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東平 ]——(2005-3-12) / 已閱32939次
2.我國現實
我國的風險投資市場仍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全國建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大約有100家,全部為公司制.這些公司70%屬于政府出資興辦,注冊資本約80億人民幣,實際投入不到10%,即大約8億元人民幣,加上國外投向中國市場的大約2億美元,總額不超過3億美元。而美國1999年的風險投資基金高達480億美元,規模上的差距是很大的。”客觀的說,造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缺乏針對風險投資特點的制度設計,導致大量風險投資機構只能采取公司制。而公司特有的對于資本財務的嚴格規定并不符合風險投資企業的要求。如我國《公司法》第15條規定,股份公司上市須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連續盈利。這對于創業企業來說是一道幾乎無法逾越的高山。另外《公司法》第24條和第80條規定技術出資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就是在一些高新技術發達區的特別規定也不得超過35%。這些法律制度對于追逐高新科技,以高風險高回報為特征的風險投資企業來說不啻于一道緊箍咒,在這種嚴格的約束之下,風險投資的發展舉步維艱。因此,呼吁修改現行《合伙企業法》,增加有限合伙制度的聲音便越來越強。事實上,我國現行97年《合伙企業法》在制定時曾考慮過有限合伙的內容,但在最后審查時卻被刪除。理由之一是我國目前沒有這種企業形態的實踐,似乎也沒有這種企業形態的需求。這只能說明在制定《合伙企業法》時由于缺乏廣闊的法學視野,未從理論上對有限合伙加以深入研究,對它的立法可行性缺乏廣泛的調查,這種缺乏前瞻性的立法必然成為制約后來經濟發展的制度障礙。現在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數量和資金規模正分別以每年50%和45%高速增長,反映了巨大的市場需求,如果立法上不相應給以積極的回應,必然會挫傷亟待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投資者的信心,延緩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目前國內規定有限合伙的只有如《中關村有限合伙管理辦法》等一些地方法規。雖然填補了我國立法上的空白,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建立頑強的開辟了一條道路。但由于這些地方立法都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沖突,在實踐中很難得到正式承認。事實上,我們在對各地有限合伙法規的實施情況的調查中也發現,并沒有任何一家風險投資機構依據這些地方法規以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進行投資。究其根源,仍然是對政策的不明朗而導致缺乏信心。前不久號稱中國第一家有限合伙的天綠創投的夭折也是這方面一個很慘痛的例子。而另一方面,現存的各地風險投資機構雖多,但是真正有效運作的并不多。如在西安,西安風險投資公司成立至今并未進行過任何有效的投資運作,其工作人員也寥寥無幾而且還都身兼他職。這種尷尬的場面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我國目前風險投資機構所普遍面臨的窘境。由于相關政策不明朗,導致風險投資資金砸在手里而找不到合適的項目或者雖有合適的項目卻由于投資方式和組織形態的原因而最終無法達成協議。可見,如果沒有國家的正式立法,我國的風險投資業是不可能有任何突破性的發展的。
3.有限合伙成為優良選擇的動因
風險投資的高風險性必然要求在法律上風險投資企業建立時應當較為簡單,避免因為設立繁瑣而造成的成本;技術在其中應當占有一定的比例,以滿足技術人員的需要;投資者盡量的規避風險,同時能夠迅速退出,實現高額的回報等等要素,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業性時才能適應風險投資的發展,而有限合伙正是這樣的優良選擇。有限合伙能夠成為高科技風險投資的有效組織形式,是由于其內在的平衡機制適應了風險投資運營中的特點決定的。
1.有限合伙的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并存的架構正適和風險投資者各方的需要
風險投資與一般投資的最大不同是高風險與高收益的強烈對比,由于新技術還沒成型,風險性相當大,一般的商業銀行是不愿意貸款的,但是風險投資成功后,具有極高收益率,這又會對某些投資者產生極大的吸引力。而采用有限合伙方式,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既可以將風險控制在出資額的范圍內,又可以獲得高額回報,這尤其是對機構投資者更為良好的選擇。
美國現在風險投資盛行,而對風險投資的主體一般是金融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過風險投資獲得成功的公司包括雅虎、微軟;、美國在線等,風險投資的回報率是相當高的,對雅虎的風險投資當初是200萬美元,而到1999年中期已達到34億美元。為了促進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政府提出了科教興國的戰略決策,特別是頒布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使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成為新的經濟發展目標。應當說,我國還存在著大量風險投資的潛在投資者,比如我國現在的投資基金、信托基金、保險基金等,而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也會出現養老基金模式,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適當將一定的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會極大的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即使是對于由政府參與的風險投資,也可以參照這一模式解決政府和私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而之所以選擇作為普通合伙人是因為在高新技術項目開發中,技術人員往往個人財產不多,無限責任對他們沒有較大的風險,同時又可以通過技術入股的方式取得將來收益的分配權,而風險投資機構則是因為可以憑借管理由是取得將來的收益權,由于有限合伙滿足了出資者、技術人員以及風險投資機構再現商業組織形式架構上的基本要求,因此,將有限合伙作為首要選擇就不言而喻了。
