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小麗 ]——(2004-9-30) / 已閱9546次
淺析侵權主體重疊追償制度----從兩起傷害案件中引起的思考
案例一:王某某與李某某發生糾紛,相互打架,王某某被李某某用草刀砍傷手腕,手腕部伸肌腱被砍斷,致王某某重傷乙級。王某某到甲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甲市人民醫院在為王某某進行肌腱吻合手術時,將一根肌腱遺漏,致使王某某在先行手術逾合后再次在甲市人民醫院切開手腕行肌腱吻合手術,造成王某某多花費兩倍的醫療費,并造成王某某殘疾。在訴訟中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賠償所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償費等。甲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某賠償王某某所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償費等。
案例二:羅甲與羅乙因糾紛被羅乙用小石頭擊傷前額部,致羅甲為輕傷乙級,羅甲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羅甲治愈出院時,縣人民醫院出具出院證明稱:羅甲傷口內存異物需繼續治療,且需繼續治療費若干元。后羅甲提起訴訟,縣人民法院判決羅乙賠償羅甲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等費用。
上述兩案,李某某、羅乙的行為均侵害了王某某、羅甲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及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但王某某在甲市人民醫院的治療過程中,甲市人民醫院明顯存在醫療過錯,致使王某某再次做手術并造成王某某殘疾;羅甲在縣人民醫院的治療過程中,縣人民醫院也明顯存在醫療過錯,致使羅甲傷口內的異物沒有清除而需要繼續治療。人民醫院在治療過程中的過錯顯然給王某某、羅甲造成更大的損失。這種因受害人被他人致傷到醫院治療,在醫院的治療過程中醫院明顯存在醫療責任并造成更大的損失,這種擴大了的損失應當由誰賠償呢?當前審判實務中一般如上述兩個法院一樣要求傷害案件的侵權行為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不會也不愿意向醫院請求賠償,要求醫院承擔醫療責任,認為沒有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受害人就不可能去醫院治療,也就不可能存在醫院的醫療責任,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一般也不審查受害人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責任,不考慮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是否存在責任主體的重疊,在程序上就侵權行為人對醫院可能存在的醫療責任提出的抗辯,也只是告知侵權行為人可以向有關機構提出醫療鑒定,否則判決侵權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
現代醫學對人身損害的治療已有很高的水平,一般情況下醫院的治療應該能夠使患者正常康復,不應該出現如做傷口吻合手術時遺漏肌腱未接,縫合傷口時沒有清除干凈傷口內的異物而需繼續治療等現象。如果把醫院的醫療責任造成的損失全部歸究于侵權行為人,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背離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公平司法理念,也很難使侵權行為人從心里服判。筆者認為要公正處理類似案件,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只有在訴訟程序上作相關處理,即侵權行為人認為受害人在醫院的治療過程中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過錯并造成受害人更重的傷害、或擴大了損失、或加重了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等,且據此提出抗辯,法院應當對侵權行為人的抗辯理由和受害人在醫院治療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如果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醫院治療過程中醫院可能存在醫療過錯,則應當中止案件的審理,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醫院承擔醫療責任,同時告知侵權行為人中止案件的審理可能產生的后果:一、受害人勝訴,醫院承擔責任,侵權行為人減輕責任;二、受害人敗訴,醫院不承擔責任,侵權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全部責任,而且要承擔受害人因敗訴而受到的損失。
對此類案件作程序上的處理,也只是權宜之計,根本的解決方法是要建立侵權主體重疊追償制度,即在同一案件中,基于案件事實的繼續而出現侵權主體重疊,應由主侵權事實(或者說基本侵權事實)的侵權行為人,即主侵權行為人首先承擔全部責任,再由主侵權行為人向次侵權行為人追償。侵權主體重疊不同于多個主體共同侵權,雖然兩者均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在侵權主體上都存在主體的復合性,即有二個以上的侵權主體存在,但兩者在侵權行為、侵權結果、侵權責任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
共同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共同性,在主觀方面各個侵權主體之間存在著致人損害的共同意思聯絡、共同過失、共同危險,在客觀方面各個侵權主體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和相互結合的關系。而侵權主體重疊的各個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在主客觀方面都不存在共同性,只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分。
共同侵權的侵權結果具有單一性,即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為一個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整體。侵權主體重疊的各個侵權主體的侵權行為雖與共同侵權行為一樣給同一個受害人造成損害結果,而且對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也不是能夠進行明確的分割,但其侵權結果不具有單一性,而具有復合性,后一侵權行為明顯加重了損害結果,擴大了受害人的損失。
共同侵權的侵權責任具有連帶性,即各個共同侵權行為 人對受害人應負連帶責任,他們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也有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人中選擇責任主體。侵權主體重疊的侵權責任不具有連帶性,即各個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不負連帶責任,只有主侵權行為人有義務首先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然后根據次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由已負全部賠償責任的主侵權行為人向次侵權行為人追償,受害人不能直接選擇次侵權行為人作為責任主體,次侵權行為人可以以造成受害人的損害結果 另外還存在主侵權行為為由進行抗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侵權主體重疊追償制度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確保了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公正性。侵權主體重疊追償制度和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賠償制度、混合過錯責任減輕制度、公平責任責任分擔制度等構成一個完整的侵權責任主體體系。
以上是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的一點初淺認識,僅為探討,以促進司法公正形象之完善。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劉俊明 王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