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行鋒 ]——(2005-3-3) / 已閱8401次
員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資構成盜竊罪
案情:李某系某服裝廠職工,由于工廠待遇低條件差,李某想跳槽,但是老板劉某一直不給辦理辭工手續,也不補發拖欠了三個月的工資。2004年6月18日,李某為了拿回自己的工資,潛入該廠老板劉某的辦公室,在劉某的辦公桌里發現1萬元現金,李某只拿走了其中的5000元,他認為這些是工廠拖欠自己應得的工資,隨后離開了該工廠轉而去江蘇打工。劉某發現現金少了后報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爭議:本案在處理過程中,有二種意見。第一種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李某秘密竊取了劉某的錢財,是非法占有,應該追究法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李某在索要工資不成的情況下,無奈采取的民事自助行為,雖然不是合法的行為,但不應該構成犯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首先,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構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罪犯乘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經手人不察覺,偷偷地竊取公私財物。
其次,在本案中,李某拿走劉某的錢雖然是為了自己應得的工資,但這并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因為李某是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入劉某的辦公室,盜走了5000元現金,完全是秘密竊取行為,而且盜走的是劉某的私有財物。對于李某當時的想法,只是屬案犯對竊得財物自己所作的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在刑法上不可能作為無罪依據成立。根據刑法規定,李某的盜竊數額屬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民的任何權利受到侵害后,均不能以非法手段或方法,來獲得補償。李某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在偷盜行為中,只有某些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以及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行為,才可以不作盜竊犯罪處理。法律不提倡以暴制暴、以惡除惡的方法解決糾紛,只要觸犯了刑律,任何借口和理由都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依據。如果遇到他人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只有通過正當的有關程序和法律處理,才能成功實現自己的權益,否則反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