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越江 ]——(2005-3-10) / 已閱11198次
對法警參與執行的思考
王越江
執行工作是一個長期困擾法院的難題,如何解決這個難題,理論界及司法界作了諸多思考及嘗試,包括法院改革設立執行局和執行長制度,但至今仍未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法院執行機構體制近期內不會改變的情況下,加大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的力度,對攻克執行難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實踐來看,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具有威懾力大、發應迅速、抗打擊能力強等特點,非常適合在執行法官的指揮下嚴肅執法。從根本上說,法警參與案件執行,還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權威的客觀需要!胺ň瘏⑴c執行”的積極作用是應予肯定的。因為,它不僅確確實實促進了“執行難”的解決,同時,也給我們提出一個應如何依法治警和執行工作警務化的深層次問題。本文試就這一問題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司法警察參與執行的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罰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有關執行機構及其職責中規定“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笨梢娝痉ň靺⑴c執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據,是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的職責。法院的執行工作實踐也證明了司法警察是執行工作強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警察參與執行有利于更好地適用強制措施。執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細致的法制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但強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條例》賦予了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槍支的權利,對使用武器也作出相應的規定,這為司法警察處理突發事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執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執行財產、拘留違法人員等任務更加符合我國的國情。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章規定,負責執行工作的主體,應是專門的執行工作機構,司法警察只是全部執行力量的一部分,執行工作“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庇纱,我們在理解“法警參與執行”這一概念的定義時,必須不能忽視“在專門執行機構的主持下,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參與對生效法律文書予以執行”。
二、司法警察參與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準確把握“參與”兩字。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司法警察在執行中的工作只能說是“參與”“參加”,所起的作用是輔助性的,這就要求參與執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有些地方法院,因為人員緊張、案件數量多等原因,出現了司法警察“獨立”執行案件的問題,這是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的,也容易造成執行工作秩序的混亂,所以我們必須準確理解“參與”的涵義,才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二)正確協調工作關系。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完成,目前司法實踐中重大執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參加。司法警察在案件執行中的從屬地位容易使負責執行工作的業務庭對法警工作的忽視,認為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不過是負責執行人員在執行中,負責保證執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阻撓或破壞;而法警隊只是參與部分執行工作,容易在思想上產生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觀念,對執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觸思想,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認識不足,使得執行現場維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致使執行工作的被動。
(三)工作責任的確定問題。司法警察在執行工作中只是“參與”的角色,會在某種程度上導致司法警察在案件執行中工作主動性不高、責任行不強,對執行工作的準備不充分,表現為對執行警務時思想麻痹,行動散漫,執行警務時隨意閑聊嬉戲打鬧現象等等。這是因為案件的責任完全由執行員承擔,案件辦理的成功與否與參與執行的司法警察是沒有任何關系的。雖然法律規定了執行員與司法警察在執行工作的分工,但工作責任卻沒有加以明確,這也導致了部分司法警察在執行工作中存在消極思想,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執行工作的強制措施使用問題。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參加的案件大多是敵對情緒較高或矛盾比較激烈的案件,對執行過程中,一有被執行人阻礙執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對于拘留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手續是否完備,在什么情形下適用等問題不加以考慮,以及給被執行人加帶械具等強制措施適用的隨意性大,忽視了依法辦案的準則和要求,違背法律規定,不僅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導致司法不公。
三、對完善“法警參與執行”工作的幾點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糾紛的不斷增多,執行工作的壓力越來越大,對法警參與執行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法警也存在著法律知識不夠豐富、人員水平層次不齊等確定,所以提高司法警察素質,規范執行參與工作已經刻不容緩,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質。一方面,作為法警來說,在法院中主要屬于輔助地位,但是在審判、執行、安全保衛等都離不開法警的參與,并且作為法警還帶有一定的危險性,這就需要加強對其的思想教育,樹立英勇奮戰,不怕犧牲、服從命令、服從大局的意識;還要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識,增強保密意識。提高業務素質。另一方面,業務熟練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條件,作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這樣才能適應法院新形勢的需要,即做到法律業務與警務技能并重。
二是整合司法警察隊伍,加強規范管理。目前我國基層法院警力嚴重不足。根據有關規定,法警人數應占法院編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層法院的法警人員只占編制的7%左右。有些法院將法警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書記員、駕駛員、打字員等,警力分散,很多不得不采取向社會招聘臨時工的方法補充警力,造成了法警隊伍的管理混亂和警員素質的層次不齊,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參與執行的效率和作用。所以應根據新形勢的要求,重視法警隊伍的組織建設,配齊法警人員,集中管理,并根據其性質分立出來,建立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的司法警察管理體系,使法警隊伍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三是在適當時機可以實行執行工作警務化。這雖然在目前屬于一種構想,但隨著法警在執行工作所發揮的日趨重要的作用,法警由“參與”到“總攬”逐漸成為一種趨勢,一些法院也大膽進行了諸如此類的嘗試。推行執行工作警務化,將執行人員從法官序列中分離出來,列入司法警察序列,成為統一的執行機構,執行、警政、警訓、值庭押解等統一調度,可以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優勢,對于我國法院加大執行力度,解決“執行難”問題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