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美玲 ]——(2004-12-14) / 已閱10043次
淺談法官現代化
(作者: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研究室 隋美玲)
引言
法官是一個神圣而古老的職業,也是一個特殊的職業。法官是現實社會中唯一的一個操縱生殺予奪之權的人,他可以合法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可以決定巨額財產的歸屬,可以決定一對夫妻是否能繼續生活在同一個屋檐下,可以決定你祖傳的房產是否被作為“釘子戶”而淪為推土機下的廢墟。行使如此重大的權力者,如何才有讓老百姓產生信任感?
在司法文明發達的的西方國家,法官被賦予極大的聲望。在今天的中國,我們的法官剛摘下大蓋帽,穿上法袍,用上法槌,在人們心目中把法院作為專政工具的看法還沒有完全轉變。我們只是向現代化的門檻里邁進了一只腳,法官現代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將結合我國的實際談談對法官現代化理解。
實現法官現代化是我國的形式所需
法學界、實務界有一個共同的認識:當前中國法官的地位太低,收入太少。的確,在目前來說,法官的地位與收入和行政官員沒有什么區別,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官在國家干部中沒有什么特殊地位,只不過在提起“公檢法”、“政法部門”時覺得權力較大,比一些“清水衙門”顯得重要一些。因此我國的法官與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相比起來,在社會中的地位差距懸殊。我國法官待遇低是不可否認的,這與法官整體素質不高有一定的聯系。
首先,不容回避的是,現在有些法官的素質的確適應不了社會的需要。但這決不能全部歸因于法院進人把關不嚴,而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第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在1997年十五大才提出來的,法學的繁榮是在此之后的事。在改革開放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國家法制不健全,制定的法律屈指可數,法學理論也遠沒有現在這樣繁榮,所以,就專業知識來說,經過并不太長時間的學習和適應之后,普通人勝任法官職位并不是十分困難的事。大量復員軍人進法院不但沒有給社會帶來什么混亂,反而是順理成章的事。第二,以前的社會糾紛較少,法院的任務遠遠沒有現在這么繁重。在計劃經濟時期,所有的經濟運轉都是通過國家計劃完成,經濟主體主要限于國營企業。出現糾紛之后,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就解決了。同時,私有制還沒有得到社會主流的承認,人們的權利觀念、訴訟觀念也沒有現在這么強。民告官的案件(行政訴訟)少之又少,“一元錢官司”更是聞所未聞。法院的任務除了刑事審判外,主要是解決離婚、小額債務、普通民事侵權糾紛,法官無需太多專業知識就能夠解決。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走進法院的法官,以今天的標準來衡量的話,專業素質的確偏低。現在新法律不斷出臺,新理論互相爭鳴,新類型的案件也層出不窮。即便是認知能力很強、法律科班人不下一番功夫,也難以全部掌握。當時進法院的人,絕大部分沒受過專業的教育,只是依靠自身知識積累和經驗來處理(誠然,法學院的教育模式也值得檢討,受過高等教育未必能成為優秀法官),再加上錯過了最佳的學習年齡,能夠通過成人教育取得學歷的法官也屬難能可貴。現在法院內年齡較大的法官承受著社會上種種詬病,其實,他們也很無辜。和西方比起來,中國法治落后是全方位的,不僅是法官的地位和素質。在十七世紀英國大法官福蒂斯丘爵士即賦予法律職業以神秘性,主張法律是法官和律師界的特殊科學,一個法官需要二十年的時間才能掌握法律知識。今天,法院已經很少招收復轉軍人,隨著法學教育的空前繁榮,招收法學院學生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法官的素質問題方面,只能說理論走在了實踐的前面,如果查找法官素質低下的原因,只能向歷史追究責任。
法官素質偏低是歷史造成的不容忽視的事實,但隨著法治文明的發達、市場經濟的發展、新類型的社會糾紛的出現、法律、法院和法官在人們心目中地位的提升、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發展,法官這個職體團體的素質也亟待提高,法官現代化成為形式所需。
法官現代化的應有之意
我們實現“四個現代化”是為了提高綜合國力,使中華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法官現代化也是服務于整個政治文明的大局,最終是為了向社會提供盡善盡美的糾紛解決機制。那么法官現代化究竟為法官提出了哪些要求呢?本人有以下粗淺的認識:
一、法官獨立是法官現代化的保障。江澤民同志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推進司法改革,要“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通過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機制”。當我們思考或設計我國法官制度時,法官獨立是一個無法回避,也必須明確的問題。在進入現代社會以后,司法權作為一種擺脫王權控制的獨立權力獲得了憲法的承認,司法獨立與分權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現代分權原則的創始人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明確區分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并提出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開,則不會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有獨立的司法,無論是從法官職業的本身特性或是從法院審判獨立與法官個人獨立的關系而言,法官個人獨立是司法獨立和法治國家的題中之義:其一,法官個人獨立是法官職業和審判活動的內在規律的要求,我們知道,司法活動不同于行政和軍隊的活動,它強調的是法官的個人行為,即法官需要具備獨立人格。因為法官行使職權并不是僅僅集中在最后的判決,有相當一部分是在法庭上對訴訟過程中一些需要確定的事項的決策,如果法官對訴訟過程中隨時需要作出判斷的事項不能獨立進行決定,就會失去當事人的信任,也會降低審判活動的效率,增加糾紛解決的難度。除此之外,審判還是一項講究親歷的活動,它要求法官對當事人的言詞、證人的證詞都需要親自聽取和分析,并作出判斷,同時還要求法官對整個訴訟都自始至終地參加,對證據有一個完整的認識,以便作出準確的判斷。