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錦良 ]——(2004-12-1) / 已閱62463次
(3)在司法方面
唐律在司法方面相當完善,有專門的《斗訟律》規定具體的司法制度。同時也為了維護其倫理綱常之穩固,規定除“三謀”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發主人,卑幼,不可告發尊長,否則處以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隱義務的人沒有證人的義務。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禮》這一儒家經典規定了向皇帝直訴的具體模式,如“肺石”“撾登聞鼓”和“邀車駕”等,而在一般的層面上,唐代則沒有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一切案件均由基層司法機關受理,否則就是不遵守禮制,要處以刑罰“笞四十”,除非基層司法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級機關申訴。
而就整體而言,唐代本著“一準乎禮,得古今之平”之說和儒家的仁政思想,在刑罰方面在歷代最為輕緩,就連刑訊也規定了具體制度,如數量、次數、總的刑訊數量及每次刑訊之間的時間間隔等,而達到刑訊規定最高仍不認罪的,就可取保釋放,對于一定年齡規定的人如“八議”、“請”、“減”的和70歲以上,15歲以下的則不可開訊,而具體到刑罰的行刑方式、數量和程序及整體量刑幅度,唐律在各封建王朝法律中最為輕緩,無不滲透著“仁”這一儒家“五常”之首的思想風范,以謀反這一重罪為例對比就可見一斑:
犯罪人刑罰 緣坐范圍和 緣坐者的處罰
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全部殺死)
漢 腰斬 全家老少 棄市
唐 處斬 本家族 犯罪人其父和16歲以上之子處以絞刑,其他流刑
明、清 凌遲 本家族中成年男子 斬首
3、唐律的儒家化的歷史影響
唐律儒家與漢律儒化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漢律作為儒家的開端,常以禮代法,依禮斷獄,而唐律在更大的層面上終結了這一時代,更多的是融匯了禮教的精神,用以指導立法,將禮律融合為一體,使唐律處處滲透著禮教色彩,而結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合儒家道德標準在唐代成為行為規范。在唐律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以禮注釋法律。
唐律完整地體現了儒思想,而又不重搬硬套,結束了引經斷獄的習慣,而影響及至清律,清朝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議序》中就有如此闡述:“所載律條與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與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不僅影響了中國封建法制史,也更作為儒家思想的載體影響了周邊東南亞諸國的思想與法律,如日本 、朝鮮、安南等,至今仍影響著上述國家和地區的人們生活習慣,而在新加坡現在還有著鞭抽這種類似笞的刑罰,而刑民不分的色彩在此也明顯表現著。
二、在當今法制社會如何看待漢唐法律儒家化這一歷史現象
其實,不難分析,儒家思想在漢代經董舒糅合后成為統治階級的思想工具也更成為社會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個層面上有所體現是符合法律的階級性這一法律的本質,也因此就其思想價值觀和方法論時時刻刻影響著法律的內在價值取向。在兩千年的封建統治中,儒家思想已經深入到社會的各個層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無不以“三綱”“五常”做為人們的行為思想約束,已成為了中國人潛意識中約定俗成的習慣。而究其本身,儒家理論經過了時間的演煉也提升成為一種哲學的思想體系,進一步影響著社會運作和個人和生活模式,例如:鄧小平提出的“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和近年的多次著法教育和“嚴打”,旨在提高公民素質,使法律觀念成為公民內在行為規范的個人心理準繩,近而提高公民素質;再年看《荀子·富國》中“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董仲舒的“德主刑輔”和唐代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可見教育與法制之間互為作用并同時作為穩定社會,推進社會發展的動力;而從儒家家經典《大學》的“明明德、親民、止于至善”中的“親民”到《荀子·王制》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和《孟子·盡心篇》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中的原始的民本思想到現代的民主與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大會制,雖然民本與民主基于不同的社會歷史類型有著不同的外在表現,但其精神實質頗具類似之處。而就社會的細胞——家庭與個人而言,儒家的“特立獨行”與現時的“個性化”,也有類似之處。從封建法中的“不孝”這一罪名到現代法律規定的“子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雖然對孝在法律中的邏輯外延有所不同,但現代法律還是將傳統道德規范這一習慣法之法律淵源提升為現實的法律規范。
