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4-10-21) / 已閱23878次
略論民事訴訟中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在民事訴訟中,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的兩種裁判行為。由于這兩種行為的適用在客觀效果上都是導致當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故在司法實踐中,二者常被訴訟參與人員混用。為此,我們有必要從法律特征和司法適用上厘清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一、駁回起訴的法律特征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經(jīng)過審理,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駁回起訴采用書面裁定形式(不能使用判決或決定);
2、只適用于駁回原告的起訴;
3、適用于立案受理之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從立法本意上看,駁回起訴主要是從程序上對不符合起訴條件,但法院因種種原因已立案受理的案件進行事后補救,是一種對當事人的訴權進行否定的裁判方式);
4、駁回起訴是法院對當事人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是針對當事人的某次起訴行為所做出的程序性裁定,而不是對當事人訟爭的實體權利所作的裁判);
5、適用于一、二審及審判監(jiān)督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第210條第(1)項規(guī)定,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6、對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
7、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當事人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應予受理,不能以原裁定為由限制當事人起訴。
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駁回起訴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
1、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起訴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后7日內(nèi)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經(jīng)審理后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jīng)法院審理程序之后才確認其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而且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二、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特征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guī)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jù)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其主要法律特征為:
1、采用書面判決形式,且必須以實體法的規(guī)定為法律依據(jù);
2、既適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發(fā)生在案件審結后;
4、駁回訴訟請求是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勝訴權的否定;
5、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適用于一、二審及審判監(jiān)督程序;
6、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不服的,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7、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當事人如果沒有新的證據(jù)不能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
司法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jīng)過質(zhì)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2、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jù)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3、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超過法定除斥期間;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
三、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共同點(相似之處)
1、結果均可由法院以強制駁回的形式使權利主張方的要求或主張得不到滿足或實現(xiàn);
2、二者均是在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訴之后做出的;
3、二者均是對當事人訴權的否定。
四、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qū)別
1、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適用于原告無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情況,即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經(jīng)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依法不能滿足其要求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請求的情況。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于原告雖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但無實體意義上勝訴權的情況,即在受理起訴后,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充足的證據(jù)證明,依法不能滿足其實體權利主張的情況。
2、適用的法律文書形式不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須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問題,須用判決。
3、適用的程序略有不同。對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二審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但對一審裁定駁回起訴的,二審不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4、法律后果不同。對駁回起訴的案件,當事人在對訴訟對象等作了變更后可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如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法院應予受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當事人如無新的證據(jù),不能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對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則根據(jù)訴訟標的反映的法律關系區(qū)別情況計收案件受理費。
五、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1、如何理解起訴條件中的“有明確的被告”?
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明確的被告”在理論和實踐中存有爭議:一種理解認為,所謂有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所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是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要求其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也應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如果訴稱的對象與訴稱事實無關,則應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有明確的被告”這一條件。另一種理解認為,民事訴訟是發(fā)生在當事人之間的,所以原告起訴時應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的對方是誰,原告如果不能指出被告,法院就無法審理案件。但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這個被告是不是符合條件的被告,在起訴時無法確定,因為這一般須由法院受理案件后,經(jīng)過審查,才能確定。當前法院采納的是第二種意見。
2、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與訴訟時效的關系問題。
(1)關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保障權利人通過訴訟實現(xiàn)請求權利的有效期限。在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雖可提起訴訟,但權利人無權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也即其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對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較為原則。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起訴、請求、承認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就起訴而言,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將訴狀提交法院,即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而起訴后又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仍發(fā)生中斷,法律和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guī)定。學理上,撤訴是當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棄因起訴而發(fā)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因此,撤訴在法律上視為未起訴。這種觀點已被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和我國臺灣的“民法”確認。但撤訴的情形較為復雜,且訴訟時效也存在起訴之外的法定中斷事由,故各國立法和判例通常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如果起訴狀已送達相對人的,視同請求或催告,撤訴經(jīng)法院裁定準許后,僅發(fā)生終結訴訟的效力,而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即訴訟時效視為因請求(或催告)而中斷;而如果起訴狀尚未送達相對人,原則上訴訟時效因當事人撤回起訴而視為不中斷,但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又重新起訴的,溯及于前次起訴之日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應當說,如果權利人只是為得到立案登記產(chǎn)生中斷時效后果而起訴,義務人并未感應到,那么反復多次,時效即可無限期延長,這違背時效制度的宗旨。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對撤訴是否引起時效中斷做明確規(guī)定,但我國其他法律卻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1992年公布的《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時效因請求人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當然,無論撤訴或駁回,均是發(fā)生在起訴后起訴書副本尚未送達相對人的情況下,如已送達,則應按時效中斷處理。
(2)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較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特別法中規(guī)定的特別時效期間較長的通常也只有4年。雖然民法通則規(guī)定較短的訴訟時效期間有督促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加速經(jīng)濟流轉的目的,但實踐證明,這種規(guī)定也往往會成為權利人的時效“陷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的理解,在立法作出調(diào)整之前,對時效問題應以有利于權利人的原則作從寬解釋。因此,上述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借鑒。(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卷第148-149頁)
(3)訴訟時效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關系。
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這是一般情況。在法律另有特殊規(guī)定的情況下,則應適用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按照特別法的規(guī)定來決定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如《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該規(guī)定,是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屆滿后,權利人(繼承人)便喪失了起訴權(當然更談不上以受理為前提的勝訴權)。因此,應當適用繼承法的該條規(guī)定,對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前即發(fā)現(xiàn)時效已屆滿的,必須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的,須裁定駁回起訴。(劉京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