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9-8) / 已閱22160次
簡單地對如上所例舉的與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相關的社會(公共)話語的意義進行初步考察分析,我們便不難發現,這些社會(公共)話語十分明確而強烈地表達了如下與法治的原則和旨趣根本相悖的傾向:
第一,整個社會普遍存在"權力"崇拜與"權力"取向,"政法"語詞的要素結構順序明顯地表明"政"優于和先于"法",因而是"(政治)權力至上"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是"(政治)權力的權威"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權威",不是"(政治)權力受限"而是"法律受限"。
第二,民眾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實際作用普遍失望,幾無信任可言,其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嘲弄譏諷與功利態度所表達的社會情感與社會心態,根本無法產生出對法治的道德的、情感的與心理的精神支撐,或者說,作為法治的精神意蘊的民眾對法的真誠信仰不可能產生。
第三,真正的法治要求司法機關的功能消極而被動,但始終處于社會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并深具權威;但這些社會(公共)話語所反映的現實情形是,我國的司法機關的功能積極而主動,卻一直處于社會政治生活的邊緣地帶并未進入其中心區域,因而也沒有什么真正的權威可言。
第四,真正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和司法對公民基本人權全面而充分的保障被政治權力沖淡,法律和司法成為政治權力的工具和手段,法律無力承擔法治所要求的"限權"與"控權"職責。
第五,這些社會(公共)話語所反映出來的對于法治或者法律的社會普遍的思維方式與邏輯,尤其是官方的思維方式與邏輯,是極其典型的軍事思維方式與戰爭邏輯,這種軍事思維方式與戰爭邏輯具有鮮明的激進主義色彩、傲慢的精英貴族意識;而真正的法治所極其需要的是溫和的漸進改良與常人情感和常人關懷,因為只有在穩定的和平的社會環境之中真正的法治才會邁步前行,它在本質上是拒斥軍事思維與戰爭邏輯而始終與和平思維與建設邏輯天然有緣的。
因此,我們堅持認為,在推進法治建設的同時全面改造其所面對的話語環境,建構與其相適應的符合法治的原則與旨趣的社會的公共話語,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可忽視、也無法避免的重大而關鍵任務之一。
四、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在具體的法治實踐中建構相應的社會公共話語,從而為法治本身提供穩定而強大的社會情感、社會心態、道德價值觀念與思維方式的綜合支撐基礎。
公共話語的形成乃是所有社會活動主體在公共生活領域共同參與自由而平等的對話,在相互理解、彼此妥協的基礎上達成共識的結果,這種共識并非所有參與對話的社會主體的話語或意見的總和,而是其話語或意見中的共同性因素。因此,能否形成公共話語,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真正的對話是關鍵,任何主體在公共生活領域要求得到或者追求話語的霸權與統治地位,都會妨礙公共話語的形成;每一個社會主體都在公共生活領域獨立進行話語言說即獨白,而不傾聽、理解、容忍其他主體的話語言說,同樣不會有公共話語產生。所以,就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社會公共話語建構而言,我以為需要特別強調如下方面的內容:
第一,法律必須確認并充分保障獨立的、平等的多元社會主體的資格,確認并充分保障其相應的多元話語體系和實際言說的權利,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即要確保"說話者企圖交流的知識和陳述是'真實的'",同時又要確保"說話者是'可信的',即說話時'表里一致',因而是'值得信賴的'"(17)。具體而言,無論是個人層面的眾多社會主體,還是社會組織與社會團體層面的眾多社會主體,甚至國家(政府)層面的眾多社會主體,在公共生活領域的話語交流與對話交往實踐中,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都具有可相互信賴和彼此言說的話語的真誠性之品格。
第二,所有在公共生活領域參與話語交流與言說交往的社會主體,必須具有對法治的意義與主旨的"一個共同的和互相承認的認識",以確保"說話者的語言能夠被他人理解"。(18)因此,對于法治的主旨在于"保障個人的基本人權"和"限制政治性公共權力"的認可,乃是我國法治實踐之社會公共話語形成的重要前提條件。
