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崇義 ]——(2000-12-18) / 已閱30115次
綜上,筆者認為,關于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之變更,應持慎重態度,既要注意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又要注意把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作到變更的程序既合理、又合法。因此,變更這種判決,在訴訟程序上筆者建議應當作到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的既判力,即使這種判決生效以后,發現了新的證據,也不能重新起訴、重新判決,不能用檢察機關的起訴狀否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第二,這種無罪判決生效后,發現了新情況、新證據,變更與糾正的辦法,只能按照生效裁判的再審程序,依法進行。
第三,關于決定提起再審的期間,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應嚴格控制。因為把無罪判決變更為有罪判決,出于保護人權的考慮,一方面要限制在刑法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期內,另一方面考慮到證據的保存和證據能力,多數國家都是以無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以內才準許提起再審,超過一年即喪失再審提起權。
第四,關于再審的結果,由于是發現了新的情況或新的證據,這些新情況、新證據并未經過嚴格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程序。因此,再審法院的審理結果不能適用判決直接改判,只能裁定撤銷原判,并指明發回重審的訴訟階段和重新審理的內容。至于從哪一個訴訟階段開始,要根據個案之情況加以確定。
注釋:
[1]《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17-118頁。
[2][3][4]《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94頁。
[5]陳光中、嚴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與應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0頁。
[6][英]希恩·豪沃:《警察證論》,1994年7月8日第7期。
[7]《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264頁。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89頁。
[9][13]《刑事訴訟法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3年12月第2版,第281頁;第284頁。
[10]《憲法資料選編第四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1年4月第1版,第245頁。
[11]見《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68條,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35頁。
[12]《刑事訴訟法(修正)實務全書》,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5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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