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海林 ]——(2004-12-22) / 已閱17634次
關于提前還貸違約金的分析及完善
周海林
近期,一些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銀行界人士的激烈爭論,銀行界側重于其利益,法律界側重于現有條文的分析,筆者認為,提前還貸作為一項新事物,應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權衡相關當事人的利益,以對該制度做出界定及完善。
一、借款人為什么要提前還貸
簡而言之,借款人提前還貸的原因有二:
一是具有了償還能力。有了富余的資金,存銀行利息低,還要收利息稅,投資卻又找不到途徑;而同時卻以欠銀行一大筆錢,并且負擔相對較高的利息,自然,提前還貸既能滿足心理上的“無債一身輕”的感覺,又能經濟上更劃算。那么,借了一大筆款的老百姓為什么一下子冒出這么多的錢來提前還貸呢?究其原因主要有四:首先,借款人對收入和支出的預期難以把握,譬如突發疾病、企業突然效益不好、孩子教育費的支出不確定,因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會留有余地,畢竟逾期還款要交違約金;其次,銀行在發放按揭貸款時,一般都只是根據固定工資的某種比例來規定貸款額和每月還款額度的。而在人們的固定工資之外,存在一塊非固定收入,如福利、第二職業收入,借款人的非固定收入會不斷累積,從而使提前還貸從經濟方面具有了可能性;第三、一些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借款人向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時,原本就保留一定資金用于投資,當投資收益低于房貸利息支出時,便選擇提前還貸來減少住房貸款的利息支出;第四、貨幣化分房政策出臺后,一些借款人獲得了一次性住房補貼,從而具備了部分或全額提前還貸的能力。
二是“借新還舊”即通過向銀行要新的貸款來還舊的貸款。之所以要“多此一舉”是因為:在利息保持不變時,轉貸款可以取得更好的金融服務;在利息下降時,轉貸款可以取得更低利息的新貸款。而如今全球經濟不景氣和金融業競爭的加劇,各國的利率一直處于下降通道中,隨之而來的是一股前所未有的提前還貸熱潮。這下銀行界有點慌了。
二、銀行為什么要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
前幾年,銀行在貸款時是“老子”,催款時是“孫子”。世道可變得真快,現在借款人提前還貸它卻不喜歡了。其實,銀行算得很精,現在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損失可大了:
首先,提前還貸業務造成了銀行人力成本的增加。放貸前銀行要做個人資信調查,對其抵押資產做評估等工作,出現提前還貸的情況時,銀行必須重新計算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后的借款余額和最終償還期限,重新打印“每月還資本金利息表”,重新與借款人簽訂“借款變更合同”。由于每位前來提前還貸者的情況都不一樣,銀行無法運用計算機操作,只能使用人工來完成,這樣就造成了人力成本的增加。
其次,提前還貸使銀行的預期收入減少。企業因找不到好的投資項目而“惜貸”,銀行為保證資金安全,對沒有把握還貸的項目和單位“慎貸”,造成了巨額的存貸差。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低,管理本成不高,利息穩定,是解決存貸差的一個重要手段。提前還貸減少了銀行的可得利息,放大了存貸差問題,加大了金融風險。據建行廣東省分行統計,今年1月至4月廣州地區收回的正常還款有9.7億元,其中提前還款5.2億元,占了53.8%。據測算,今年建行因房貸戶提前還貸而減少利息收入將達1億多元。1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銀行開始“居安思!绷。中國入世幾年來,現有的外資銀行已經開始“攻城掠地”,即將進入的外資銀行則更是潛在的威脅,“客戶爭奪戰”已經打響,并將愈演愈烈。而房貸業務是優質業務,為了避免一些借款人通過轉貸業務成為外資銀行的客戶,中資銀行一方面必須提高服務水平,讓客戶不想走;另一方面,就想設置一個“壁壘”,讓客戶走不了。這可能嗎?銀行發現對提前還貸收到違約金是“國際慣例”。在國外,有些外資銀行對提前還貸的客戶收取違約金,讓客戶很難退出,如香港的銀行對1年、2年、3年之內提前還貸者,分別收取全部利息的40%、30%、20%作為違約金。這一下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既合理又“合法”了。于是,2002年上海8家銀行經協商決定,“一年內提前還房貸,要交給銀行5%的違約金”。
三、銀行對提前還收取違約金合理嗎
對提前還貸收到違約金,銀行提出的理由是:提前還貸加大了銀行的人力成本,打亂了其資金計劃,加上“借款人愿意”當然收之無愧。這些理由成立嗎?
