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越江 ]——(2005-3-7) / 已閱46984次
家庭暴力探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施暴的行為,包括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情緒)、性暴力行為。其特征是一方動用武力和權利來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頒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為重要條文載入其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家庭暴力應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
一、家庭暴力的涵義
家庭暴力目前尚無統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傷害和壓迫等人身強暴行為;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凌辱、肆虐,使其屈從;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員對其它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精神上、言語上、經濟上的虐待。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類: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兩種。
按其形式可分為三類:(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等。受害者的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干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為常見。
3.施暴者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的。有的男方為強占房子、財產毆打妻子,逼其先提離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對妻子拔拳相毆,逼其離婚;有的雙方或一方為下崗或無業人員,生活困難,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悶毆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三、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歷史原因、社會原因、生理原因、經濟原因等等,簡單的說,主要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封建思想影響。封建傳統觀念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雖然新中國早已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封建社會“夫為妻綱”的古訓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許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告不訴,有人認為夫妻間打罵是家庭內部事,別人管不著,也有人認為丈夫打妻子不會觸犯法 律。這些思想都助長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我國對懲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實上,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并非“無法可依”。我國的刑法、民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對此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著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這些都成為了家庭暴力滋長的原因。
(三)社會的寬容態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四、對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雖然家庭暴力現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著很大的難度。但通過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預防、制止的:
一是加強宣傳,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要做好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工作,廣泛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們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個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種侵犯人權,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人人都要成為參與消除和預防家庭暴力的執行者,逐步形成社會主流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必須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圍,使施暴者受到懲罰。
二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沒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難以想象的。我國已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依據的包括《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保障條款是從宏觀上立論,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暴力,由于發生暴力的是自己的親屬,這使它具有難以預防性,隱秘性的特點,由于隱秘性又決定了它的殘暴性特點。加上傳統觀念把兩口子吵架視為私事性和難斷性(清官難斷家務事)給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必須制定具體化、細則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
三是建立長效的維權機制,構筑多層次的社會防治體系。防治、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個人的事情,也不是某個機構的事情,它需要全社會的支持。首先應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節作用。正是因為基層調解部門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業和和個體人員缺乏必要的約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為處于無人管、無人問的狀態。加強基層調解部門的力量是勢在必行的。另外從長遠來看,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婦女熱線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我國的執法人員缺乏這方面的培訓,對家庭暴力持有錯誤的觀點,甚至有的執法人員對婦女有偏見。這就使得家庭暴力難以得到遏制,在某些方面還縱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國有必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性別教育,使他們與受害者接觸時更有同情心,知道如何保護他們。建立廣泛的社會聯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問題的協作性的社會習俗。
五是提高婦女自身維權意識。教育廣大婦女樹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特別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切不可逆來順受,委曲求全,要及時勇敢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要提高廣大婦女的自身素質,逐步提高夫妻雙方解決沖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絕家庭暴力的發展和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