第三,法律必須確保社會主體擁有一個真正的進行話語交流與言說交往的空間。公共生活領域的存在并不意味著同時存在一個所有主體真正進行話語交流與言說交往的空間,因為后者由社會主體通過自由而平等的言說而進行廣泛的意見與話語交流形成的意義空間與話語空間,這一空間的形成需要一系列條件,其中最基本的應當是:首先,參與話語交流的社會主體在言說對象即話語主題方面沒有限制,具有廣泛性、公共性與公開性,換句話說,在真正的話語空間里不存在任何"禁區"或者任何不可言說的話題;其次,參與話語交流的社會主體能夠自由地獲取任何相關主題的資料與信息,因此社會主體具有廣泛而有充分保障的知情權與了解權對于話語空間的形成尤其重要;再次,參與話語交流的社會主體的獨立性與平等性;最后,話語交流的公共空間應當是開放的。
第四,所有社會主體在公共空間進行的話語交流與言說交往應是公開進行的,在這一公共空間之中,所有社會主體彼此都在自愿、平等而自由地言說、傾聽、反思、批判、接受與行動而不承認任何話語或意見的先天特權,唯其如此,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公共話語。因為"公開討論原則上來講遵循的是普遍原則,而置一切社會和政治特權于不顧;這些普遍原則由于對個體本人來講永遠都是外在的,因此它們能夠保障個體內心世界的文學表現有著一席之地;由于它們具有普遍有效性,
從而又能保障一切偶然之物都有著一席之地;由于它們具有抽象性,所以同樣也能保障一切具體之物有著一席之地。與此同時,這些條件下從公開討論中得出的一切結論都要求具有合理性;根據這種合理性觀念,從更有說服力的論證中產生出來的公眾輿論要求具有一種力圖集正確性和公正性于一體,并且自稱道德色彩極濃的合理性。"(19)
第五,在中國現實的社會環境之下,法治的公共話語的形成有必要特別強調這樣幾個方面:首先,徹底打破官方話語的話語霸權或話語壟斷,鼓勵多元取向的、由公民個人或者社會團體與社會組織言說的民間話語的廣泛傳播,鼓勵民間話語之間、民間話語和官方話語之間進行自由、平等、公開、開放的話語交流與言說交往;其次,弱化或者淡化社會主體的話語及其言說的政治色彩與意識形態屬性,強化其個體屬性和社會屬性的人文色彩與法律意義;再次,強化社會主體的話語及其言說的理性因素,鼓勵社會主體在話語言說中的反省思考與批判意識。
第六,在中國法治實踐當中,獨立而自主的法律職業階層(由法律職業人員、法律職業團體和組織構成)的出現,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樣,既與一般的官方話語有別又與一般的民間話語或者大眾話語不同的獨立的法律職業話語(亦可稱之為法律職業"行話")的形成,對于整個社會范圍內形成與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主旨和根本原則相一致的社會的公共話語,其積極意義實在不可低估。
總之,法治的生成與展開始終是與相應的社會公共話語的形成、傳播和深入人心相伴隨行的,它們既彼此依存又互相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推行,不僅應當關注物質的規范、制度與組織的完善,更要特別關注建構相應的社會公共話語,并以此為載體培育社會主體健康的法治心態與法治情感、法治精神與法治的思維方式。
須知,此乃真正的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注:
(1)艾四林:《哈貝馬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1頁。
(2)[美]R·M·基辛著,甘華鳴、陳芳、甘黎明譯:《文化·社會·個人》,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頁。
(3)[美]L·A·懷特著,沈原、黃克克、黃玲伊譯:《文化的科學》,山東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頁。
(4)鄭也夫:《禮語·咒詞·官腔·黑話》,光明日報出版社1993年版,第5頁。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載梁治平編:《法律的文化解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5頁。
(6)轉引自同上書,第5頁。
(7)尤根·哈貝馬斯:《公共領域》,載汪暉、陳燕谷主編:《文化與公共性》,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25、126頁。
(8)[德]哈貝馬斯著,曹衛東、王曉玨、劉北城、宋偉杰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3頁。
(9)漢娜·阿倫特:《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載汪暉、陳燕谷主編:《文化與公共性》,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90、93頁。
(10)同上書,第62頁。
(11)同上書,第81、83頁。
(12)[德]哈貝馬斯著,曹衛東、王曉玨、劉北城、宋偉杰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247、2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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