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22-2-18) / 已閱2877次
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導語:
幫助他人轉賬,是不是一定為法律所禁止?為什么該行為會屬于高危的行為?
正文:
某歌手因為涉嫌幫助電信詐騙分子轉移資金800余萬,非法獲利3萬多。
涉嫌的罪名,根據當前的司法實踐,應該是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之間擇一,區別在于具體轉移的資金到底是犯罪所得還是其他涉案贓款,是在電信詐騙活動結束前還是結束后參與等等多種情況綜合判定。
筆者認為,判定這類案件中,被告人主觀上明知的證據基本沒什么問題。
因為如果他是收取費用幫人轉賬,比如收費3萬幫人轉800萬,這個基本事實,辦案機關就可以判定(推定)其主觀上存在明知在幫助參與“洗錢類”活動(注意,這里是洗錢類活動,不是直接指刑法中的洗錢罪,洗錢類活動的概念更廣,包括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為什么判定其主觀明知沒有問題?
因為現實生活中,大額資金幫忙轉賬、過賬、過橋,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基本都會被判定主觀上明知資金來自犯罪團伙,這種判定來自于對于普通生活常識的總結,而早在2009年,最高院就出過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有明確的規定,本質上也是充分結合生活實際場景設定的一些可操作性的原則,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洗錢犯罪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中提到,“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司法解釋中還提到了“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是針對市場上一些支付或者交易機構而言,而對于個人而言,除了親友間幫忙轉賬,陌生人之間并沒有專門的合法轉賬業務,因此不存在手續費一說。在該案例中,800萬收費3萬,好處費大概在千3左右,這個價格不算“貴”,但是行為人收費、且轉移的資金額度達到800萬,該兩項事實,基本已經背離生活中正常的行為規范,在當前打擊電信詐騙、打擊兩卡類犯罪的官方宣傳如此普遍的情況下,沒有合適理由幫助他人大額轉賬收取費用,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資金為犯罪資金就成為大概率事件。
委托轉賬或者幫忙轉賬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
而根據《洗錢犯罪司法解釋》,關于洗錢類犯罪中的明知,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列舉了其中推定情形,其中第二款第四項提到“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該條實際上是針對一些類似于支付結算機構或者類似功能的機構的規定,比如一些持有合法許可的支付結算機構,為了非法牟利,收取高額的轉賬手續費為一些網絡賭博、電信詐騙平臺轉移資金,此時,該類支付結算機構的相關負責人就會涉嫌主觀明知存在犯罪故意、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幫助的相關違法犯罪。
而該規定的第六項“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實際上是針對現實生活中親友間幫忙轉賬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親友間相互委托,出于各類理由幫忙轉賬,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比如張三欠李四錢,但是張三和李四關系很差,因此張三委托雙方共同的朋友王五每個月幫其還款,張三將相應資金轉給王五,日常生活的復雜性導致法律無法也不應該禁止該類委托轉賬,即便王五從中收取張三一定但不高的費用,或者張三的資金涉嫌違法犯罪,導致王五收取的資金涉嫌幫助轉移贓款,也無法據此判定王五主觀上有犯罪故意,除非張三給出的傭金或者好處費明顯過高。
但是,如果把這個幫忙轉賬或者支付的場景,切換到非法跑分平臺的場景下,結論就會完全不一樣,比如王五專門提供為不特定的陌生人轉賬或者支付的服務,并從中收取費用,也就是成為一名跑分客,此時,王五的行為就超出了普通的親友互助的范圍,陌生人之間的幫忙轉賬并收取費用,并不符合當前社會的基本生活常識,其收取費用高低,就不再重要,一旦資金本身存在涉嫌犯罪問題,該類行為就極易被指控構成幫信罪,或者洗錢類犯罪。(第一,是由于當下社會生活習慣中,金錢作為一種敏感物品,陌生人之間幫忙轉賬就不符合生活習慣;第二,不特定公眾之間的轉賬或支付行為,本身已經有支付結算相關許可制度和法律法規,已經屬于一種特許經營行業,普通人本就無權進入,這也是生活常識之一)。
《洗錢犯罪司法解釋》第一條中關于主觀明知判斷問題的其他規定,也有許多可以值得深度研究的地方。其中還提到“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實際上也是根據普通生活常識得出的一個判斷經驗,即親友間因為個人事務、工作需要協助轉賬,本身不為法律所禁止,比如有的公司通過財物人員或者老板個人賬戶發放工資或者支付多個供應商款項,此種屬于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所管轄的范疇,但是如果超出了這些合理的需求,將巨額資金分別存放于多個賬戶或者在不同賬戶間頻繁劃轉,這類行為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涉嫌幫助洗錢或者幫助網絡犯罪轉移資金。當然,除了發工資和支付供應商貨款,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一些合理但是不合法的情況,比如某些銀行卡持有者希望刷流水,方便日后正常的貸款或者消費,因此加入互助群相互轉賬提高流水額度,此種情況下,如果接收到涉嫌網絡犯罪的資金,是否要認定主觀上明知,筆者認為存在較大的爭議,以后具體撰文詳述。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并于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注明來源。未經我們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