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澤淵 ]——(2000-11-2) / 已閱10246次
法律事實≠客觀事實
檢察日報2000年06月29日
實事求是是唯物主義的重要原則,尊重客觀事實顯然是這一原則
的必然要求。但是這一原則如果被不恰當地濫用,就會導致始料所不
及的后果。在法律實踐中,錯把法律事實當做客觀事實來認識與評價,
就是一個典型例證。
哲學上的客觀事實,既已存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
存在。法律事實,則只是人們能夠認識或已經認識的具有法律意義的
事實,而不是完全客觀的事實。案件本身是客觀事實,人們所面對的
案情,都不過是警察、檢察官、法官乃至律師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復
的案件真實情況而已。人們所獲得的“事實”,只是無限接近于客觀
事實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本身。由于證據的限制,有的
案件的真相——客觀事實,根本甚至永遠都不可知。警察、檢察官、
法官除了根據法律程序采集和運用法律證據來證明、再現案件事實之
外,就只能是根據其主觀的臆想,而離開證據的臆想,絕對是不可靠
的。因此,證據就成為了司法官員作出法律決定的惟一憑據。只有證
據才是司法官員無限接近客觀事實的途徑,任何脫離證據的臆想,至
多只是尋找證據的先導,而不是證據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實。因而,
我們必須反對不顧證據的“實事求是”,因為那才是真正的“不實事
求是”。
離開證據所證明的法律事實去尋求所謂的客觀事實只能是主觀臆
想。表面看似乎是在尋求實事求是,然而卻實在是對實事求是的誤解
。因為實事求是在法律上的體現只能是搜集證據并根據證據最大限度
地恢復案件事實,然后,根據這種被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來作出判
定。這里的“事實”是最接近客觀事實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
本身。這正是唯物主義認識論關于認識的無限性與可知論的辯證統一
和在法律領域的具體運用。
在司法活動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極為
重要的原則。這一原則中的“事實”一詞,所指的也只能和只應是法
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是實事求是哲學原則在法學領域中的具體運用。它與實事求是原則在
不同的層面上成立,具有并不相同的意義,不可隨意地將二者等同起
來,否則,就有可能從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出發,以違背實事求是的
結果告終。司法官員在司法活動中只能尋求法律事實,而不能冀望對
于不屬于法律事實的所謂“客觀事實”的找尋,做無用之功,否則,
不僅事倍功半,嚴重者甚至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使法律被扭曲,
破壞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