2.有限合伙的內部治理結構可以滿足風險投資管理的特殊性
各國的法律都規定,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只出資分享利潤,而不參加管理,或者雖參加管理,但是不起決策控制作用,決策控制權僅能由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行使,有限合伙的管理形式也比較簡單,不需要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形式,使普通合伙人可以不受外界的限制而依照自身的判斷力進行管理,這尤其對于風險投資是十分重要的。由于高科技企業的專業性強,風險投資操作的難度大,一般由風險投資機構專門運作,這種機構中既有技術專家,也有懂得市場開發、管理決策以及法律、保險、會計等各方面的人才,并且側重于投資某一領域,由他們作為普通合伙人,首先對于投資項目進行選擇,一個有名的風險投資機構一年接到的創業申請書往往又成百上千,但是投資公司只選擇1-15個進行操作,同時對被選中的項目進行管理,幾年后將成功的賣掉,不成功的了結。這種商業的判斷和管理對于風險投資是十分關鍵的,而風險資本的有限合伙人往往是獨立的民間基金、金融機構、大企業等,這些投資者只要能夠收到高額的回報,并限于對于風險項目管理的知識,參與管理的愿望都比較小。
3.有限合伙可以為高科技的風險投資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
根據有限合伙的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合伙權利轉讓,這比普通合伙中合伙權益轉讓方便的多,尤其是各國的有限合伙立法都規定有限合伙不因為其中一名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終止而終止,以保證有限合伙的持續性。而作為風險投資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不以追求產品的利潤實現回報而是以股利轉讓一次性退出獲得高額利潤。風險資本在持有創業股權的同時,就要考慮如何退出投資企業,取得高額回報后,再進行新的投資活動。因此,無論是風險投資機構還是風險資本投資者都要考慮一個便捷的退出通道,使資金安全的退出。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形式,風險投資者可以根據企業的發展情況隨時將合伙權益售出,這就為合伙人認為需要時撤出其投資提供一條方便的道路,而合伙權利的轉讓也可以不影響有限合伙的繼續存在。
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一般只是風險投資項目在運行初期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以及創業者所愿意采用的法律組織形式,在技術逐漸成型并取得一定收益之后,必然要進行其他形式的改造,有限合伙一般都會轉型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最終尋求公司的股票在主板尤其是二板市場上市,達到取得高額利潤并融資的目的。
(二)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模式
近年來,在所有發達國家都出現了小企業的復興。大多數發達國家中在小企業里工作的人約占工作人口總數的6%-15%。對英國來說,這個比例意味著在大約2700萬工作人口中有340萬左右的人在小企業里工作。英國的小企業用工超過工商業用工總數的一半。而意大利90%的公司是小企業,這些小企業中的從業者占就業總人口的84%。丹麥92%的制造公司是小企業,用工數高達勞動力的43%。而在美國,截止于1990年底,有155萬家合伙企業,這個數字將近占美國營運的全部商事企業的7%。合伙遍散美國經濟的各個角落--金融、保險、不動產、職業人員的或普通的服務行業、批發與零售、農業及漁、牧相關的行業,獨資企業數目更大,1990年有1400多萬非農場的獨資企業,占美國企業的近73%。 通過上述統計數字的簡單列舉,我們不難發現: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中小企業的數量占全部企業總數的比例均在80%以上,從單個個體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看,其作用幾乎微不足道,無足輕重,但是從中小企業整體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看,其發展對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具有重要作用。它獨具的靈活多變、革新之源、創造就業機會的優點奠定了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并導致在美國、日本、意大利、韓國等經濟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少數大型壟斷性企業和大量中小企業同時并存局面的形成。正如此,國際經濟界普遍認為,21世紀是中小企業的世紀。
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小企業一般是資本和銷售額較小、員工人數較少的企業,其組織形態大多是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規模較小的公司企業。 自1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中小企業有了長足的發展,在800多萬家企業中,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9%,在我國工業總產值中,中小企業的產值就占了69%,職工人數占全國職工總人數的75%,出口額在出口總額中也占有很大比重。正是由于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將大力發展和壯大中小企業作為發展國民經濟的一項重要方針,提出在抓好大的(大型國有企業)的同時,放活小的(中小型企業),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