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4-9-16) / 已閱15295次
馳名商標另類申請途徑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很多企業對馳名商標很感興趣,馳名商標在我國是稀罕的,它可以極大提高公眾的知名度,提升產品的品牌效應。但是馳名商標如何去申請呢?本文將介紹一些申請的途徑,有關其他的申請事項將在其他文章中講述。
申請馳名商標以前依據的是1996年8月14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舊規定),該規定被2003年4月17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下稱新規定)取代。
研究新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申請馳名商標有這樣幾條途徑:
一、舊規定的規定
1、注冊商標人向商標局申請
舊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至于申請的程序和具體標準舊規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規定了應當遞交的7類材料。對于認定只規定了一個“公開、公正的原則”,并規定“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審批也并無規律可循,從我國1989年最早一例馳名商標——“同仁堂”到現在15年來我國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不足400件。分析馳名商標獲得的時間,好象是隔一年審批一次,但是99年和2000年沒有間隔。每年審批的數量也沒有規律,99年評了三次,總共批了100多件,02年批了兩次,總數也近100件,這兩年審批的占到一半以上,93年卻只看見“張裕”一件。
由于沒有具體申請程序規定和具體的標準可供企業參考,這使得很多企業感覺申請無門。作者咨詢電話打到國家商標局,就商標局的人也不能知道具體程序和確定的審批要求。
2、商標局主動認定
舊規定第四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
從這個規定來看,國家商標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認定馳名商標,商標局對外認定的標準都沒有,這個完全由內部操作的東西更是秘不可知,是因為什么工作需要?認定的標準是什么?……甚至歷年認定的馳名商標中有多少是商標局因工作需要而認定的,我們也沒有辦法得知相應的數據。
二、新規定的規定
3、通過商標異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異議是在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還沒有被注冊之前,當事人認為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應當獲得注冊的反對意見。這個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提。
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比一般的注冊商標范圍要廣很多,有的人可以認為自己就是馳名商標,把自己的商標保護范圍擴大一些,那么可以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名義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商標局可以認定你就是馳名商標。
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件中已經認定11件馳名商標。
4、通過商標爭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爭議和異議是不一樣的,對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是異議,對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就是爭議,爭議和異議一樣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標爭議中和商標異議中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道理是一樣的。
商評委在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了11件馳名商標。
5、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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