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2-18) / 已閱6090次
關于XX學校(民辦)提供貸款擔保的法律審查意見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XX學校(民辦)的法律定位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因此,XX學校(民辦)屬于公益性質單位。
從該法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以及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的規定可以看出,民辦教育不屬于事業單位。
二、擔保法律關于學校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學校不能作為擔保人:(一)以公益為目的;(二)屬于事業單位。
三、對XX學校(民辦)作為擔保人的參考意見
XX學校(民辦)雖然屬于公益性質單位,但其本身不屬于事業單位,因此不屬于法律明文禁止作為擔保人的情形。因此,XX學校(民辦)提供擔保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貸款審查涉及多方面,本意見僅供從抵押本身合法性角度審查時參考,而不對其他涉及或者不涉及法律的方面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