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棟生 ]——(2004-12-2) / 已閱22025次
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律師制度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項重要的法律服務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社會影響卻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存在。事實上,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多年來一直活躍在企業經營管理的第一線,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法制化建設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本文試對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進行簡要的介紹和分析。
一、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況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指企業內部通過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處理本企業法律事務的一整套制度。企業配備的具有執業資格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就是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內部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有效參與市場競爭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基本保障措施。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企業對外經濟聯系日趨廣泛。在激烈的競爭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增強企業的法制觀念,實行科學決策,推動依法治企,強化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這是企業法治化的重要內容。
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迅速開展起來的。早在1986年9月國務院頒布的《廠長工作條例》就明確規定:“廠長可以設置專職或聘請兼職的法律顧問。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在廠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廠長負責”。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發布了《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可根據需要設置法律顧問室,也可配備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紛紛發布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部門規章,如《北京市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機電工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交通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青島市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化工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在這一階段,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尚處于探索期,主要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的需要來進行設置,國家并沒有規定專門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不需要專門的執業資格證書。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聯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范圍,要求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已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此后,國家先后制定發布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為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近年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最新的部門規章為2004年5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二、 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的區別
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的律師隊伍一般由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組成而我國的“律師”概念一般僅指社會律師。在我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復合性人才,與社會律師共同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兩者取長補短,有聯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區別:
1、企業法律顧問是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并依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進行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是通過全國司法(律師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并依據《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2、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企業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以企業管理為主的內部法律服務,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從事的是社會性法律服務,僅對當事人委托的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識結構上,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區別。企業法律顧問一方面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還要為企業的經營管理獻計獻策,需要熟悉企業管理經濟學知識,是復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識成為其核心內容。根據工作重點的不同,律師擅長不同的法律門類,如證券、房地產、公司企業、合同、勞動爭議等,屬于專業性的法律人才。
4、從隸屬關系上來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的內部職工,屬于企業內部工作人員;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同時擔任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
因此,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雖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幾個方面存在根本分別,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簡單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頒布了《司法部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開始在全國推行公司律師制度。就公司律師的職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具備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師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法律內容要比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難度相對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師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業法律顧問更具有優勢;當然,由于企業法律顧問還要掌握一定的經濟知識和管理知識,不單單是法律工作者還是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師具備一定優勢。由于公司律師介入企業內部法律服務必將對企業法律顧問造成沖擊,使一部分企業聘請專門的公司律師來負責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從長遠來看,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應當協調和統一起來,更好地為企業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當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重要性認識的不足,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當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 主管部門不明確
根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按照《暫行規定》中規定的職責范圍負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主要由原國家經貿委主管。但是隨著國家機構改革,原國家經貿委已經不復存在。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負責。但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僅對國有企業擁有管理權,難以對外資和民營企業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進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門也有將企業法律工作者隊伍納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疇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門的不明確,給企業界法律顧問的管理帶來一定的混亂,同時也使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受到制約。
2、 職能權屬不清
作為企業職能部門中重要的一環,企業法律顧問面臨著職能部門權屬不清尷尬處境。根據《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國有企業顧問制度劃分為企業法律顧問和企業總法律顧問兩類,前者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聘任,后者屬于大企業必須設立的職能部門。一般來說,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企業經營決策層的成員,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因此,探討其職能范圍更具有意義。在國外,企業總法律顧問就是全面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對公司總裁或董事長負責。如美國通用公司(GE)總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就是作為董事長的法律顧問,對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務直接向公司董事長提出法律意見,制定處理法律事務的原則和對策方案,提供給董事長決策。而《管理辦法》第21條也具體規定了我國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基本職權,共劃分為7項,基本囊括了企業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問題的事項。但是,《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雖然全面,卻較為原則和抽象。企業總法律顧問如何行使,以何種程序行使其職能,依然是企業在實際運行中所遇到的困難。沒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規范,很有可能使得企業總法律顧問在企業中扮演著被其他部門推揉的角色,無法準確地將自身定位,更毋庸說發揮應當發揮的功能了。此外,筆者以為《管理辦法》中所涉及的職能范圍過大,僅以企業總法律顧問個人而言,是很難面面俱到的處理這些事務的,相反,還很可能影響其處理法律事務的核心功能。更何況,某些事務是需要企業總法律顧問與其他職能部門協調配合,僅由法律顧問部門來獨立完成,顯然是不合適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業法律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如何在具體的事務運行中,明確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范圍和處理事務的程序,應當進一步在實踐中加以總結和探索。
3、 部分企業重視程度不夠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國企業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將急劇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成為所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但現實中,“頭頭重視不夠,把企業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隊’,‘人微言輕’,法律部門參與企業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程度不夠,停留在事后補救上”,則成為企業法務人員抱怨最多的問題之一。有些企業領導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企業法制工作重視不夠;部分企業法律事務還停留在被動應訴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業現有法律人員專業化素質還不夠高;企業法制工作機構設置不平衡。
4、 行業組織缺乏規范
處于探索階段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也缺乏行業組織規范的管理和協調。行業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在市場領域細化的必然產物,作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完善與否是市場體系是否健全的一個重要標志。健全的市場體系及市場運行機制,離不開行業組織,它已成為政府、企業、市場之間聯系的紐帶和橋梁。諸如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都從事著管理、協調、領導、監督協會內部各成員活動的職能。事實上,缺乏了行業組織的規范性,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顯然是很難開展的。諸如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及相應登記,內部成員的業務培訓等環節都是建立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從現有的行業狀況考察,可以發現,國內現在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多數處于地方性團體的性質,缺乏一個統一的行業協會領導機構。此外,由于歷史原因,從國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臺了一系列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文件,但對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卻缺乏明確的規范性文件,其組織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內容皆付之闕如。換言之,較之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而言,法律顧問協會的職能和影響無從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由于我國現有的企業法律顧問并未成為所有企業必須設立的部門(國有試點企業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顧問協會也成為了可以由企業、個人自行決定的事項,而并不像律師協會那樣要求強制加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確實影響了協會規模的壯大和影響力的增強。事實上,無論是什么行業協會,只有在本身規范的基礎上,盡可能吸收本行業內部的成員加入,才能真正的發揮協調管理、信息傳遞、行業自律等各項功能。而這一目標,對于現階段的法律顧問協會來說,顯然還有不小的距離。
四、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建議
我國現有的法律顧問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各項內容還未臻完善,需要改進的地方很多。筆者僅結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由于企業法律顧問涉及不同行業和產業,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工作。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的自我管理的辦法,委托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來實現行業自律。
2、明確并清晰企業法律顧問的權責、職能。對于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可以通過部門規章或發布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體方式,來對企業法律顧問行使職權的方式、內容、程序加以規范。
3、建立完善的行業組織,從而協調、管理、監督各成員的活動,完成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相關的配套工作。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建立全國性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擴大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影響,為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活動的空間和平臺。
4、加強企業領導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認識,使其擺脫求生員的角色,從而真正成為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職能部門。提高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強化法律意識和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就成了當務之急。此外,根據《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國有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余類型的企業也可以將以上規定作為參照,從而進一步提高企業負責人對于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視。
以上是筆者對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簡要分析和建議,以拋磚引玉,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研究和探討,從而促進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陸棟生
陳露潔
20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