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4-10-18) / 已閱10397次
執行中以物抵債的成因、負面效應及對策
毋庸置疑,執行難已成為困擾當前法院工作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解決好這一問題,不但有利于促進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而且也有助于樹立法院的權威和形象。近年來,“以物抵債”執行法在執行工作中較為流行,這固然有著及時結案、及時實現債權、滌除債務的積極一面,但也有著不容忽視的負面效應。對此,筆者作了調查并提出因應對策,以期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界的同仁進行商榷。
一、執行中以物抵債方興未艾的主要原因
1、法院方面。以物抵債可以相對緩解執行積案壓力,一方面可給申請執行人一個“說法”,另一方面,執行人員也樂于采用。因為受地方保護等的影響法院依法辦案受到較多干擾,加之有的執行人員針對上級法院關于嚴格拘留、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運用的規定,無所適從或是矯枉過正,不敢再去“捅馬蜂窩”,惹怒被執行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職工,藉口“穩定”而更愿意促成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以物抵債。
2、申請執行人方面。申請執行人普遍存有一種“兩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心態。有的擔憂執行不著現款,陷入執行“馬拉松”,與其債權掛在賬上,且得耗費人財物與法院辦案人員“同辦案”,倒不如部分讓步接受被執行人提出的以物抵債;還有的申請執行人吸取了不接受以物抵債,而被執行人宣告破產后受償率低甚至為零的教訓,便主動退讓接受以物抵債或寄希望于法院能查封、扣押到實物,然后以物抵債。
3、被執行人方面。多數被執行人抱著能拖則拖、“借雞生蛋”的心態,不愿主動還債。甚至有的還振振有辭地宣稱:自己也是“三角債”的受害者,也面臨著破產倒閉、“廠停人散”的局面,如果法院強制執行,職工的生活誰解決、職工上訪怎么辦等等。但是,在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實物的情況下,方無可奈何地提出以物抵債,但仍設法抬高抵債物的價格。
4、“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當事人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以物抵債的和解協議。
5、公物拍賣機構未嚴格按照《拍賣法》所規定的拍賣規則、拍賣程序進行拍賣。如有的變相提高拍賣費用,損害了當事人各方的利益,也造成執行案件中的當事人不愿選擇委托拍賣以抵償債務的后果。
二、執行中以物抵債的若干負面效應
我們在看到以物抵債作為一種執行手段能滌除債務,執結案件的積極一面外,也不應忽視執行中以物抵債所帶來的負面效應。這些負面效應主要有:
1、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變更了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內容。
2、未實際落實的以物抵債協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與權威。如有的執行人員混淆了當事人間的執行和解權與裁判文書的強制執行力,動員或主動促成以物抵債的執行調解,以求盡快執結案件。但是,對該調解協議的合法、公平與否以及能否落實缺乏認真審查和監督,造成案結事不了,申請執行人上訪申訴,以致有損法院執法的公正。
3、以物抵債往往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面對被執行人的高估冒算,以偽劣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倉庫積壓滯銷商品抵債,申請執行人很少能理直氣壯地提出異議,而是大多選擇忍氣吞聲、委曲求全接受以物抵債。
4、以物抵債中的高估冒算或是低價處理均程度不同地損害了國家、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造成資產流失。
5、執行中的以物抵債往往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為其利用合同騙取外地當事人貨、款,低價拋售或轉移、隱匿財產、規避法律、逃避制裁的一種手段。例如,在法院以民事糾紛判決結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以購進的偽劣產品或庫存積壓滯銷商品抵債。
三、幾點對策
針對前述執行中以物抵債的負面效應,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項對策:
1、人民法院作為執行主體要切實從大局出發,依法優質高效辦案。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中應注意講究執行藝術,自覺嚴格執法,慎重采取以物抵債執行法。對當事人自愿協商以物抵債的,也應依法審查有無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有無規避法律的情形。
2、在依法整頓規范現有公物拍賣機構的同時,提倡以實物拍賣為主,協議轉讓為輔,法院變賣為例外處理抵債物品。對抵債物品一般應由物品價值認定部門進行價值認定。
3、申請執行人切忌“病篤亂投醫”,應學會借助律師、社會中介組織、市場咨詢機構等人員和單位,查清被執行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情況,充分論證債務人有無破產或歇業、倒閉的情況,做到知己知彼,及時舉證,掌握主動權。申請執行人切戒在不清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時即急于接受以物抵債,以致“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4、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對以物抵債案件應注意搞好監督檢查,確保辦案效果,使以物抵債公平、合法,落實到位,避免造成被執行人逃、廢債,使國有、集體資產流失情況的發生。(作者:劉京柱,工作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