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9-8) / 已閱26822次
法治的人性立場
姚建宗
摘要:作為現實的人的一種生活方式,作為現實的人的一種秩序追求與制度安排,法治始終是基于真實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場上首先承認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與惡兩種屬性;同時,在現實的人的私人生活領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惡為基本預設,在現實的人的公共生活領域,法治則以人性之惡甚于人性之善為基本預設。法治的規范設計與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這種人性立場的。
關鍵詞:法治 人性 善 惡
Subject: The Standpoint of Human Nature to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 As one of realistic person's living styles, and one of their
persuing order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e rule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eing based on realistic human nature. The realistic human nature has
two dimentions: good and evil. The rule of law persists in this view: good
is prior to the evil in person's private living scope, and the evil is
prior to the good in person's public living scope.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human nature good evil
誰都知道,單個的個體的人是人類社會的基本構成因子,若沒有歷史的個體的人的存在就不會有人類社會歷史的存在,若沒有現實的個體的人的存在就不會有著人類社會的當前存在,同理,若沒有歷史的個體的人向現實的、甚至未來的個體的人的綿綿不絕的延續就根本不可能有人類社會的持續存在和不斷的向前發展。這是一個基本常識。也正是這一常識包含著一個客觀的事實,即,社會的存在體現著人性的要求,社會的規范、制度、組織、機構等及其組合方式與實際運作,無論就其歷史存在還是現實形態而言,都無不與人性相涉并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著人性的內涵;社會的觀念、意識、精神、文化與傳統在過去和現在的時間向度之中,也都無不與人性相關;而且,就如上所及的人類社會物質與精神兩個層面而言,其在未來的時間向度之中,也不能不與人性相連。當然,由于人和社會的時間與空間定位的不同,社會的物質與精神狀況與人性相連的具體情形可能會有所區別,但人性的共同性必然會趨向于將這種區別盡可能地縮小甚至消除。因此,我們堅信,所有的社會制度性因素(包括物質與精神)都與人性具有天然的親和力,法治必然有其獨特的人性立場。
一、客觀的人性存在與豐富的人性內涵
一般說來,事物的本性乃是該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內在的特質與性狀,即事物的本質屬性,這種本性自然是隨該事物而生的,但同時又是在與其他不同種類的事物的本質屬性的比較之中明確地顯現和凸現出來的。顧名思義,人性,也就是人的本性或本質屬性,是與其他動物相比人所獨具的內在特質與性狀,有學者界定說:"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與生俱來的本質屬性,是不學而能的。"⑴
由此看來,人性是與人一同來到世上的,從單個的個體的人的角度來看,人性是與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終的;從作為人的集合的社會的角度來看,人性又是與社會的歷史發展相伴而隨的。所以,人性是一客觀的社會事實。這一判斷表明,我們對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動物)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內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礎上對自然本能的超越。這種以自然本能為基礎對自然本能的超越,又是在人的生存環境(自然的物質環境、社會的物質環境、社會的關系環境和社會的觀念環境)之中通過不斷地社會化,即由自然人而到社會人的過程而完成的。所以,人性的存在是有其客觀依據的。
首先,人性的基礎,也就是人的最大的利益需求,毫無疑問地是人的生存的維持。只有在生存和維持生存的基礎上,人才可能現實地展現并豐富著其內在的人性要素。著名法學家H·L·A·哈特在論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內容時,毫不猶豫地承認人類社會有一個基本的自然目的,"人類活動的固有目的是生存,這個假定依據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時間希望繼續生存這一簡單的、永久的事實。"他說:"我們可以把它當作一個別有意義的永久事實。總體上人們確實希望生活下去;我們把生存稱為人們的目標或目的,只不過指人們確實希望生存。"⑵
其次,在現實的世界上,可以滿足人的生存和持續生存的資源,即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和機會又是相對有限。哈特說,"一個僅僅偶然的事實是:人類需要食品、服裝、住所,但這些東西不是無限豐富、垂手可得,而是稀少的,必須有待成長或從自然中獲得,或必須以人的辛勤來制造。"⑶
再次,在上述兩個事實之下,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便是為了生存和持續生存,人與人之間必然存在著競爭,這種競爭也是人的自然本能的表現。然而,競爭活動本身又不能不受到人自身的若干限制,人對自身的限制也是一種基本的客觀事實,這可用哈特對人的存在的自然事實的概括,即人與人在大體上的平等、人的脆弱性、有限的利他主義和有限的理解力與意志力。⑷正是由于人自身的限制,在生存競爭中,人才在尋求生存的活動中不斷地積累生活經驗,不斷地校正自己的行動方向、修改其行動內容,在彼此的沖突中逐漸開始了合作。正是在這一復雜而長期的過程中,人的本性才在自然本能的基礎上實現了對自然本能的超越,人性也才具有了完全的形態。
