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9-19) / 已閱19030次
這一判例的現實意義在于:在工作時間內,勞動者因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行為受傷,應認定為工傷。這一判例擴展了“兩個工作”原則的外延,它與《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具有同樣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與現實意義。
2、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早已生效施行數月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將該案納入公報案例,其對各級人民法院乃至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廣大勞動者均具有判例援引指導作用。
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責令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局對何龍章死亡性質重新認定正確”的判決正確,但其并為明確載明認定為“工傷”,如果“死亡性質重新認定正確”還有除工傷外的其他正確認定,當事人又如何辦?
4、因該案摔傷發生在2002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工傷認定辦法》尚未出臺。而在《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工傷認定辦法》均已施行的今天,該案可能不會發生。但本案判決與《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工傷認定的“三工作(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條件仍有沖突瑕疵。
5、該案適用法律的原則應適用于事業單位的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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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何文良訴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案(全文)
2、《工傷保險條例》
3、《工傷認定辦法》
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5、《關于職工傷殘性質認定問題的復函》
6、《關于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傷亡界限的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7、《劃分因工與非因工作死亡的規定》
8、《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9、《勞動部工資局關于職工因工傷亡或非因工傷亡如何劃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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