綜上所述,我認為基于封建制的社會類型,儒思想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進而“三綱”“五常”成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變歷程來說,《大學》中的“三綱”本是“明明德、親民、止于至善”而非“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因而,我認為應以歷史發展觀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質。以“揚棄”的態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華,并且為已所用。既不能以禮代法,屈法于禮,也不應完全放棄傳統道德教育的作用,應以道德教育與法制宣傳并用,共同為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服務。如“五常”與“八目”的思想和現實社會上“誠信”嚴重潰乏以至各種商業、行政行為中規避法律行為的履履發生;儒家的“學而優則仕”與“用人為賢”還是“用人為親”的干部任用機制,都說明了傳統道德教育在我國法制化建設中的必要性,即法律體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論化、社會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適合現實社會的一些傳統道德規范)做為法治化進程中的一項重要輔助手段。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為行為指向,以法律作為行為強制規范的行為約束體系。
就現行社會主義法制來說,一直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或者說是一個沒有終點的不斷進化過程中;而道德規范也在不斷的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的改進著;法律與道德二者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在不同的層面上起著不同的價值作用。在封建社會,主要是人治、禮治,而解放后也出現過不同的意識形態階段,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從大鍋飯到多勞多得,從被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封鎖到改革開放,再到加入WTO;不可避免,人民的意識形態以及道德價值取向也在改變,從憲法修正就可見其端倪。我們國家經歷過“除四舊”、“批林批孔”的極端政治年代,不可否認儒家思想有其落后于現今社會的一面,但我認為不能因此而一味強調這一中國幾千年智慧結晶就是腐朽的,那無異于因噎廢食。我認為正是由于幾十年來的道德教育與社會現實脫節或者說是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中國國情未能完全有機地結合而產生一套完全適合中國國情的道德指引,對儒家思想這一中國人恪守了幾千年的傳統道德規范的全盤否定,而法制化進程中的不完善因素,致使現實中一些社會弊端的產生。針對這一情況,我認為有幾方面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① 結合和針對儒家思想的精華部分(如仁、義、禮、智、信、勇,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并且賦予其新的時代意義,形成一套新的,適合我國傳統和社會現實互相有機結合的道德規范體系,并以這一道德體系為社會主義法制化服務。形成一套即尊重中國傳統道德習慣,又適應社會現狀的價值觀體系。
② 在立法和司法實踐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上述的價值觀體系,一方面尊重我國人民幾千年來形成的傳統道德習慣,另一方面與世界接軌,做到既不丟棄傳統道德習慣這一法的淵源,又與處于國際社會中共存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
③ 應當持一種發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否則,腐朽的不是儒家思想,而是我們的視角。不要因為法條的過時或者思想更新得滯后而全盤否定,而是如何客觀地看待和改進、更新,做到洋為中用,古為今用,集眾家所長而為我所用。
④ 法律和道德,一個作為人們行為規范的底線,一個作為人們行為近乎上限的指引;一個注重社會現實性,一個頗具思想性;二者既不可混為一談,又不應徹底割裂;應當互相作用互為補充,即本文的結論——結合儒家思想這一傳統道德習慣和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發展現狀以指引人民的道德思想體系,服務于社會主義法制這一行為規范體系。即——以德育人,依法治事。
本文主要參考書目:
1、《荀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版
2、《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版曾憲義主編
3、《中國法制史》……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版葉孝信主編
4、《中國法制史》……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年版蒲堅主編
5、《中國思想史》……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12月版韋政通
6、《中國文化概論》……中山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李宗桂
7、《大學·中庸》……陜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1月版
8、《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沈宗靈主編
9、《中國的智慧》……岳麓書社2003年12月版韋政通
10、《孟子》……陜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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