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六子 ]——(2004-10-29) / 已閱12054次
千萬要把好社區矯正接收關
作者:木六子
社區矯正在我國是一種新生的事物。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
筆者最近對某地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進行調研。通過調研,筆者了解到,該地社區矯正工作者在各界的支持和關心下,克服了諸多困難,取得了試點工作的階段性成效。為在全省全面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積累了大量成功的經驗。但是,由于多種原因,試點工作中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特別是由于接收環節把關不嚴,甚至出現了非矯正對象被矯正的情況。盡管這相對于成績來說,只是白璧微瑕,但是如不得到充分的重視,勢必影響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深入開展。
案例一:甲,男,1971年生,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1998年X月X日至2001年X月X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4年。筆者翻閱其檔案發現,各種材料間有許多矛盾之處。(1)沒有任何法律文書表明甲被減刑或假釋。13年的刑期一天未減,這在執行機關是罕見的。(2)其子1998年生。(3)公安局談話筆錄中記載:17歲至26歲在某監獄服刑。(4)甲本人填寫的社區矯正對象登記表記載:1998年X月至2001年X月在某監獄服刑。為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立即打電話核實有關情況,方知甲在1996年被假釋。據工作人員介紹,在對甲宣布矯正時,曾詢問過登記情況是否屬實,得到的是相當肯定的答復。其實這是一個很簡單的生乙活常識,如果甲在2001年才被釋放,那么何來的那么大的兒子?筆者就是從這一點上發現了問題的所在。如果甲所述屬實,那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被假釋之日起計算,甲的附加刑在2000年就期滿了。
案例二:乙,男,1970年生,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X月X日至2004年X月X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1992年10月和1995年9月分別被減刑一年六個月,1995年5月假釋。今年初也被列為被矯正對象。乙的法律文書齊全,為什么還出現問題呢?原來,監獄在釋放證明上記載:“剝奪政治權利伍年(自2001年X月X日至2006年X月X日)”。這顯然不符合刑法關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方法的規定。事實上,乙的附加刑到2000年5月就到期了,同樣也不能列為被矯正對象。
出現以上失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結為一點,就是接收環節的把關不嚴。前者,法律文書不全,不僅無假釋裁定書,甚至連釋放證明也沒有,且材料間相互矛盾。后者,輕信監獄機關的文書,錯誤延長了附加刑,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這些都說明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接收絲毫馬虎不得。筆者認為社區矯正接收環節特別是在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交接的過程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要做必要的業務培訓,尤其是法律知識的培訓。據了解,基層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中許多人不具備法律教育背景,有的甚至是法律的門外漢。在筆者接觸的基層司法人員中,有的個別同志連“假釋”也不知什么意思。這樣的法律素養怎能做好社區矯正的接收工作?社區矯正工作接收環節絕不是簡單地把人從公安、監獄或者法院接過來就行,要做好文書的審核,對那些文書不全或者前后矛盾的,堅決不予以接收。
二、社區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善于在工作中發現問題。案例一中甲的兒子已經上小學了,怎么會2001年才釋放?案例二中乙曾經反復聲明,自己回來這么多年了,怎么還是罪犯?想不通。實際上,情理法有時是一致的。乙的感覺是對的.出來快10年了,為什么沒完沒了?這時我們就要想一下,是不是我們執法上出了差錯。
三、公安、監獄、法院等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的接收環節也要細致謹慎。公安機關在把矯正對象交給司法部門時,要做到文書齊全準確,各種材料相互印證;監獄機關在法律文書的制作中,不可粗心大意;法院在交接時也要認真負責保證人檔相符,材料齊備。
四、要做好對矯正對象的法律基本知識的教育。如果甲乙二人懂一點基本的法律,那么他們就不會糊里糊涂地成為社區矯正對象。這也說明了對矯正對象進行法律教育是何等重要。
作者: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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