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軍 ]——(2004-11-26) / 已閱8535次
丈夫死后,妻子名義下的存款與債權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李崇軍
[案情]
胡金道系鄉干部,曾在江西省吉水縣盤谷、楓江兩鎮工作。胡金道與前妻生育三個兒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潤保。胡金道前妻死亡之后,胡小平隨胡金道共同生活,胡潤保隨大哥胡元忠在阜田鎮老家生活,長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金道與喪夫的李朝英結婚。1986年,兩人在吉水縣楓江鎮建造一棟75平方米的磚木結構房屋。李朝英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孔建國,長期在楓江鄉下居住,為減輕孔建國負擔,李朝英于1984年起便帶孔建國的長子(即李朝英長孫)孔星共同生活,并撫養成年。胡小平結婚后,一直使用胡金道在楓江圩鎮房屋的一間臥室。胡金道退休后先與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后與李朝英在圩鎮做壇罐生意,生活較寬裕。2000年7月15日,胡金道去世,胡小平三兄弟為其辦理喪事。此后,李朝英因年老多病,不再做壇罐生意。2003年12月8日,李朝英因病去世。此后,胡氏三兄弟與孔氏兩父子因為遺產繼承而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審理中還查明,以李朝英的名字開戶的存款有36000元,且開戶時間均為2000年7月15日之后(也即胡金道去世之后),在外尚共有債權25400元,其中借款時間在2004年7月15日前的有15200元,之后的有10200元。庭審中,胡氏三兄弟與孔氏兩父子對胡、李兩人在楓江圩鎮所建的房屋均認可其價值1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胡金道與李朝英在楓江圩鎮所建的房屋及在胡金道死之前(即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債權作為胡、李兩人共同財產無異議,但對在胡金道死之后以李朝英名義的存款與在外的債權,這一財產,到底是作為胡、李共同財產,還是算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胡氏三兄弟沒有確實證據證實其父胡金道生前與李朝英的共同財產(含存款及債權等)的確實數額,以李朝英名義開戶的存款36000元均是在胡金道去世后所存,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上述36000元的存款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存款轉存而來的證據,故應認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同理,發生在胡金道去世后,即2000年7月15日后的債權10200元,因胡金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該10200元的債權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債權轉借所得的證據,故對該10200元的債權也只能認定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經濟收入較低,其三年之內不可能有4萬多元的積蓄,對李朝英名義下的存款及在胡金道死之后的債權應推定為胡、李兩人的共同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胡金道為國家干部,有固定的工資收入,且在退休后長期與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收入較高,其后又與李朝英在圩鎮經營壇罐,生意紅火,故胡、李兩人應有一定的積蓄。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已年老多病,無力經營壇罐生意,也無其他經濟來源,其間實無收入,依據經驗法則,應當推定李朝英死之后所留遺產均為胡、李兩人生前所置的共同財產,并且孔氏父子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2000年7月15日以后李朝英有較大的收入來源。所以在胡金道死之后,李朝英名義下的存款和債權應當認定為胡、李兩人的共同財產,由胡金道與李朝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但應當注意的是,由于胡金道死亡在前,故李朝英對胡金道的遺產也有繼承權。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