而在我國,承辦法官在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時,為了防止出現錯案追究責任,往往將案件提交審委員討論決定,或者再向上級法院請示,這種做法顯然違背法官的獨立性。案件的承辦法官應當獨立審判,依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公正的做出判決。我國法官的等級制度強調的是行政級別高的法官對行政級別低的法官的領導或影響,要求下級法官對上級法官的服從和依賴,這不利于審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直接、獨立的判斷。這也是我國的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對一些最基本的證據都不認證的深層次原因。其二,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審判是司法獨立性原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審判獨立,單個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同樣,法院的審判活動并不是抽象的,是由法官具體體現的,如法官個人不獨立,法院的獨立、審判權的獨立就毫無意義。
二、法官專業化是實現法官現代化的條件。關于法官的專業素質,英國法官柯克有一段經典的論述,他在與英王詹姆士一世可否親自坐堂問案爭辯時說:“的確,上帝賦予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是陛下對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并不是依自然力來決斷的,而是依人為理性和法律的判斷來決斷的;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識。”[1]這段話成為英美法系中對法官專業化的要求。而美國學者梅里曼卻這樣評價大陸法系的法官:“法官不過是一種工匠,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們出席法庭僅是為了解決各種爭訴的事實,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尋找顯而易見的法律后果。他們的作用也僅僅在于找到這個正確的法律條款,把條款與事實聯系起來。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設計和建造的機械的操作者,法官本身也與機器無異。”[2]比較了以上關于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法官專業性的兩段經典論述,那么法官現代化對法官專業化提出了什么樣的要求呢?
英美法系國家法官的專業性主要體現在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統治性地位。在“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制度下,法官在形成法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法律適用之外,對事實的判決主要是由陪審團完成的,而對陪審團成員卻要求其沒有法律背景。中國法官的職能與此相比有些不同,法官的主要任務是完成對事實的認定,對法律的適用仿佛居于次要地位,或者說適用法律比認定事實更為簡單。這樣看來,在審理案件時,如果僅僅是認定事實,那么就不能說法官是一種專業性的職位,因為認定一件事實這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夠完成的。但是在我國,法官對法律發展的確起不到直接的推動作用。盡管司法解釋在審判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但這種司法解釋的權力只是集中中最高法院手中,地方各級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適用法律的機器”[3]。
在大陸法系,并不像梅里曼所說的“法官本身也與機器無異”[4]。法官不但具有專業化水半,而且這種專業化的要求越來越高。“如果歷史的考察,這一點就會發現,因為傳統的法院錄用了法學家,所以人法院就由學識淵博的人組成。即使在意大利,這大概也是法學家逐漸把公共權力掌握在手中之后的事。”[5]
法官專業化不僅是社會公正的需要,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官專業化制度,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障嚴格執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官專業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的素質,從而適應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作為社會沖突的最后防衛者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裁判者,也決定了必須由高素質的人擔任。法官必須精通法律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嚴格地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從而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三、在具備了獨立性和實現專業化后,現代化的法官還應具備以下素質:
1、現代化的法官應樹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現代化的法官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馬克思說過,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沒有任何別的上司。對于法官,法律應該是其唯一絕對的服從對象。法官必須崇尚法律,唯法是尊,視法律為第二生命。法官必須用一種職業的方式來看待法律、適用法律。這種方式就是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就是必須忠于法律,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確定和解決法律問題,根據法律來說理和裁判。除非法律規定,法官在審判時不能服從上級,也不應服從其他機關組織或團體和個人。司法權威根本上來源于法律的權威。為保障法律權威,法官應當遵從程序法和實體法來審判每一個案件,奉法律為至高無上的行為準則,忠于法律,只有這樣才能樹立真正的司法權威。
