對其失去必要的約束就必然會大大損害市場消費主體的利益。我國前些年一些地區出現的“電霸”和電信行業暴利就是最好的佐證。此外因信息的偏在也會造成經濟環境的失衡與不和諧,比如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人員和證券商相對于一般投資大眾,生產者相對于消費者都處于強勢地位。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證券法等恰恰就是經濟法為防止上述情況出現,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體現。
3、國際市場環境與國內市場環境的平衡和諧
當今的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經濟全球化之風已經無法逆轉。我國經濟的發展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特別是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后,這種感覺也愈加強烈。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和國家間存在比較利益的經濟理論是經濟全球化的理論基石。當市場超越一國國界,國家行業間差距所帶來更多利潤率的誘惑是無法抵擋的。但是伴隨著更高利潤率的是更高的風險,超越了國界也就意味著可能失去本國政府傳統的經濟庇護,而面臨所在國為保護所在國該行業而采取的打壓外國企業政策所帶來的損害。一國為保護本國行業而采取的手段就本國而言可能是合理的,但對于世界而言卻可能是無理的、狹隘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平衡國與國之間的利益,WTO及其相關平衡規則才應運而生,但WTO及其相關平衡規則的產生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經歷了無數次的談判、妥協、爭論與修改。也正是因為此,WTO及其相關平衡規則才成為了國際貿易中的權威法則,是各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則,否則必將遭到嚴厲的懲罰。要想在國際市場贏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國際市場推動國內經濟的發展就必須拋棄我國某些部門、行業和地方政府長期以來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識、壟斷思想和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并樹立起國際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而此種向國際觀、大局觀意識的轉變就是管理者要依照經濟法治的思維來分析和解決我們在開放中遇到的問題,務必使調節經濟的手段與方式符合WTO規則要求,務必使中國的經濟法制與國際接軌,務必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形成和諧的統一。總之將國際市場環境與國內市場環境的平衡和諧原則納入中國經濟法是中國經濟發展的要求,是中國走向世界的要求,也是中國經濟法自身發展之必然。
綜上所述,平衡和諧原則是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的價值觀的直接反映、突出體現和理念性原則。平衡和諧是對經濟法治下經濟環境狀態最貼切最美妙的描述,貫穿于經濟法的方方面面。平衡和諧原則是經濟法立法層次必須努力遵循和追求的原則。作為理念性原則,平衡和諧原則對經濟法的執行主體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平衡和諧原則要求經濟法的執行者必須深刻理解經濟法的理念,從社會本位的角度去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而在我國經濟司法、經濟執法和其它經濟法的實施的實際中往往限于其相應主體的具體水平和客觀情況,平衡和諧原則卻未必能得到良好的貫徹,這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法存在的最薄弱環節。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對于如何分配經濟資源,歷史上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回答。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么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注9)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以后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的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導致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道德觀的一種諷刺。空想社會主義從道德的角度出發,提出了按需分配的思想,其實這樣一種美好的設想也并非空想社會主義者所獨有,在西方歷史早期就有過“正義是滿足人們需要”的理念。然而這種脫離了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空想終究在現實社會中無法實現。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并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重要性和解決方法。實踐也已經證明在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蕩都直接源于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而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其實質就是單單依靠市場這一只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的,相對于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是永遠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制度。在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情況下,社會資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其它多種分配制度并存。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制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段話將成為未來幾年關于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具體體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于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于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于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于社會的穩定,是利益公平的一種體現。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是經濟法在調控經濟中必須遵守的原則。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于上個世紀80年代, 90年代中后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和諧的實現才能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暨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的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的和諧為出發點。當然就縱向而言也不僅僅是代際的,因為就人類社會某一代人的利益而言也是可以持續的且應該是有益的。這種發展不強調速度,而強調連續性與穩定性。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以社會為本位的可持續發展思想涵蓋了經濟、人口、環境、科技、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這一思想反映于上層建筑之時就必然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所要保障的就是可持續發展中的一部分——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現。經濟法無論是保證市場主體有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市場規制法),還是保證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有計劃、有組織、有理性的宏觀調控法),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作為社會本位法,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經濟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則,也是經濟法作為現代法的最前衛的最現代化的基本原則。
后記——對第三個原則的補充
行文即將結束,在我們還感覺對第三個原則的論述顯得很是單薄之時,筆者參加了2004年8月在遼寧大學舉辦的全國第五屆經濟法前沿理論研討會,會議的成果之一就是提及了 “以人為本”的“科學的發展觀”。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從以社會為本位到以人為本位,從可持續發展到科學的發展觀是經濟法第三個原則內涵的進一步深化。
以社會為本位相對于以國家為本位、以個人為本位而言;以人為本位相對于以官為本、以民為本位而言。拋除各自的縱向比較,以人為本是以社會為本位的進一步體現。中國社會有著長達數千年“官本位”思想的積累,此種積累已經成為政府乃至和國家有關聯的企事業單位樹立現代化意識、服務意識,融入市場經濟體制的最大障礙。任何一種經濟體制模式下都有自己的文化意識形式。在新中國建國后近四十多年的時間里,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 “官本位”思想意識得到了空前強化,達到了數千年“官本位”思想積累的巔峰:“處級的和尚、部級的方丈”、“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凡此種種現象足可與封建社會下的朝堂衙門比肩,卻又帶著“處級”、“部級”這樣的現代字樣。當前建立這樣文化意識的基礎——計劃經濟模式已經不復存在,雖說積習難改,但我們相信就像計劃經濟為市場經濟所取代一樣,“官本位”的思想意識終將為“以人為本”的思想意識所取代。此外,“官本位”思想曾長期披著“以民為本”的外衣,借國家、集體之名行干涉個人發展之實,使得“以民為本”淪為實現“官本位”的工具與手段。也正是基于此種考慮,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才提出了“以人為本”,而非傳統的“以民為本”。“以人為本”中的人既是一個整體概念也是一個個體概念。可見“以人為本”在強調人作為一個整體過程中并不否定個體的利益,這恰恰與經濟法的以社會為本位的內涵相一致,而“人”與“社會”相比,又突出了個體的因素,在中國這個長期缺乏“個性化”教育的國家里,這是社會本位價值觀、理念觀的又一次深化。
科學發展觀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從單純地強調經濟增長到強調經濟發展,再到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最后到如今的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這一系列遞進式的變革充分反映出人類對自身發展的思考的不斷完善與進化。科學發展觀的實質還是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觀是可持續發展觀外延的擴展,是可持續發展觀系統化的進一步體現。綜上,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目的性原則,而 “以人為本”的“科學的發展觀”的提出無疑又為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提供了厚重的理論基石。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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