筆者認為:首先,提前還貸的確是加大了銀行的人力成本,但銀行應當設計出更好的流程,來提高效益,提高競爭力。況且,可為額外付出的人力成本收費,也不能收違約金。借款人要弄明白,銀行多花了一小時,會損失多少,銀行多花了一天的時間,又會損失多少,這錢借款人應當出,但收取違約金可是太狠了點;其次,銀行提出提前還貸打亂了資金計劃這就沒道理了。銀行的資金有存、有貸是個變量。該計劃被打亂,只能怪銀行自己沒有把計劃安排好。銀行既然知道大家會來提前還貸,就應當設計出一個提前還貸會造成的資金模型。況且,要是資金供不應求,銀行還會怕提前還貸而打亂資金計劃嗎?最后,借款人簽合同時是“同意”了提前還貸違約金條款,但說這是“借款人愿意”,卻是“強盜邏輯”。沒有房住的借款人能不愿意嗎?按揭貸款的合同及相應條款是由銀行單方制定的,對于個人而言,在按揭貸款時,只有對合同文本的接受權和認可權,而無建議權和修改權。并且提前還貸違約金對借款人而言,完全是承擔義務,卻未因此獲得任何權利,而銀行則相反。
那么,提前還貸違約金是不是一無是處呢?筆者認為,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看,提前還貸違約金有其自身的價值:首先,如果對提前還貸不收取違約金,借款客戶就有可能在簽合同時會盡量選擇較長的借款期限,而通過轉貸來取得更低的利率,或者取得更優惠的金融服務。如英國就有許多的貸款經紀公司,幫助借款人比較挑選最合適的抵押貸款,而且轉貸的手續費通常由新的貸款人來承擔。自2000年始英國的提前還貸開始占全部貸款的三分之一;其次,如果對提前還貸不收取違約金,借款客戶就有可能在借款時會預留一部分的資金用于投資以獲取更高的回報,在無投資途徑時,則提前還貸。由此產生的客戶道德風險,將損害貸款銀行的正當利益。
四、提前還貸違約金的合法性分析
提前還貸違約金既有合理之處,也有不合理之處,但它在我國合法嗎?
(一)提前還貸違約金是否為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反復實踐為眾人所共知共用的習慣做法,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習慣做法,稱為公法慣例。另一種就是現在一些行業所稱的“國際慣例”,即商業慣例。商業慣例是商業領域內交易主體之間事項,具有可選擇性,只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而提前還貸違約金約束的借款人是消費者,它不是商事主體,不能適用商業慣例。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至多只能是國際上商業銀行通行的做法,即行業慣例。況且國際慣例以及行業慣例在我國能否適用,還必須看該慣例是否符合我國法律。只有在我國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并且該做法不違背法律的精神時才可以適用。
(二)提前還貸違約金是否違反《反為不正當競爭》
在我國,銀行作為“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1,本身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別關注。眾多銀行就向提前還款者收取費用或違約金事宜達成限制競爭的協議,且該協議目的在于追求銀行超額利潤,理論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對限制競爭協議作出明確規定,鑒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管理是一種行政行為,依行政法 “法無授權即為無權”的精神,目前將銀行間的共同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尚存實質法律障礙。2
(三)提前還貸違約金是否為“霸王”條款
按揭貸款的合同及相應條款是由銀行單方制定的,對于個人而言,在按揭貸款時,只有對合同文本的接受權和認可權,而無建議權和修改權。所以銀行給借款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合同法上的格式文本,而其中的格式條款,如果是排除貸款銀行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則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前還貸違約金從銀行的角度來看,僅取得了收取違約金的權利,卻將由此產生的任何義務,完全由借款人來承擔,屬于“霸王”條款,不具法律效力。
(四) 提前還貸違約金是否違反《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從語法解釋上看,第206條使用的為“期限”而不是“期間”一詞,指的是時間的最后截止期,第208條 “當事人的另有約定除外”,并不是指不得提前還款,而是指使用其他的計息方式,即如果沒有另外約定,還應按實際借款的期間計息。這說明法律是不禁止提前還款的;并且從當時的立法精神上來看,提前歸還貸款,是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是受鼓勵的。畢竟,當時就連商業銀行自己都是鼓勵借款人提前還貸的。