2、現代化的法官應樹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其性質了法官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在裁判中處于中立的地位,法官應以公平中立的態度對待雙方當事人,目光不應該有斜視。法官中立使法官不僅能切實地主持正義,而且是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維護正義。如果在訴訟中,法官不能顯示其中立性,就不能使沖突與矛盾得到公正解決,不可能使糾紛通過訴訟而劃上句號,社會結構的平衡與穩定將繼續受到干擾。
3、現代化的法官應當知識淵博、善于研究。高深淵博的法律知識,是一名優秀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司法實踐告訴我們:一名法官,僅憑滿腔熱情、一身正氣是難以實現公正裁判這一目的的。那么,靠什么才能理清錯綜復雜的案件?靠什么才能識別撲朔迷離的案情?回答只能是這樣的:理清和識別錯綜復雜的案件、案情,靠的是扎實的法律知識功底。如果一名法官,不具備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就不可能做到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甚至可能出現由于缺乏客觀準確的分析而讓罪犯逃脫法眼、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都一再證明,我們不能不把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不斷豐富自身的法律專業知識,作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質而常抓不懈。
同時法官要善于研究,不斷鉆研,提升自己的理論水平。在理論創新方面,實務界往往落后于學者,甚至在審判方面,也受到學者的嚴重影響。不可否認,大陸法系法官的成長是與學者的貢獻分不開的,從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時期,法學家便以積極的姿態登上舞臺,并且一直傳承下去。這也是學術獨立精神的體現。但是,法官們也不應忽視自己的貢獻,畢竟,法官時案件的見證人,是疑難問題的目擊者,最能夠掌握第一手資料,也最能夠聽到社會的呼聲。但是在一些前沿問題上,總是學者最先站出來,表明自己的觀點,最終爭論一番后,法官再依據結果權衡案件的判決。學者的爭論理應只對法官形成間接影響,因為裁判權掌握在法官手中,對于學者的觀點,具有采納不采納的選擇權。但有時學術太過于自由,直接影響個案的審判。現在傳媒發達,在案件出現之后,判決之前,編輯記者們喜歡找法律專家做點評,這本也無可厚非。但公眾并不把種點評當作學術討論,而是當作案件應然的判決結果。在這種輿論大造聲勢的條件下,媒體的“判決”結果直接影響法官判決。甚至有的學者公然與法官爭奪話語權、審判權。在引起廣泛關注的劉涌案中,在錦州中院做出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后,十幾名京城學者聯名出具法律意見書,直接將學術討論延伸到個案審判中,結果遼寧高院受其影響,二審改判死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二審判決。在這起案件中,學者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但法官們不妨反思一下,為什么學者的法律意見書會起到這么重要的作用呢?追根溯源,是法官的理論水平較低,長期以來過分依賴于學者的法律解釋,過于迷信權威,喪失了自己的獨立性。因此法官的職業化不僅要求法官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還進一步要求法官的專業水平能達到一定的高度,即能達到所謂的學者型法官的程度。
4、現代化的法官應技能高超、品德優良、經驗豐富。法官是具有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特殊群體。法官除了應當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外,還需要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職業倫理道德修養,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他人和影響他人。法律是以公正為最終的和永恒的價值,而法官作為法律職業的最主要的主體,就應始終以公平、正義這一最高倫理價值為終生追求的目標,從這一點上來說,法官應是“公平與正義”的化身。司法權具有被動性、中立性、形式性、職業性、終級性和公平優先性等特點,而法官是司法權的主要行使者,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中運用法律職業思維方式,根據自己對事實的分析和對法律的理解,根據自己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內心信念,居中裁判。法官的社會職責主要是通過審判案件來解決社會各種矛盾和紛爭,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力求實現公平和正義。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具備精湛的法律知識,更要具備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而且還要具備良好或崇高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試想,如果讓一個剛從法學院畢業不久,還未成家的年輕法官,負責審理離婚案件或家庭糾紛案件,他(她)絲毫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和體會,他(她)除了機械地運用法律外,還能做什么,又怎能妥善地處理好此類案件,當事人又怎會對他(她)的裁決結果信服呢?一個沒有審判實踐經驗的法官,在辦案中又怎能把握時機適時進行調解或妥善處理那些突發事件呢?法官的職業倫理和道德品性需要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磨煉,不斷培養,要經過多年的熏陶和積累,才會養成良好的職業操守。一個職業倫理和道德素養尚不高的法官,又怎能成為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守護神呢?
結語
以上所述是從單純的應然的角度出發對法律現代化作出的一點分析,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法官現代化不是在真空中進行的,它是與我們的現實社會相聯系的,古羅馬諺語云:“有社會斯有法律”。作為社會規范一部分的法律,總是與特定社會的歷史、結構以及文化傳統密切關聯的。因此法官現代化建設會遇到一系列的制約因素,必定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成,這需要我們不斷的努力,但更需要我們對改革可能甚至必然產生的代價有充分的心理準備,沿著法官現代化建設道路堅定的走下去,實現法官隊伍建設的歷史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