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貴信 ]——(2004-12-2) / 已閱5885次
本案李某能否向劉某提出賠償
[案情]
劉某與李某兩人是多年的好朋友。一天,劉某表示第二天要將其一臺舊彩電贈與李某,李某也欣然接受。但第二天兩人發生矛盾,劉某當著李某的面故意將該舊彩電摔爛,表示寧可摔爛也不贈與李某。
[分歧]
對李某能否向劉某提出彩電損害賠償存在以下兩種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雖然劉某表示要將該舊彩電贈與李某,且李某也表示接受,但劉某并未實際交付該臺彩電給李某,該舊彩電的所有人還是劉某。作為該舊彩電的所有人劉某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物。因此,劉某摔爛自己的舊彩電,李某無權向劉某提出賠償。
第二種意見人認為能。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劉某與李某之間的舊彩電贈與合同已經達成。劉某故意摔爛該舊彩電應向李某承擔損害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結合本案來看,李某可以向劉某提出損害賠償。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王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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