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暉 ]——(2004-12-10) / 已閱9656次
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肖 暉
案情:
被告人劉某與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戀愛關系,后劉、廖二人同去廣東打工。2004年3月,廖某結交新男友后向劉某提出分手,劉不同意,多次要求與廖某恢復、保持戀愛關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劉某購買了一公升汽油放在其租住的房間,然后邀廖某前來,再次要求其與新男友分手,兩人重修舊好,但廖某堅決不允。劉某一氣之下將汽油傾倒至廖某身上,揚言要與其同歸于盡。廖某見狀趕忙放松口氣,以期緩和氣氛。此時,劉某煙癮發作,便走到門口掏出打火機點火抽煙,不料引爆空氣中的汽油揮發物,進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劉某見狀,忙脫下身上的衣服努力滅火,但為時已晚,廖某因大面積燒傷,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分歧:
對被告人劉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劉某在明知其點火抽煙的行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況下,仍實施這一行為,其主觀上是抱著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應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是過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劉某雖知道點火抽煙可能會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時,但由于其與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離,所以其主觀是相信不會發生這樣的結果。因此,其行為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應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所涉關鍵在于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屬間接故意,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過失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心理狀態容易混淆。兩者的相似處是:第一,兩者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第一,區別的關鍵在于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抱的心理態度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不僅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而且是完全反對這種結果的發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發生這種結果是違背其主觀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對,既不追求,也不防止,發生與否均不違背其主觀意愿。第二,促使和支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主觀認識因素也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雖在一開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曾有預見,但真正促使實施行為時,其認識上卻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認為不會發生這種結果,而不再是認為仍有可能發生,而在間接? 室馇榭魷攏形宋蘼墼諦形埃故竊諦形討校暈:峁⑸娜鮮兌恢貝τ誑贍芊⑸部贍懿環⑸牟豢隙ǖ淖刺小5諶謐孕諾墓е校形巳銜:峁換岱⑸哂幸歡ㄖ骺凸厶跫讕蕕模皇嵌哉廡┨跫淖饔米髁飼崧實摹⒐叩墓蘭疲筧銜菊廡┨跫耆梢員苊夥⑸:峁6詡浣庸室馇榭魷攏形艘訊暈:峁贍懿環⑸娜鮮叮揮腥魏沃骺凸厶跫饕讕藎耆瞧局鞴勱男倚睦懟?BR>本案中被告人在實施點火抽煙這一行為時是否預見到了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汽油的危險性?由于汽油作為一種易燃易爆的燃料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因此答案是肯定的。對此,持不同意見的雙方也不存在爭議。在此前提下,劉某仍實施這一行為,是出于放任的故意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劉某在主觀上是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理由有:1、劉某向被害人身上傾到汽油的目的是想以此威脅,希望被害人回心轉意,與其重歸于好,雖然也不能排除目的不能達到時與被害人同歸于盡的可能性。但由于當時被害人廖某已經緩和了自己的態度,表示可以考慮與其重建戀愛關系,雖然這只是廖某的緩兵之計,但這足以打消被告人劉某同歸于盡的想法。在此情形下,劉某對廖某被汽油燒傷致死這一結果,不僅不希望發生,而且是完全反對的;2、從劉某走到門口才點火抽煙,而不是在廖某身邊點火抽煙的這一細節,可以證明被告人一方面預見到危險性的存在,同時即不希望也不放任這一危險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否則他也沒有這么做的必要。劉某之所以走到門口去點火,顯然是相信這樣做就可以避免引燃廖某身上汽油這一危險的發生。而他作出這一錯誤判斷是基于其對汽油的化學性質的一知半解之上的,也就是說是因為錯誤的理解導致其作出了錯誤的判斷,并不是出于一種僥幸心理;3、劉某在危險發生后積極施救的行為,也可以印證其完全反對廖某被汽油燒傷致死這一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綜上所述,對于本案的發生,被告人在主觀方面是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