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明倫 ]——(2004-10-18) / 已閱13047次
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賴明倫
被告人劉某與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戀愛關系,后劉、廖二人同去廣東打工。2004年3月,廖某結交新男友后向劉某提出分手,劉不同意,多次要求與廖某恢復、保持戀愛關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劉某購買了一公升汽車放在其租住的房間,然后邀廖某前來,再次要求其與新男友分手,兩人重修舊好,但廖某堅決不允。劉某一氣之下將汽油傾倒至廖某身上,揚言要與其同歸于盡。廖某見狀趕忙放松口氣,以期緩和氣氛。此時,劉某煙癮發作,掏出打火機點火抽煙,不料引爆空氣中的汽油揮發物,進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劉某見狀,忙脫下身上的衣服努力滅火,但為時已晚,廖某因大面積燒傷,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分歧:
對被告人劉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劉某在明知其點火抽煙的行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況下,仍實施這一行為,其主觀上是抱著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應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是過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劉某雖知道點火抽煙可能會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時,但由于其與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離,所以其主觀是認為不會發生這樣的結果。因此,其行為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應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本案所涉關鍵在于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屬間接故意,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過失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心理狀態容易混淆。兩者的相似處是:第一,兩者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第一,區別的關鍵在于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抱的心理態度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不僅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而且是完全反對這種結果的發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發生這種結果是違背其主觀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對,既不追求,也不防止,發生與否均不違背其主觀意愿。第二,促使和支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主觀認識因素也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雖在一開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曾有預見,但真正促使實施行為時,其認識上卻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認為不會發生這種結果,而不再是認為仍有可能發生,而在間接故意情況下,行為人無論在行為前,還是在行為過程中,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一直處于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肯定的狀態之中。第三,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具有一定主客觀條件為依據的,只是對這些條件的作用作了輕率的、過高的估計,誤認為憑這些條件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危害結果。而在間接故意情況下,行為人已對危害結果可能不發生的認識,沒有任何主客觀條件作依據,完全是憑主觀僥幸心理。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劉某先是揚言要與被害人同歸于盡,爾后明知其點火抽煙行為可能引燃汽油的情況下,仍然實施,雖不是追求殺害被害人的結果,但在主觀上卻對可能因引燃汽油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持一種放任態度。因此,其主觀上屬間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