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帆 ]——(2005-3-7) / 已閱41585次
以上是國家對職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性規定,但由于各地開展情況不一樣,因此各地也都相應出臺了更加具體、細化的規定。例如,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10種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八)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九)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對照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政策發現,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期限、額度、次數以及手續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如職工離休、退休、死亡等情況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同時注銷公積金賬戶;僅是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況的,提取公積金時需保留一定余額。
2、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從一家單位轉移到另一家單位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15條對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作了規定,簡單歸納主要兩個情形:(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時;(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時。具體到各地,對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這里不一一贅述。
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轉移后,前后時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3、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失業、停薪留職等原因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但不符合提取、無法轉移或注銷帳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沒有明確規定。參見各地住房公積金政策,住房公積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職工被判刑、勞教的;(二)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三)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斷工資關系的;等等。
住房公積金封存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封、轉移、提取或注銷。
五、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問題
針對當前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較為嚴重,勞動者如何追討的問題,經常有當事人向筆者咨詢,可以說是一個比較熱點的話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展以來,由于缺乏明確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勞動者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即不具有可訴性),而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力度卻又遠遠不夠。筆者認為,這兩點正是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未繳、欠繳情況嚴重的主要原因,它們折射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處。具體來說:
1、目前各地勞動仲裁機構對因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的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二)住房公積金問題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而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范圍。因此,勞動者就住房公積金糾紛提起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機構因為沒有依據,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在理論界有很大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中也做法不一。
據了解,多數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類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勞動爭議也不屬民事訴訟,例如廣東省高院就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法規中規定“職工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現迥異不一的情況,主要是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都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了解決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第1條中規定:因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得以實施,將完善、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保護職工權益。
3、目前勞動者解決住房公積金糾紛的途徑是以舉報投訴為主、行政訴訟為輔。
在最高院的相關解釋正式出臺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只能采取如下途徑解決:
(一)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處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等職責”。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此外,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和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文件,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有行政監管職能。因此,如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進行處理。
(二)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雖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能,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一。因此,如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履行職責,勞動者可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責令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完)
作者單位: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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