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仕杰 ]——(2005-3-5) / 已閱6783次
試論電子案卷流轉辦案制度的多種功能
錦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劉仕杰
為使科學技術服務于檢察工作,有力推動檢察工作的開展,許多檢察機關都在大力進行科技強檢工作,取得了很好地效果。筆者工作于基層檢察院,也進行了摸索和實踐,創建了刑事訴訟過程中以電子案卷為核心的流轉辦案制度,起到了將信息化建設與業務建設、隊伍建設結合起來的突出作用,在此論述一下該項制度的多種有益功能。
所謂電子案卷流轉辦案制度,筆者將其定義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電子卷宗(原始刑事案件紙質卷宗進行數字化加密處理而形成的卷宗)為載體進行流轉實現多種功能的辦案制度。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對提請批準逮捕作出有罪決定的案件,公訴部門即進入案件預辦階段,通過對電子卷宗的審查提出引導取證意見,從而使案件真正移送審查起訴時提高案件質量和訴訟效率;二是批捕和公訴環節制作的電子案卷要同時分流給主管領導、提請檢委會討論的案件分流給檢委會委員、需要考評的案件分流給案件考評人員,實現對案件的有效監督和制約;三是對于所形成的電子案卷,公訴部門可直接用于多媒體示證,并最終成為多媒體數字化檔案。
筆者認為電子案卷流轉辦案制度,可以有效實現了以下五方面功能:
一是能有效縮短了辦案時限,降低了退補次數,提高了訴訟效率,減少了犯罪嫌疑人隱性羈押期限。由于公訴科辦案人提前閱卷、提前審查,提前與公安機關溝通證據情況,從而使案件存在了一定時間的預辦階段,因而該案真正移送到審查起訴時,證據已較為全面、辦案人對案情已較為熟悉,從而能夠迅速審查、提審,得出審查結論,有效縮短法定辦案時限。時限的縮短,也就意味著退補次數的減少,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減少,不僅提高了訴訟效率,也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權的重視。
二是能有效加強對偵查機關、偵查部門的引導取證,提高了訴訟質量。電子案卷的存在和案件的預辦使公訴科辦案人能夠真正掌握案件和證據情況,從而在引導取證上更具操作性。案件預辦階段的引導取證可以有效避免因偵查階段時間過長缺乏引導而導致的證據滅失;經引導取證的案件移送起訴后,證據會更加符合起訴要求,從而提高了訴訟質量。
三是能強化對案件質量的監督,暢通案件質量監督考評的有效渠道。過去對案件的監督只所以無法有力、有效地開展,主要源于監督人員、監督部門不掌握原始案件卷宗,案件辦結了卷宗就到了法院,監督起來不順暢。由于沒有對案件事實的把握,沒有對案件證據的審查,僅憑檢察機關的內部小卷,是難以得出案件是否存在錯誤的結論。電子案卷的實行就解決了這一問題。案件受理后形成的電子案卷不僅分流給預辦階段的辦案人,而且要分流給科室負責人、主管檢察長、檢察長,因此監督者手中有了電子案卷,對案件的監督就更為便利。并且定期或不定期的案件考評抽檢只要調取電子卷宗進行審查就可以實現。通過案件質量監督不僅可以提高辦案人辦案責任心與責任感,而且能有效保證執法質量,促進隊伍建設。
四是能增強檢委會討論案件的研究質量。對于提請檢委會討論的案件,都要在決定提請檢委會討論之日將電子案卷發送給相關檢委會委員。檢委會委員通過瀏覽電子卷宗,了解了案情和證據情況,從而增強和提高了案件研究質量。
五是能形成便利的多媒體示證和數字化案卷歸檔機制。電子案卷的每一頁都是照片格式的文件形式,直接反映出的證據原貌,因此可以用來在庭上進行多媒體示證,足以起到支持起訴的示證效果。電子卷宗本身歸檔后,又可以實現電子檔案的借閱,有效避免歸檔卷宗的毀損和滅失。
電子案卷流轉辦案制度,已在筆者所在單位全面推行,并展現出其在縮短辦案時限、引導公安機關取證、案件考評監督、多媒體示證、數字化歸檔等方面的多種功能,從而有效地將信息化建設與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推動和實現了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方面的統一、提高辦案效率與保證辦案質量的統一、辦案活動與辦公活動的統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作者單位:錦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作者姓名:劉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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