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秉志 ]——(2001-2-9) / 已閱15304次
為了共和國刑事法治的完善——訪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生導師趙秉志教授
2001年2月9日 14:07 本報記者 晏向華
趙教授的聲名,在法學界可以說是如雷貫耳。對趙教授的采訪計劃,也是列于“法學英才”欄開辦之初。遺憾的是,幾次與趙教授聯系未果。對于這次遲到的采訪,我深有對名家不恭的忐忑,而趙教授根本不以為意,并且以最快的速度給我提供了所需資料。
對于這樣一位知名教授,一篇短短的采訪文章實在是難以表其豐碩。這里僅以素描方式建立起其基本形象:趙秉志,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多種全國性學術職務,發表論文400余篇,出版個人專著、主編及合著書籍150余部,人們常以“著作等身”形容一個人的成果斐然,可是趙教授早已是著作超身了。對于一個年富力強的學者,你可以想見其中的勤勉和淵博。
對于中國刑法學的發展,趙教授可謂是傾盡心血。1988年至1997年,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組主要成員之一,他始終參與了中國刑法典的修改工作。他主張對刑法觀念進行更新和變革,樹立經濟刑法觀、效益刑法觀、民主刑法觀、平等刑法觀和開放刑法觀。對于刑法中的一系列問題,他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這里僅擇要予以介述:
其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化與類推的廢止問題。我國1979年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且在第七十九條規定了類推制度。要不要廢除類推制度?這一問題曾經在學者之中產生過諸多爭議。趙教授旗幟鮮明地認為,類推不利于法治和人權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化符合世界刑法發展潮流,有利于刑事立法的不斷完善,有利于強化刑事司法。趙教授和其他一些學者力倡的這一主張得到了立法者的采納,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第三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其二,關于死刑的立法完善。趙教授認為,重刑主義思想是同態復仇報應觀念的反映,立法者對死刑的作用應有冷靜、客觀的認識。過分崇尚和依賴死刑,則必然會使法律失去正義性和合理性,從而失去公眾的尊重和支持。他提出堅持以總則和分則相結合控制死刑,對經濟犯罪和財產型犯罪原則上可考慮刪除死刑,從尊重人的生命權利,推進刑罰文明與進步等諸方面看,盡量減少甚至在將來條件成熟時逐漸廢除死刑,應是我國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
其三,對犯罪主體的研究。趙教授認為,犯罪主體通過影響刑事責任程度進而對刑罰產生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因犯罪主體情況的影響而從寬、從嚴適用刑罰或者是限制刑種的適用。他早在1987年即明確主張刑法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罪種范圍應當明確限定,并主張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些主張在我國新刑法典中都得到了立法的采納與體現。
其四,關于妨害司法活動的立法完善。1979年的刑法典分則對這類犯罪沒有集中規定,而是分散地規定于若干章節中。1988年應國家立法機關邀請參加修改刑法典的起草與論證工作后,趙教授提出了增設妨害司法活動罪專章的建議。隨后,他又以此為題申報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并推出了有相當深度的研究成果《妨害司法活動罪研究》。在他的倡導下,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分則第六章第二節設立了“妨害司法罪”專節,并增設了妨害證據罪、破壞監管秩序罪等新罪名。
多年來,趙教授在異常繁忙的教學科研工作之余,還抽出相當精力參與許多重大學術活動。這里簡列如下:參與中國刑法典的修改和研擬工作;參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創制、疑難案件的咨詢工作;參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北京市學位委員會的學科評議工作;參與全國刑法學科的學術組織與協調工作;參與國家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研究與咨詢工作。
在我與趙教授聯系采訪事宜時,他又即將赴法國、德國講學和研究。透過趙教授永遠匆匆的身影,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法學建設繁榮而光輝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