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駱玉生 ]——(2004-9-29) / 已閱9604次
法官調研存在的不足
駱玉生
近年來,一些法院法學研究的風氣空前高漲,不但公開發表了不少論文,也發表不少調研、宣傳文章。有的中級法院,甚至基層法院也辦起了自己的內部資料性質的“法學刊物”。或定期出版本院的論文集。這為大力推進法官職業化,打造學習型法院,打造學者型、專家型法官,無疑是起到了促進作用。這種現象也是可喜的。然而,當你在細讀這些來自審判、執行一線的法官撰寫的論文時,卻有一絲憂慮涌上心頭。在這些文章中,除了少數質量較高外,有的空洞無物,有的仿佛是專家、學者的言論,脫離審判實際,也有的質量較低。筆者認為,這樣的法學研究有違法學調研的初衷,走進了法學調研的誤區,存在著不足。具體而言,主要存在這么幾種形式:
一、純粹完成任務。 一些法院在推進法官職業化的過程中,對于法學研究比較重視,甚至把撰寫法學論文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一票否決權”。少數法官處于無奈,知道不進行“法學研究”不行,但又苦于自己法律修養和文化儲備不足,只好東拼西湊,這里摘一點,那里抄一點,湊成的文章前后不一,自相矛盾。這些文章或者不如作者其人,給人感覺沒有自己的東西;或者將學者、教授論述過多遍、早已形成共識的問題拿出來,當作新觀點、新見解來“炒剩飯”,“吃別人嚼過的饃”,根本沒有實用價值,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可想而知,這樣研究出來的作品質量會有多高。而我們的法官作者則認為,自己已經完成了“法學研究”任務,可以“交差”了。
二、法學研究重視形式,虛于內容。這幾年來,社會上,學術界不良風氣比較盛行,理論研究過度泡沫。反映到法院就是法官們法學研究中的盲目與幼稚。由于現在學術成為時尚,理論研究僅存形式,內容趨于平庸,成為功利和淪為權勢的附庸工具。法官也難免不受學術界這些不良風氣的影響。一些法院對法官們的法學研究引導不力,存在著誤導。一些法院在內部刊物用稿、論文評獎過程中盲目跟風,講究文章的篇幅綿長、制作華美,追求所謂的學術價值,而忽視了論文的實用價值。有的甚至令人哭笑不得地將引注多少作為文章優劣的依據。這種誤導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這種不良文風的盛行,追求研究形式的存在。
三、法官的法學研究脫離實際。法學的源泉在于實踐。法學理論包括理論法學和運用法學。法官進行理論研究的優勢,就在于理論聯系實際。法官每天都在審判、執行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必然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法律的沖突與漏洞。而這些問題正是立法者和學者們怎么苦思冥想也難以窮盡的。這是法官進行法學研究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寶貴資源和獨特優勢。法官的優勢在于解決實際問題。但從學術觀點的激進與學術資料的占有上看,法官永遠比不過學者。而從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方面來講,學者未必能勝過法官。因此,法官在法學研究時,應該揚長避短,立足司法實踐,要理論聯系實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實用價值,這才是法官在法學研究方面的理智與成熟的標志。
四、法學研究論文質量不高。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對法官的要求一直不高。法院工作人員的進院渠道較多,使得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法官是文官,不僅要掌握法學理論知識,更要具備一定的語言文字功底。而法學理論知識和語言文字功夫并非一時就可以提高的。因此,在一些法官的論文中,就存在著標點符號不規范,語句不通順的現象,有的甚至整個段落一逗到底,也有的隨意生造不規范的“新詞”和縮略語。你讀了這些文章,能雖然夠理解其中的意思,但總覺得文句不夠通順,少有令人愉快的感覺。
如此說來,在加強法官職業化的今天,要打造學習型法院,打造學者型、專家型法官,在法學調研這方面不能忽視上述不足,應該腳踏實地,理論聯系實際,針對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同時,也要逐步提高法官的語言文字功夫,以便于寫出較高質量的法學論文。從而使法官們切實提高自身的素質,為人民的審判事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