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勇 ]——(2004-10-23) / 已閱7367次
該案醫院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姚 勇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因病入住被告鎮江某醫院,入院時經肺科檢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張,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縱隔淋巴結轉移。16日經原告親屬簽字同意,被告對原告進行了支氣管鏡檢查,氣管刷檢涂片找到癌細胞(鱗癌),初診為左上肺鱗癌(Ⅲa期),左上肺結核可能。27日再次經原告親屬同意,被告對原告進行了左上肺葉切除術,術后病理診斷為(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出院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侵害其知情權,并造成其人身傷害,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評析
一、 醫院是否侵害了李某的知情權
根據《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醫院有義務向患者提供有關醫療服務的真實信息,包括供醫療服務的內容、方法、效果、不良反應和副作用等。患者及其家屬有權:1、了解和認識自己所患疾病在檢查、診斷、治療處理等方面的情況;2、參與涉及患者醫療計劃諸方面的決定。而本案中,醫院在術前、術后均向李某及其親屬履行了告知義務,并在手術前以書面形式向患者及其親屬征求手術意見,醫院在向患者批露真實信息方面不存在過失。
二、 醫院是否存在誤診過失
誤診是一種醫療過失,簡單說即是醫務人員由于不負責任或者專業技術水平未達應有標準,將甲種疾病診斷為乙種疾病的診療錯誤行為。根據目前醫療機構操作常規,在醫療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幾種診斷結論,一般而言幾種診斷結論應當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各種診斷在檢查的對象、環境、條件和方法上的差異有時亦會不完全相符。如初步診斷和確定診斷,由于許多疾病在起病初期癥狀和體征極為相似甚至相同,在初步診斷過程中存在一定限度范圍內的偏差是允許的。本案中,醫院雖然經檢查將李某的病初診為“左上肺鱗癌(Ⅲa期),左上肺結核可能”,與最終病理診斷存在差異,但從當前正常的社會醫療水平來看,醫學上炎性假瘤“有時難與肺癌區別”,這一差異并不足以證明醫院存在誤診過失。同時作為醫師應盡的最大義務乃是采取適當醫療措施阻止最壞情況的發生,在初診具備手術指征的情況下進行手術應當是一項合理的選擇。手術雖然造成李某左上肺葉被切除,但對于其所患炎性假瘤,“手術切除既可明確診斷,又能治愈本病”,同時手術切除也是對肺曲菌病的積極治療手段,對原告并未造成身體上的負作用及其他不良后果。
三、醫院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依據上述分析,醫院的診療行為并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基于本案的事實,畢竟醫院的初診結論與最終的病理學結論存在一定的差異,而且在當今醫療水平尚不能根治癌癥的情況下,即宣布癌癥病情,患者及其親屬必將承受巨大的精神打擊。這種精神上的損害由于醫院在診療過程中過錯的無法認定亦導致在主張上失去其原來的依據。這一損害不予彌補,對患者其及親屬顯然有失公正。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民法中的公正責任原則,依法對患者及其親屬進行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