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11-27) / 已閱31908次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甲、乙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照規定程序變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4、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乙方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職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關機關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銷的。
(二)終止本合同后,甲方應為乙方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
九、聘用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內辭職、自動離職或被辭退、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后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不歸的;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適當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由于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甲方依據前款第4項規定裁減乙方,在6個月內又聘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四)款之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剖析】“患職業病”、“工傷”、“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屬于《勞動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疇,這條款是不可缺少的。
2、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軍隊轉業干部在3年以內及內調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
6、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履行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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