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2-3-10) / 已閱2315次
一、案情簡介
2018年8月,苗某、王某、李某簽訂合伙協議共同經營電信營業廳。2019年9月,苗某因店鋪經營虧損預退伙遂先找王某簽訂退伙協議,但協議的內容為“全額返還苗某當初入伙投資”,王某想都沒想就在協議上簽字并且并代李某簽字。苗某后找李某補簽字,李某不同意協議的內容,在協議中加了“次年5月份 正常運營的情況話把苗某的股份轉讓出去找人接手”這句話。李某當時復印留存但材料丟失。苗某藏匿退伙協議原件,以李某沒有簽過字的退伙協議的復印件起訴并勝訴。
二、法院判決認為(兩份判決均未上網)
(一)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2020)蘇0303民初6117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雖然苗某提交的與王某、李某簽訂的協議是復印件,但王某、李某均認可該協議的存在,僅認為協議內容不全面、沒有原件、缺失后來補充的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王某、李某就其上述抗辯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3民終8750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上訴人王某、李某主張被上訴人苗某提交的退款協議系復印件,該協議內容不完整,并認為李某后補的“次年5月份正常運營情況下把苗某的股份轉讓出去找人接手”這一關鍵內容被復印遮擋,從而認為本案不具備退款的條件。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認可該協議的存在,李某在庭審中還陳述,其第二天知道協議中關于房租的問題,只是認為后補寫的部分被復印遮擋。盡管苗某提交的退款協議是復印件,但結合當事人陳述的涉案協議簽訂過程,該證據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退款協議原件在何處雙方各執一詞,無法確認。上訴人主張協議中缺失后補定的內容,一審法院認為其有責任提供證據,一審法院的舉證責任分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訴人王某、李某對此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納。
三、舉證責任分配的是否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款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具體到本案,退伙協議是復印件。筆者認為法院認定的舉證責任欠妥。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李某雖然認可協議的存在,但并沒有認可協議的內容。也就并不因此免除苗某對協議原件的舉證責任;第二,雖然李某對其主張內容負有舉證責任,但是苗某對其協議原件的舉證責任不因李某自身主張的舉證不能證而滅失;第三,協議內容有違常理,苗某主張的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低。合伙經營風險共擔,李某不可能在經營嚴重虧損的情況下,不讓苗承擔虧損而全額退還其投資款;第四,在雙方對原件均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應當由苗某對其主張的協議承擔原件的舉證責任。李某的舉證責任是建立在苗某對協議原件已經舉證的前提之上的。綜上,苗某提供的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事后反思
筆者并未代理該案。李某在一審時未委托律師,二審時由王某委托的律師,因事情系王某的失誤所起。李某系筆者的朋友。李某給筆者的說的下面的話確實值得反思。“我一直相信法院,所以一直實話實說,對方一直在說謊。但是法院卻相信了謊言。一審時我只要說從來沒有見過這份協議這一句話,法院就會讓苗某對原件舉證。苗某不會將我寫過內容的原件拿出來,苗某就會敗訴”。筆者贊同李某的話。也許有的時候為了實現最終的公平正義,過程中是要趨利避害和懂得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