五、對提前還貸違約金的規范與完善
就目前來看,銀行所主張的提前還貸違約金是不合法的。但筆者認為,法律的解釋不是為了說明過去,而是為了服務現在。對提前還貸違約金這個新現象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法律條文,而應把握法律的精神。既然提前還貸違約金有其自身的價值,我們完全可以對它進行規范與完善,使它符合公平的觀念并能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一)避免提前還貸違約金而引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禁止銀行就限制競爭達成協議。我的銀行實行的是總分行制度,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很少,這些金融巨頭之間就提前還貸違約金達成的協議以及在同一區域內的商業銀行就此內容達成的協議將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不利于金融業的發展,應取締就提前還貸違約金達成的有強制性的協議;
2.保證金融市場的競爭充分、有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銀行推出多元化的貸款品種,包括不要求就提前還貸交違約金的品種,以此確保消費者的選擇權。如英國房屋貸款中就有固定利率,折扣利、跟隨利率和可變利率等多種貸款可供選。在規定的固定(或折扣)利率期結束后,動轉成標準可變利率貸款,絕大部分違約金適用于固定(或折扣)利率期間;
3.應當限定提前還貸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以保護那些缺乏經驗的借款人的利益和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如意大利的銀行一直對提前還貸收取很高的違約金,借款人很難轉貸。隨著近幾年利率的普遍下降,特別是來自英國等其他歐盟國家銀行的競爭性低利率,一些借款人在目前通行的利率是大約5%的情況下,卻必須為前幾年的貸款承擔高達15%利率。
(二)避免提前還貸違約金而引起的“霸王”條款
1.要體現自愿原則。在借款合同中,銀行必須就提前還貸違約金以特別條款的方式與借款人個別協商并詳細載明違約金的計收方式,以確保該消費者能知悉該條款,能就該條款的適用與否同銀行進行單獨的協商;
2.要體現公平原則。如果市場競爭是充分的,整個市場中就會形成選擇權,從而只有提供了非常誘人的低利率的銀行才敢收違約金,否則無異于將客戶推向不收取違約金的競爭對手。然而,我國的銀行業的競爭是不充分的,如果要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就必須以法定的形式要求銀行為此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更低的利率,更優的個性化服務。
(三)合理確定提前還貸的免責條款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期限很長,一般為10-20年,簽訂合同時無法清晰地預見將來的情況。如果發生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合同的成立基礎,依情勢變更原則,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由于這種變更的成本很高,銀行有必要對此類情況進行一定的界定,而將其歸入免責條款中。筆者認為,免責的內容應當限定在借款人無法合理預見的領域。
1.確定一定比例內的提前還貸免收違約金。由于借款人無法對將來的收入和支出作精確的預期,應當規定在一定比例內的提前還貸不收違約金。如在荷蘭典型的抵押貸款規定是每年允許提前償還10%到20%而無需支付違約金。
2.對超出一定年限的提前還貸免收違約金。如美國財政部監管署(OCC)于2001年就要求美國花旗銀行把抵押貸款提前還貸違約金的收取年限從五年降低到三年。2002年5月臺灣地區發布的《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行業警示原則》指出,若金融業者提供房貸戶前三年較低水準的優惠利率,則限制房貸戶不得提前清償的期間最長只能三年。
3.對政策性因素引起的提前還貸免收違約金。如我國貨幣化分房政策出臺后,借款人獲得了一次性住房補貼用于部分或全額提前還貸,應當免收違約金。
(全文約5000字)
參考文獻
1孫永梅.透視提前還貸的深層動因[EB/OL],www.people.com.cn/GB/jinji/36/20020614/752897.html.
2葉林,侯太領.貸款買房提前還貸:是守信還是違約[J], 人民法院報,2002-07-09.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