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行鋒 ]——(2005-2-18) / 已閱6852次
摩托車主吵架后各自離開
他人騎走該車不構成盜竊罪
案情: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0時許,被告人藍某因為無聊而一個人在街上閑逛,當走到南康市的影劇院門口的街上時,看到一對夫妻騎著一輛新大洲50型摩托車停下來吵架,一會兒,夫妻倆一怒之下扔下沒有熄火摩托車各自走了。藍某看到該車沒有熄火,就在路邊等了二十多分鐘,看到那輛摩托車在哪里無人來騎就上前騎走,事后摩托車主既沒有尋找該車也沒有報案記錄。后被告人藍某因多起盜竊被公訴機關起訴。庭審中藍某的辯護人提出上述指控中的當事人自愿放棄該車,藍某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盜竊罪。
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盜竊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秘密竊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被告人藍某形式上雖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為失主事后即沒有尋找該車也沒有到有關機關報案,屬遺棄物,藍某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實質要件,故對該起指控不能認定為盜竊犯罪。
點評:
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秘密竊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財物。因此,盜竊罪是否成立,行為人不僅要有秘密竊取的故意,而且還要看該盜竊物是否是公私財物。本案中,失主夫妻吵架后把摩托車(尚未熄火)扔在影劇院門口的街邊就各自離開,事后既沒有返回尋找該車的記錄,也沒有報案的記錄,應視為其放棄對該車的所有權,該車實質上已成為遺棄物。藍某的行為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主體,但只有實施了具體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時,才需要承擔該行為的刑事責任。既然該車屬遺棄物,所有人實質上已經放棄了對該車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藍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故法院認定該起指控不構成盜竊罪是正確的。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