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銀月 ]——(2004-12-10) / 已閱16587次
論民事責任競合
胡銀月
摘要:根據侵犯行為客體的不同,通常將民事責任分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大類。當同一行為事實在同一當事人間,同時符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并發生了以同一給付內容為目的的請求權時,即發生本文所稱之民事責任競合。本文擬對這一民事關系中經常出現的現象進行探討與分析。
關鍵詞:責任競合,請求權
一:民事責任競合的特點及實踐意義
民事責任競合有如下幾個基本特征:
第一,當事人間存在法定和約定的雙重權利義務。即當事人間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外,還具有約定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行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債權,同時也侵犯了其合同債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或人身權。
第三,同一行為涉及多重民事責任規范調整。即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同時涉及違約責任規范與侵權責任規范的適用問題。
發生民事責任競合時,當事人依侵權法規范還是依合同法規范提起訴訟,法律效果差別很大:
第一:舉證責任不同。按《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和一般舉證法則,主張
侵權責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否則除非法律有免除過錯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侵權責任則不能成立。而主張違約責任的債權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承擔違約方主觀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違約方不能證明違約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期有過錯,即舉證責任倒置。
第二,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以交付違約金為主要形式,同時包括賠償損失、
修理、重作、更換等。而侵權責任則以賠償損失為主要形式,同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第三,責任條件不同。侵權和違約責任在通常情況下雖然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但這兩種責任對過錯程度的要求則略有差異。侵權責任的成立通常以行為人僅有抽象輕過失為已足,而違約責任則往往按合同性質放寬對過錯程度的要求。如贈與、無償保管、無償委托等無償合同,一般認為贈與人、保管人和受托人僅應對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負責。
第四,責任范圍不同。按《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和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特別合同法又往往對賠償范圍加以限制,如貨物運送合同。對侵權責任賠償范圍的確定則往往比違約責任要寬,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權的情況下,按《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0條的規定,賠償范圍大為擴張。
第五,免責條款的效力不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定有免責條款的,如果債務人僅有輕過失,可以不負責任。但侵權責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權的責任,即使是輕過失,一般也認為不得預先免除,否則約定無效。
第六,共同責任的承擔不同。在債務人一方有多數并均不履行債務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其賠償責任應按份承擔,即共同債務人間一般僅成立按份債務。但如果依照侵權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時,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共同債務人間當然承擔連帶債務。
二:幾種學說的比較
發生民事責任競合時,如何適用法律,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請求權,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國內外法學界來說,存在三種爭論,“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法條競合說認為違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侵權行為系違反行為不可侵犯之一般義務,而違約行為系違反基于合同而產生之特別義務。因此,同一事實具備侵權與違約雙重要素時,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之原則,只能適用違約責任的規定,因而僅產生合同上的請求權,無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間,在許多情況下都不存在特別關系、補充關系、吸收關系等“位階關系”,往往是并立并行關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規范間可運用“位階關系”理論解決法律問題外,還有相當一部分請求權競合現象無法用“位階關系”理論解決法律適用問題。而法條競合說是通過阻塞責任競合的產生來解決這一問題的,存在其自身的權限性,也常發生不利于權利人的顯失公正的結果。
請求權競合說認為,在同一行為事實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受害人則取得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個請求權,各請求權可獨立并存。權利人對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也可以先后分別自由主張和轉讓。在分別起訴時,前一訴訟的判決對后一訴訟無法律拘束力,但權利人不得主張雙重給付。當一個請求權獲得滿足時,另一請求權即告消滅。但因其訴訟標的有兩個,若受害人將其兩個請求權分別讓與不同的第三人,各受讓人又以各自受讓的請求權分別為訴訟標的而單獨起訴,則可分別取得兩個判決,并以該兩個判決為根據而分別請求執行。這就無法解釋為什么同一給付能成為兩個訴訟標的,并可取得兩個判決和執行名義。
請求權規范競合說認為在同一當事人之間,某特定事實符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要件,而同以損害賠償為內容時,并非產生數個獨立的請求權,僅發生一個統一的請求權。此項統一的請求權兼具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兩種性質,其內容須綜合各個規范來決定,債權人可主張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效果。具體又分為兩種:請求權規范選擇競合說和請求權規范自由競合說。選擇說認為權利認可選擇其一而主張,另一項請求權規范則不得再行主張;自由說認為權利人對發生競合的數項請求權規范可自由主張,不受限制。如果從當事人利益權衡的角度觀察,選擇說有利于違約或侵權行為人,自由說則有利于權利人。從法律適用的角度思考,自由說遇到的問題會相對較多。
我國《合同法》似采選擇說,其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只能在請求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中人選其一。其實質是禁止民事責任競合,當權利人擇一請求權時不得再行使另一請求權。而這樣通常造成受害人權利的不利保護。此種立法例雖具方便司法的優點,卻是以犧牲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在我國現行立法體制下,甚至有放縱違法之嫌。從加強權利保護和嚴肅制裁違法考慮,選擇請求權規范自由競合說更為可取,同時,在判定請求權是否成立時,應按照發生競合的數個責任規范分別衡量。如果依某項責任規范該請求權不能成立時,并不排除依另一責任規范成立的可能。
三:總結
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兼采法條競合說與請求權競合說之所長,而互補兩說之短,形成自己的特色,就請求權是否多數而言,該說主張請求權單一,從而吸收了法條競合說給付內容統一和避免權利人雙重請求的合理內核,揚棄了請求權競合說因承認請求權的雙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弊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由于該說主張發生競合的責任規范皆可適用,這就使它擺脫了法條競合說選擇法律適用時的窘境,而且吸收了請求權競合說可以避免發生不公平后果的優點。從法律適用結果的角度分析,由于該說主張發生競合的各責任規范之間可以相互影響,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并應當斟酌立法目的予以取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
民事責任競合在本質上是由民事責任制度分立引起的民事責任規范競合。從權利人的角度,通常稱請求權規范競合。發生民事責任競合時,應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則,即原則上應當允許受害人就所有有利于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具體規范主張適用,非有法定或約定的特別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受害人可綜合自身的受害程度、經濟能力、舉證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最有利于自己的訴訟。這樣,不僅有利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而且有利于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