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方順 ]——(2005-1-20) / 已閱8026次
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書面審構想
王方順 宋成元
內容提要:為了使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更加簡便、快捷,建議設立書面審制度。本文圍繞設置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書面審制度的必要性、設想、價值取向三方面進行了探討。
主題詞:刑事審判 簡易程序 改革構想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在第二審程序中已出現了有關書面審即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近幾年來,隨著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數量的大量增加,廣大刑事法官肩上的審判任務的日益繁重,如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實行更加簡便、快捷的制度進行審理這一問題逐漸提了出來。筆者認為,有必要設置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書面審制度,以提高刑事審判的效率。
一、設置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書面審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來,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受案數量大大增加,審判任務愈來愈繁重,有必要設立一種快捷的審判程序審理案件,讓法官空出時間從事其他工作。比如東營市近兩年來說,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770件1143人,審結792件1182人,未結案件49件74人。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690件1097人,審結678件1058人,未結案件61件113人。據統計,東營市兩級法院刑事法官僅有20名左右,他們在審理案件之外,還要完成院里下達的大量的行政性事務。那么如何在非常有限的工作時間內提高效率,將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呢?筆者認為在刑事審判簡易程序中設立書面審程序將是一大捷徑。
2、“公正與效率”這一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題要求在刑事審判簡易訴訟程序中設立書面審制度,使刑事訴訟提速。公正與效率既是新世紀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個公民的熱切企盼,是法治時代不同社會階層共同的價值取向和精神境界。在此,尤其要考慮一下效率這一詞。效率又稱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勞動量與勞動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或者以同等資源的耗費取得最佳效果。而司法效率是指通過充分、合理運用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獲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序上應包含三個基本要點:一是迅速性,以解決訴訟遲延問題;二是便捷性,以解決訴訟程序繁瑣問題;三是經濟性,以解決訴訟成本問題。為了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及時、盡早結案,我國刑訴法專門設立了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員一人開庭審理。現代世界各國的刑事審判程序中,都規定有簡易程序。在美國,法院開庭審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作認罪答辯,法官確信這種答辯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義,一般情況下則不再開庭而對被告人逕行課刑。如將上述制度引入我國刑事訴訟法,將會大大提高審判效率。
二、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書面審制度的設想
1、適用條件。并不是所有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均適合該制度。實行該制度,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控辯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無任何爭議。如控辯雙方提出一點爭議之處,即使對案件定性及量刑毫不影響,也不能適用該制度。二是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且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該制度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可以實行該制度,但必須征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認為該案符合條件,必須征詢控辯雙方的同意后才能適用該制度。三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具體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合理的。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適用該制度。五是自訴案件不適用該制度。
2、審理期限。實行該制度,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才能充分體現審判效率。規定審理期限為5日。
3、審理模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案件符合刑訴法規定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條件,經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辦案法官可以在立案當天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和展示所有涉案證據,并征詢他(她)是否同意實行該制度的意見,如對案件所有事實和證據無任何異議,并同意實行該制度,且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無異議。辦案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當即對其宣判。如條件允許,可當即送達判決書。如條件不允許,可在次日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
4、取消該類案件被告人上訴權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權,實行一審終審制度。因為控辯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無任何爭議,且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具體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無異議,對于人民法院的判決人民檢察院或被告人沒有抗訴或上訴的可能和必要。如有特殊情況,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審理,以從審判監督程序這一角度對該類案件進行救濟。
5、實行該制度,對其他未具體規定的程序與一般簡易程序相同。
三、設置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書面審制度的價值取向
1、設置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書面審制度,相對于開庭審理制度來說,具有如下優越性:一是審理期限大大縮短。由一般簡易程序的20日縮短到5日,為法官辦案節省了大量的時間。二是審判效率大大提高。因為實行該制度,不需要開庭審理,如控辯雙方同意,在送達起訴書時當即可向被告人送達判決書,審判效率得到驚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節省。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經過開庭審理,就會出現開庭前書記員要張貼開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書記員要填寫派警單,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開完庭后法警要將被告人送回等等許多瑣碎的事情。實行該制度,對法院來說,簡化了辦案程序,使審判人員不被繁瑣的程序所累,利用相當短的時間就能審結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審理好案件,也達到了節約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財力的目的。2、適用書面審制度審理刑事案件,對當事人來說,因該制度程序較簡單,這樣可促使審判人員提高辦案效率,嚴剎“拖拉辦案風”,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適用書面審制度審理刑事案件,對社會來說,因刑事被告人能在較短時間內得到依法處理,當事人間的紛爭能在比較短的期限之內得到圓滿解決,會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墾利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