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元國 ]——(2004-12-14) / 已閱35206次
(6)破產法的立法體例零亂,沒有一部統一的、完整的破產法典。
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幾十個條文已遠遠不能適應今日中國經濟發展之趨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以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化之后,我國社會和經濟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現行《破產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顯現出來,所有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國破產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制定同一的破產法典,以此來規制日益發展的復雜市場交易關系。
(7)我國破產法關于跨界破產及涉外管轄權的規定微乎其微,內容不具體。
隨著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破產法的改革也在多年前已經被提上國家議事日程。1994年全國人大組織成立了破產法起草小組,開始進行統一的破產立法工作。1995年完成草案,破產法草案的不少條款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經驗,總體上看是一部較好的法案。但遺憾的是,該草案對跨界破產考慮得仍然不足,僅有一個條款來規范這一重要的問題。當外國投資者在考慮是否將資金投向某個市場時,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分析該國的法律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投資市場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大吸引力。對一國法律制度的分析必然包括該國的破產制度所能給予債務人和債權人的保護。同時關于管轄權的問題也是展開國際合作的重要環節, 因此,對中國而言,發展先進的、行之有效的跨界破產立法應當是經濟立法進程中非常關鍵的一步。
三、完善我國破產法律的思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交易形式的不斷變化,我國現有的破產法已經不能夠滿足當前規范市場交易和企業破產的需要,同時也鑒于現有破產法目前存在的不足與缺陷,我們應該從各個方面無論是立法技術上,還是法律條文法律用語的使用上都要完善我國的破產法。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律規范。
(一)建立統一完善的破產法典,破產規范應該具體化細化,增強可操作性。
1、首先,就應該制定統一的完善的破產法法典。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2、增強破產法的可操作性。增強破產法的可操作性不光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它也是撇除目前破產法領域較多法外因素的一個有效手段。我國目前立法條款較強的原則性和模糊性就是破產實踐欠缺可操作性的根本原因,3、由于破產程序環節多、內容多、涉及面較寬,因而,立法者應對破產實踐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設計出相應的條文予以調整,能夠具體的應盡可能作出具體的規定。
(二)拓寬破產法律法規適用的范圍,而不是以所有制為標準區分適用。
破產法之適用范圍不應以所有制為界限,各類企業及自然人應適用統一破產法典。這一點意義重大 ,不僅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市場主體的平等性,還使得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法可依。
(三)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承認自然人有破產能力。
理由是:(1)破產程序實質上是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情況下實施的強制償還程序,其目的是保障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與企業應一視同仁;自然人也應該作為破產的主體(2)破產制度的清算、和解程序可使債務人擺脫或減輕債務負擔,能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把自然人破產排除在外,將使其難以擺脫困境;(3)如果把自然人排除在外,則許多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無法實施破產;(4)目前世界各國大都采用了一般破產主義,建立自然人破產程序,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中國目前自然人破產的條件缺陷應在實踐中逐步完善,而不應等待萬事俱備后才實施。
(四)建立破產管理人和檢查人制度和設立企業重整制度。
清算組的組成是法院指定的有關行政和專業人員,缺乏監督體制,我們借鑒外國的相關制度,可以應像美國等國家一樣建立債權人的代表機構,這一機構在美國稱為破產信托人或破產受托人。結合我國的大陸法特征,可采用破產管理人這一名稱,并針對破產管理人的運作設立專門的代表債權人會議的監察機構——檢查人以確保破產管理人正確行使職權,維護債權人利益。為避免破產清算的負面影響,應設立積極的拯救制度——重整制度,以減輕社會整體對企業破產所承擔的震蕩。
(五) 明確國有企業的破產財產范圍,減少政府和政治的干預色彩。
其一,國有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如果是國家有償出讓的,可列入破產財產;如是國家無償劃撥的,還應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其二,企業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福利設施是否應列為破產財產?企業興辦的公益事業和福利設施不應列為破產財產,如果列為破產財產,則會大大減少其價值,也不利于社會穩定。其三,職工集資款應如何處理?如屬借貸性質,應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如屬投資行為,也應按破產債權對待。
(六)借鑒國外有關規定,完善我國破產犯罪的制度。
近年來出現了不少的破產犯罪案例,我們也應該積極的建立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期能夠預防打擊破產犯罪的發生。建立完整的破產犯罪的罪名體系和關于破產主體、刑罰設置,破產犯罪的立法體制。
(七)重構合理的債權確認程序,有異議的時候法院行使裁決權。
重構合理的債權審查確認程序。破產企業債權經過債權人申請,并經過清算組確認才作為合法債權,當有異議的時候行使裁決權的必然是法院。
(八)完善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相關配套的法律
我國應在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法律制度的建設上,吸收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盡快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制度,為破產企業職工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以保持社會在有序運行中的穩定
四、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交易主體范圍的擴大,我們必須制定統一的破產法法典,對與破產法的發展與完善,對于我們社會主義現代化法制建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將是十分有意義的。
總之,新的破產法典在力求范圍準確、體系完整的同時,還要追求在程序上的合理、細致。因為破產程序法從一定意義上講比破產實體法的社會影響還要大,更需要講究其合理性與公正性。我國目前在程序法方面只有一般性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應學習和引進國外的有效做法,對破產宣告程序、破產財產處理程序、債務人債務處理程序、清算人及清算程序、中止破產程序、罰則等都要有具體的細則化的規定。
論文參考資料:
1、《商法》,范健,高等教育出版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3、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王新平,福建協勝律師事務所
4、試論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之完善,潘宇東,上海市申華律師事務所
5、《破產清算中的律師實務》,郭星亞,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
6、《破產案件審理程序》,許亮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7年6月出版。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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