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偉林 ]——(2004-12-1) / 已閱18230次
第五,將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歸于在其他類犯罪,也不能夠在統計學上準確地反映我國每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數字和相關資料。
第六,隨著我國立法的進展,已經顯露出該《解釋》與立法的沖突。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筆者認為,這一法規其實已經確立了“非道路”的交通肇事是應該以交通肇事罪的處罰方式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 ,筆者以為,高法的《解釋》確有不妥之處,建議高法根據多年的司法實踐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新的解釋。
筆者以為:只要是機動車,不管是在道路上,還是在道路外,只要屬于過失原因,不管是報案也好,不報案也好,凡構成犯罪的,應當統一罪名,統一量刑標準,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
(注:作者分別是呼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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