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武波 ]——(2004-12-6) / 已閱6059次
授權不明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
[案情]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乙有甲公司的書面授權但授權不明,乙為丙公司的20萬元債務提供了一般保證。后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其債權人丁要求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乙公司以書面授權不明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分歧] 審理中有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合同無效。理由是書面授權不明視為沒有授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授權不明提供的擔保也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合同有效。理由是書面授權不明只是對授權范圍約定不明,并不能視為沒有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對授權不明提供的擔保應承擔保證責任,因而保證合同是有效的。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有效。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在本案中,作為分公司的乙有甲公司的書面授權,因此其有與丙公司的債權人丁訂立的保證合同有效,其以書面授權不明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不應得到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對丙公司的20萬元債務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因此,丙公司的債權人丁只有在主合同經過審理或仲裁,并就丙公司的財產強制執行而未獲得清償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乙公司就未獲得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的債權人丁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的情況下,即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乙公司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劉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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