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純志 ]——(2004-9-29) / 已閱21243次
轉引自黃榮康等:“理性對待刑事二審改判問題”,載《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
戴安·伍德(美國第七巡回上訴法院法官): “上訴法院與上訴法官的作用”載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外國法學家在華演講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頁174。
周輝武:“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獲得與運用”,載《法律適用》2002年第3期,,頁69。
甘雨沛、何鵬:轉引自黃榮康等“理性對待刑事二審改判問題”,載《人民司法》2004年5期,頁50。原文為“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刑事法治的鎖頭,同時也是違法擅斷、破壞法制的鑰匙,這個鎖頭和鑰匙都是拿在裁判官的手里”。筆者引用時有所改動。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表現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見武樹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與裁判自律”。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1期,頁27。
美國國會指定美國量刑委員會于1987年制定了《聯邦量刑指南》作為聯邦法官刑事量刑的強制規(guī)定,聯邦法官必須在其規(guī)定的幅度內量刑,有效控制了法官隨意量刑的行為,促進了量刑的統一。見喬鋼良:《現在開庭-我為美國聯邦法官做助理》三聯書店出版社,1999年11月版,頁94。
轉引自黃榮康等:“理性對待刑事二審改判問題”,載《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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