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純志 ]——(2004-9-21) / 已閱14268次
法院的行政管理與審判管理相混淆,導致案件決定權的歸屬按照行政職務高低來確定,形成行政權運作方式在法院審判權運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級裁判體系。 要說在法官素質不高的過去,對案件進行審批式的行政管理有一定的必要。筆者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在過去,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不得已而為之,雖然不能完全保證案件質量,但讓稍高水平的法官-即院長、庭長(院長、庭長一般由審判水平稍高的法官擔任)對相對水平較低的法官所辦案件進行把關卻起到兩方面作用:一是師傅帶徒弟式的能讓辦案新手逐漸學習到老法官的辦案經驗;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案件質量。隨著法官素質的進一步提高,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推進,審判管理的行政化要逐步革除。“法官職業化意味著法官只能接受監督而不能接受命令” 。雖然筆者完全贊同法官的獨立審判,革除審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但還是深深的感覺到中西部地區基層法院和法庭的相當部分法官并不具備獨立辦案的素質。 由于他們的“先天不足”,是難以通過培訓或學習達到職業化法官標準的,對這部分法官也是基層法官領導最頭痛的事之一,但現在出口不順,只能完善法官人事機制,通過吸收高素質法律人才來予以替換。目前一刀切讓這部分“不太合格”的法官 獨立辦案卻讓頭上懸著“引咎辭職之劍” 的基層法院院長們提心吊膽。
總之,法官職業化建設不僅僅是法院一家的問題,也不僅僅是法學界和法律界的問題,而是整個國家整個社會的問題,它的推進涉及國家的司法體制及至政治體制的改革問題。因此,它的路是漫長并且艱難的,它需要國家和社會更多的關心和支持,需要我們法律人更多的努力,更需要我們的執政黨勇敢地去思考和改革。法官職業化的推進過程也就是法治建設漸進過程,這一過程將跟隨著漫長而艱難的司法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向前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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