最后,人性的兩大部分分別經過生物遺傳和父母輩的言傳身教,以及后代的生活體驗與經驗教訓的總結,而實現了代際之間的延續、保存并得到豐富和發展。
綜合起來看,人性,也就是人在本能以及環境對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對待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當中,所表現出來的認識、思考和行為的比較穩定的習慣模式。一般說來,人對自身的態度與行為若不涉及本人之外的他人、社會和自然環境因素,便不可能充分地完整地體現出人性來,人性始終是人的自然本性與以自然本性為基礎的社會屬性的統一。
從實質意義來講,人性反映的是以單個的個體的人的本性為基礎的人的類本性與類屬性,所以,人性的存在具有統一性(作為人的類)。但人性的外部表現在人的存在形態(個體、群體、組織、機構、制度、規范等)、不同的時空維度和不同的事實當中,又具有多樣性;而就人性的內涵看,也體現出無限的豐富性來,不同的人對人性的內涵提出的見解也頗為不同。我國學者楊敬年教授對此作了比較全面的總結⑸:中國儒家經典文獻《禮記》在《禮運篇》中指出,人性為七情、大欲、大惡,即"喜、怒、哀、樂、懼、愛、惡、欲"七情,"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義,以及"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孟子認為人性即人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或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把人性歸結為人之官能所生"欲望";韓非子認為"好利惡害,人之所常有也";我國當代哲學家賀麟以"求知"和"創造"作為人性。在西方,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把"求知"作為人性內容;休謨以"認知、情感、道德"即人的知、情、意三方面作為人性;羅素強調"求知"為人性;馬斯洛和卡西爾都贊同"創造"、"無限的創造性活動"為人的天性;英國文學家肖伯納把"求知"和"創造"作為永恒的人性。只有馬克思以人的需要為基礎,把人性歸結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并認為人性是社會歷史的產物,也隨著社會歷史的變化而變化。
由此觀之,人性的確具有極其豐富多彩的內容,但人性本身卻有一不變的基準線,正是這一基準線決定著人們的人性觀。
二、真實的人性基準線與現實的人性善惡觀
前已敘及,人性的基礎和前提是人的存在,人的自然本能既是人性的發端又是人性內容之一部分,人性的完成條件乃是人立足于本能的要求和現實的環境(人、社會、自然)條件的長期的彼此契合(沖突與協調),這種契合狀態以穩定的習慣模式在現實的人的言談舉止之中表現出來,即為人性。因此,人性實際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續事實而從生物學上的自然人到社會學上的社會人的轉變過程中,不斷地塑造又不斷地被塑造而成的。在這一人性形成過程中,人才完成了人自身的徹底塑造,人也才立足于生存而又超越于生存去追求生存的意義,即,追求人的生活,求得自身的發展和完善。
這樣,人自身的生活與發展,就既成了人性的前提條件又成了人性的追求目標,它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人性的真正基準線,人性之利弊優劣均可以此作為判斷標準和檢驗手段,凡有利而無害于人的生存、發展與完善的人性因素,即為利、為優、為善;凡無利而有害于人的生存、發展與完善的人性因素,即為弊、為劣、為惡。總之,正是人自身的生存、發展與完善這條真實的人性基準線,決定了現實的人性善惡觀。
然而,人性是善還是惡的人性觀并非如此簡單,它包含的內容比較復雜,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加以認識。
首先,人性善惡既是一個事實判斷又是一個價值判斷。人性善惡是以普遍而真實的人性基準線,即人的生存、發展和完善為最高和最終的評判標準,對人性諸要素的判定,這種判定在客觀上顯示了人性要素對于人的生存、發展和完善的利弊優劣,這是一種存在的事實,體現為客觀的人性善惡觀或者事實的人性善惡觀。
但人性善惡的判斷雖有真實的人性基準線為客觀且普遍的評判標準,但對人性因素、評判標準及其關系的認識與理解、分析與選擇、定性與決斷,卻不能不受判斷者自身的諸多因素(主客觀條件與時空定位)的極大影響,判斷者自身的這些諸多因素在人性判斷上體現為判斷者的主觀因素與價值因素,所以,人性善惡之判斷又表現為某種價值觀念或主觀,體現為主觀的人性善惡觀或者價值的人性善惡觀。由此不難理解,在階級社會之中,對同一種人性因素及其現實表現,不同階級的人們會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人性善惡判斷。
其次,人性善惡在現實的判斷上往往又既是從個人的角度作出的同時又是從社會的角度作出的。就個人而言,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對自身之生存和發展為利、為優的部分,個人便會將其視為正當性因素,判斷為善;相反,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對自身之生存和發展為弊、為劣的部分,個人便會將其視為非正當性因素,判斷為惡。個人對其內在的人性因素的善惡判斷是現實的人性善惡觀之基礎,但又不是唯一的和絕對的,除了個人的判斷之外還有社會的判斷。
就社會而言,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對人的整體(作為類的人)的生存、發展和完善為利、為優的成分,社會便會將其視為正當性與合理性因素,判斷為善;相反,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對人的整體的生存、發展和完善為弊、為劣的成分,社會便會將其視為非正當性與非合理性因素,判斷為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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