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04-10-18) / 已閱28513次
執行難 對策談
洪碧華
摘要:“執行難”一直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工作,成為社會關注的難點,老百姓對“法律白條”非常反感,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解決“執行難”問題是當前社會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筆者以民事執行為范圍,以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償付能力為條件,并從改善強制執行的內外環境入手,結合執行實踐經驗以及國外的成功做法,探索具體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難、對策
“執行難,難于上青天” ,執行難就難在:①被執行人難找;②執行財產難尋;③執行權力受拘束;④執行結果不到位。正如最高法院黃松有副院長所說:“所謂執行難,是指有條件執行,但是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執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關系案的影響,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強制執行將出現不良的社會后果,執行不下去,這才叫難。” 本文以民事執行為范圍,以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償付能力為條件,并從改善強制執行的內外環境入手,結合執行實踐經驗以及國外的成功做法,提出五方面解決對策。
一、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執行立法
完善執行立法,已是時勢的迫切要求,可以參照日本、奧地利等西方國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其內容以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37條作基本框架。并補充“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舉證責任”,以及“協助執行”及“涉外執行”若干章。從實體到程序,對執行行為加以規范,強化對被執行人的法律約束,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要從以下五方面加以完善:
1、關于協助執行。明確規定具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個人,以及應協助的責任范圍,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內容,進一步作細化規定,加強對不協助執行的對象進行處罰。建議該條款要更有針對性地加重對部門及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追究責任。
2、關于妨害執行。明確對妨害執行行為的確認與解釋。對利用親緣與人際關系,幫助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利用行政上下級關系干預執行的,列為妨害執行行為,并以《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為據,細化對以上妨害執行行為的法律追究責任。
3、關于委托執行。明確需要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情形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具體確認情形。對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關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權限及函告具體時間要作更確切合理的規定;對委托執行的收費及實際執行費用,要考慮到執行的總額,并以此為據作合理的比例標準規定,防止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互相扯皮以及執行效果的不良影響。
4、關于執行措施。主要是對執行手段和時機的選擇要放寬些。對被執行人妨害執行,抗拒執行的,應采取更加快捷、有效、靈活的強制措施,對財產下落不明有疑問而采用暫緩或中止執行的,要對被執行人采取定時收入與財產申報規定,對其活動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系方法,以防逃脫,有利于選擇時機繼續執行。
5、關于舉證責任。申請執行人負有舉證責任,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案件中止執行后,要重新提出“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法律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這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也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合作與監督。
二、加強裝置設備,提高人員素質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的法津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地法院加強領導,設立了執行庭(局),組成了執行隊伍,對執行工作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執行工作難度大,工作量重,裝置與設備有較大缺陷,急需解決。
1、加強裝置配備。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據筆者調查,發現每個執行庭只有一部兼用的交通工具,音像設備十分破舊,幾根警械殘缺不全。執行庭辦公地點被安排在最低下簡陋的地方,辦公條件相對于其它庭簡陋,好似形同虛設。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執行庭裝置配備,此后對執行庭的執行收費與法院獨立分開,執行部門實行獨立核算,收支與法院大家庭分離。地方財政對執行庭的上繳收費應全額返回,逐步實現執行庭辦公經費與設備更新的正常運轉。
2、加強人員配備。近年來執行程序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及其惡性循環,給執行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依據“執行機構的職責要求”,執行隊伍面臨的工作量相當繁重。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執行人員不但要熟悉法律,崇尚法律,還要智勇雙全,具備審判與偵察的雙重能力,甚至還有要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文化素養。然而,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每個縣區執行庭人員編置較少,只有十人左右,是整個法院的1/8。具大專文憑以上的僅占40%,平均年齡40歲,隊伍相對較弱。建議人民法院對不合格的人員給予換崗或辭退,并通過公開競聘,選拔一批身體壯、品質好、素質高、業務精的新人。建立科學的職責考核制度,定時進行必要的異地交流;加強對執行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廉潔奉公、嚴肅執法的執行隊伍,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
三、利用輿論監督,爭取社會支持
為了打破各種人情關系對執行的干預,消除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的不利因素,徹底扭轉執行難的局面,必須創造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做到黨委重視、政府支持、人大監督,這是改善執行環境,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所在。
1、將協助工作列入地方兩會工作報告。黨代表與人民代表對地方的重大問題有議政決策職權。執行工作是代表社會公平正義與法律尊嚴的最后一道防線,黨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理應協助執行工作。地方政府要從組織人事、財政撥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級人大要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使執行工作轉被動為主動,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2、將強制執行情況列入社會新聞監督。廣播電視與報紙新聞監督是引導社會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最得力助手,是社會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現之一。執行問題牽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復雜的,只有實現公開新聞監督,依靠社會公眾的輿論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網、關系網,堅決地抵制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不斷激發執行人員的良心與正義,樹立崇高職業道德,真正實現社會天平對執行的最大傾斜。
3、把相關執行法律作為“四五”普法重點內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實現依法治國,這是解決執行難問題基礎工程。對落后的經濟狀況及保守的文化意識采取文明的執行行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繼續抓好經濟建議,另一方面,要結合實施“四五”普法規劃,把執行法律納入普法內容,尤其要對義務協助執行以及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列為重點加以宣傳教育。通過典型的執行案件,以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教育廣大干部群眾,讓群眾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真正實現社會執法環境的根本好轉。
四、建立信用網絡,實行懸賞執行
產生執行難的背景是社會信用危機。它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敗壞了社會公德,損害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因此要解決執行難問題,就要從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入手,同時依靠社會的力量,讓失信者,讓逃避執行者付出更高的代價。
1、建立信用網絡。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若干社會信用查詢網絡。其內容必須包括法院判決、案件執行、借貸資訊、房屋抵押、逃匿通緝、關系人員、公司破產等資訊。此資訊要作為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信用依據。這是一個人的社會安全號碼,一旦被列入信用網絡,其將伴隨人的一生。這種網絡無論對立法還是執法都有著重要的特殊意義。執行員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掌握被執行人的情況,隨時向社會公布被執行人的違法情況,讓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或抵抗執行的成本最起碼達到無利可圖的程度。這是促使社會逐漸形成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強有力的無形之手。
2、實行“懸賞執行”。推廣廣東和上海的成功經驗,開展“執行110”、“懸賞舉報”活動,采取上網公告、街頭宣傳、散發資料、媒體曝光等手段促進執行工作的社會化和信息化。對于被執行人找不到或執行財產難找,法院在執行措施窮盡之后,先不急于“中止執行”,可在申請執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協約,在一定時間內,實行“懸賞執行”。具體做法如下:①執行局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懸賞執行”。②執行局與申請執行人協商懸賞范圍、金額以及懸賞金的分擔(一般情況,懸賞金可由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各承擔一半)。③在協定范圍內采取公開方式發布懸賞令。④法院對領懸賞令者所提供的線索執行終結后,給予懸賞金。這會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親屬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也將對被執行人的今后生產及生活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有利于扭轉執行難的被動局面。但采取“懸賞執行”措施時要對原執行該案件的執行員給予嚴格的紀律約束,如發現懸賞執行前執行措施未窮盡或明知被執行人有財產不執行,而與外界互相勾結,謀取當事人懸賞金的應嚴加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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